第2章 中国做对了什么?(1)
改革30年感言
改革30年的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让我们觉得有很多话可以说。以农村改革为例,当年我们都在乡下生活过,恢复高考后上的大学,听说农村有了变化,不那么相信。因为多少年农村就没有大变化,贫困就像自然现象一样。后来杜老(杜润生)给了点条件,我们利用暑期到安徽农村调查,看到了改革引起的变化,更知道改革来得多么不容易。从此就卷入了农村改革发展的调查研究。
最重要的感受,是认识到无论有多大的问题和困难,基层总有一些解决的办法,总有一些自发的对付困难的努力。这点不会改变,因为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总有人吃了苦头,或者让人不满意,所以总有人试图去应对,尝试解决一下。真正有挑战性的,是这些分散的、自发的、零碎的努力,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汇聚起来,集中成为政策和制度。
30年前的农村有什么问题?就是农民太穷、农产品供给严重不足。那是离谱的贫困与短缺的并存。不是社会不需要农产品,相反是急迫地需要,可就是没有供给,同时农民太穷,把整个国民经济都拖住了。这样老大难的问题能解决吗?
你要是在乡下待过,就知道同样的天气和技术,农民也能把那块小自留地种好。为什么呢?就是体制上有差别:自留地也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归农户管理,责任归农户,收成也归农户。就这点小小的不同,结果农民的行为就完全不一样。那么,能不能把自留地的面积扩大一点呢?其实,这就是历史上多次发生过的包产到户的由来,无非就是把生产队的土地划到每一家农户,承包给农户经营。包产到户早在1956年的浙江永嘉县就有了,问题是1959~1961年大饥荒之后,自留地得到了合法承认,但包产到户还是得不到。
所以我们要晓得,不管中国经济遇到什么困难,要解决什么问题,首先自发应对的并不是经济学家,是身在其中的实践者。就像当年,农民穷难道农民不知道?农产品短缺难道城里消费者不知道?都知道。也总有人自发地试图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门槛,就是自发的民间努力能不能得到国家政策的合法承认。这非常关键,1956年支持包产到户的那位永嘉县委书记,倒是给农民提供了政策承认,但他本人却因此“犯了错误”,被开除了党籍和公职,回乡当农民一直当到1979年。这说明,不是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早就有,历史上有,现实中也不断地冒出来,困难是合法承认的门槛太高。
什么是改革?改革就是把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合法化。并不需要什么人高高在上想出一套办法“指导”老百姓如何解决问题。政策制定者只要眼睛向下,各地自发的行为里就有足够多的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中国农村改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一点。农民穷、农产品短缺的问题早就知道,能解决的办法也早就有了,但过去就是多年不承认,有时不但不承认,还要斗、斗、斗,非把适合生产力的办法当资本主义去批,口号越喊调门越高,可是路却越走越窄。
直到改革开放,思想路线端正了,决策人和决策机关眼睛向下,实行一种当年万里副总理讲的“事后承认主义”,先各地试验、地方承认,逐步被吸收为中央政策,最后立法承认。
难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制度要发生变化,非要等到原体制的维护成本非常高,高到几乎转不动了,才有可能改。这样高昂的体制运转成本,还要广为人知,才能内生出变革的意识和实践冲动。决心面对现实的政治家,愿意用自己的政治权威,为自发的改革实践提供试验的保护和合法的承认——这就有“戏”了。从这点看,邓小平和他那个领导集体,对改革的贡献在历史上站得住脚。没有这个条件,底层自发的改革常常自生自灭,不能汇聚成制度变革的伟大力量。
现在人们一般承认20世纪80年代那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的历史地位。回头看那些政策文件,其实并不是用来教育农民的。农民早就知道包产到户管用,早就想搞,也多次自发搞了起来。一号文件主要是教育干部的,说服国家机器的方方面面,用党中央的权威肯定改革的路数,启动合法承认改革的程序。这个经验说明,离开了“官场”的一致认识,仅有底层农民自发的包产到户是远远不够的。
