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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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