在这个过程当中,研究者、调查者、学者的工作,也帮了一些忙。因为制度变迁之所以发生,除了原体制的运行成本足够高,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变革老体制的成本要足够低。降低这方面的成本,最重要的就是降低信息成本。中国这么一个大国,底层的实践丰富得很,这里有这个,那里有那个,到底实际状况什么样,有哪些可能的选择,解决问题的办法又引出了哪些新问题,非有系统而不是零碎的调查研究不可。机缘巧合,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参与了一点降低信息成本的工作,自己从中学到了很多,特别是关于制度变迁的知识。
这样来看改革,有两个力量非常重要。一个力量早就存在,凡遇到困难、有需要解决的大问题,总有人想办法突破。讲到底,每个普通人、普通家庭、企业、基层和地方,总有改善生活、发展经济的愿望,因此总有人出头来面对困难抓住新的机会。这个力量就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另外一个力量在上层建筑里,就是国家机器的方方面面,对底层的、地方的自发改进和改革的做法,给予合法承认、保护、完善、提升,使之成为政策、成为正规的制度。
30年中国的改革开放,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把上述两种力量连接到了一起,打通了经脉,使中国经济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和将来,中国的经济还会有问题,还会有困难,比如2008年以来中国经济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是前几年没有碰到过的。怎么应对新挑战,事先并没有完全确定的答案。这样,我们就有必要从改革30年的经验里汲取力量,在底层的自发努力与国家的权威运用之间形成制度变迁的合力,使分散的利益结合成为建设中国经济的伟大力量。
邓小平做对了什么?
本来我为会议准备的是另一篇论文。可是,6月3日科斯(R.Coase)教授的助手来信转述了以下意见:“他认为如果没有一篇关于邓小平的论文,这次研讨会将是不完美的。”来信还说:“你可能是提供这样一篇论文最合适的人选。”这当然不是我可以承受的荣耀。不过,我倒愿意说明,为什么自己愿意冒着不自量力的风险,也要尝试着完成当时已经97岁高龄的科斯——这次研讨会的发起人和主持者——指定要求完成的任务。
第一次看到科斯的名字,是在一本小书上。那是1985年夏天,北京四通公司的一位朋友悄悄给了我两本小书。翻开一看,是张五常著的《中国的前途》和《再论中国的前途》,由香港信报出版。但落在我手上的这两本,却显然是盗版的:开本很小,纸质奇差,有照相翻拍的明显痕迹;封皮上没有字,里面印有“内部读物”的字样。
在《中国的前途》的第148页,张五常这样介绍:“科斯对经济制度运作理解的深入,前无古人,且对中国的经济前途深表关怀。”书中提到了科斯的两篇大作,用产权(property rights)与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的概念阐释了制度和制度变迁的理论。那时我自己对市场交易没有多少感受,因此对“交易费用”不甚了了,特别是对把交易费用假设为零的科斯定理,感到有理解方面的困难。但是,对于“产权界定”(delineation of rights),却立刻觉得它有非凡的解释力。
为什么独对产权界定别有感悟?容我交代一点背景。我是1978年从黑龙江农村考到北京读大学的。此前,我没有机会上高中,不过是1966年的一个初中毕业生,经历了3年停课,“文革”后于1968年上山下乡。等我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时候,已在邻近苏联的边陲之地上山下乡10年了。对我这样的人来说,邓小平时代的第一页,就是他于1977年8月做出的恢复高考的决定。这一页改变了我们一代人的命运。
1978年10月后的北京,是中国伟大变革的旋涡中心。我们为重新获得读书机会而奋发学习。不过在那时的北京城,似乎也摆不下一张完全平静的书桌。我们到西单看过大字报,传阅过当时一切可得的有关日本、美国、欧洲各国、韩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现代化情况的报道,也聚在一起收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新闻公报,以及邓小平与意大利女记者法拉奇的著名谈话。站在那个中国开放时代的端口,为了消化大量扑面而来的新鲜信息,我们在自发组织的读书小组里度过了无数不眠之夜。
不过,最打动我们的,还是在一个聚会上听到的安徽农村包产到户的消息。那是亲到现场调查的人带回的第一手报告:大旱天气增加的饥荒威胁,逼得农民悄悄把集体土地分到了户;结果,粮食大幅增产,但“包产到户”却不合法,农民只在底下秘密推进。这个故事让我们兴奋。在贫困好像与生俱来、无可更改的中国农村,原来也存在迅速改善生活的路径!我们的困惑是:为什么被实践证明可以促进生产、解决农民温饱的生产方式,却得不到“上层建筑”的合法承认呢?
1980年,以部分北京在校大学生为主、自发成立了一个农村研究小组,立志研究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面临的种种问题。由于全部有过上山下乡的亲身经历,其中还有几位本人就是农民出身,大家志同道合,心甘情愿地重新走进农村和农民的生活,观察、询问、调查、分析、研究和辩论,提升对真实世界的认知水平。机缘巧合,这群“北京小子”的工作,得到了杜润生先生等前辈中国农民问题顶级专家的欣赏、指点和支持,把我们带入改革政策的制定过程。其中个人最离奇的经历,就是身为一个非党人士,也参加了80年代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几个政策文件的准备、起草、修订、成文的全过程——按规矩,这些党内文件一旦下发,是不可以让我这样的党外人士阅读的!仿佛在不经意之间,我们见证了历史:对于8亿中国农民来说,包产到户才是邓小平领导中国改革伟大活剧的第一幕。
中国特色的产权界定
包产到户并不是新生事物。调查表明,早在1956年下半年,浙江永嘉县就出现了包产到户——刚被卷入高级社的农民发现“大锅饭”带来出工不出力的消极倾向,就把集体土地划分到农户,以此约束集体成员努力劳动。后来我结识了当年主政那个地方的县委书记李云河,他因赞成包产到户而被革职、遣返老家务农长达21年之久!1959~1961年,包产到户出现在“大饥荒”最严重的所有省份,其中仅安徽一地就蔓延到全省40%的生产队,农民把能够有效抵抗饥荒的责任田称为“救命田”。问题来了:既然包产到户不是邓小平主政中国以后才出现的现象,更不是邓小平自上而下发明或推行的一种土地制度,为什么要把农村包产到户改革看成邓小平伟大戏剧的第一幕?
答案要从包产到户本身寻找。“包产到户”的学名是“家庭承包责任制”(household contracted responsibility system)。在这套制度下,集体的土地分给农户,以农户承担一定的责任为前提。在开始的时候,农户的责任通常联系着产量——以相应土地面积的常年平均产量为基线,农户承诺将交多少给国家、多少给集体,以此交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很明白,这是一个“增加的产量归农民”的合约,对生产积极性的刺激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承包到户的土地,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它们还是公有的,只不过按照约定的条件交给农户使用而已。
农民和基层生产队发明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也证明了这套办法能够有效地增加产量、抵御饥荒。但是,农民和基层生产队并不能决定包产到户能不能得到合法的承认。这是苏式中央集权体制的一个派生物:任何经济组织、生产方式的变动,都被看成事关社会主义道路和方向的大事,因而都必须由最高权力当局决定。在中国,从“三条驴腿的合作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人组成的超级人民公社,从要不要办集体食堂到可不可以由社员私养集体的母猪,一切皆由中央和中央主席定夺。可是,毛主席对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的办法抱有很深的成见。有记录说,虽然严重的饥荒也曾逼迫主席默许包产到户,但只要“权宜之计”产生了效果,经济情况有所改善,他老人家就一定高举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的大旗予以无情打击。在整个毛泽东时代,包产到户屡起屡批。
自发的合约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的预期和行为就有不利的影响。我们看到,自发的包产到户固然可以让农民尝到增产和温饱的甜头,但此种好处究竟能不能持续?未来继续承包的条件有什么改变?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承包模式又可能被批判?——所有这些疑虑都影响着农户的生产和投资(农地保护和改良)决策。这是来自合约本身性质的一个实质性的困难:作为有待兑现的一组承诺,不稳定的预期无可避免地要增加合约的履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