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态度
如上所述,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初,就开始关注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宪章》明确指出:“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状况的障碍。”此外,该《宪章》还宣称:“鉴于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以至产生如此巨大的不安,竟使世界和平与和谐遭受危害;改善此种条件是当务之急。”由此可见,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标准关于工人工作条件的改善已经超出贸易关系的狭隘局限,升华到维护社会正义、建立世界持久和平的高度。国际上关于国际劳工标准的提出,其出发点既有保护贸易的目的,也有在工人权利日益被忽视和侵害的情况下推动劳动权益保障的目的。
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内部冷战时期的东西对峙转化为南北矛盾,加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资本不断涌入劳动力相对低廉的发展中国家,导致发达国家失业率受到影响,使西方工会和政府寄希望于加强国际劳工标准的执行来扭转局面。为此,西方发达国家于1993年在国际劳工组织内部发起了“社会条款”的讨论,试图将国际劳工标准引入国际贸易协定,对不能遵守劳工标准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1994年,国际劳工局局长米歇尔·汉森(Michel Hansenne)在国际劳工大会会议报告中也提出纳入“社会条款”的建议,主张将基本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规则联系起来,对违反者或达不到要求者给予贸易制裁。在国际劳工组织内部,以西方国家工会为代表的一派支持将“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规则联系起来,他们认为资本的全球自由流动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因劳动力成本低廉而具有的“不公平”竞争优势,因此应通过实行“社会条款”保证“公平竞争”。而另一方发展中国家的工会坚决反对“社会条款”等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他们主张,全球化进程并没有减少世界经济的不平等,国际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以及新技术革命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加速,实际上正在导致更为深刻的南北之间的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社会条款”,只能对发达国家有利,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社会条款来保护本国的就业市场,这样就可能会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危害。这场关于“社会条款”的辩论,在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势下,国际劳工组织将该问题予以搁置处理,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国际劳工组织仍在继续关注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问题。
1996年,世界贸易组织首届部长会议在新加坡召开,劳工议题未被列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议程。但在这次会议期间,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应该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方确立一套“核心劳工标准”。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辩论,国际劳工组织于1998年第86次大会通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1998年《宣言》将核心劳工标准明确界定为4个方面的权利:结社自由及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这4项劳动者基本权利体现在8项核心劳工公约中。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宣言》界定的核心劳工标准没有包括最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障等内容。
1998年《宣言》要求:“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同时,1998年《宣言》还明确提出:“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且本《宣言》及后续措施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援引或被以其他方式用于此种目的。此外,无论如何不得因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对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提出异议。”这表明,1998年《宣言》拒绝在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之间建立联系,这是继《新加坡部长宣言》后的又一个国际文件再次强调了不能把劳工标准用作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从这时候开始,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就已经具有了国际法准则的意义。关于劳工权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国际劳工组织一直主张,促进民主和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是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目的,在这样的环境中,劳工权利与发展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事实上,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在这样的背景下,鼓励所有国家致力于促进与社会敏感性相关的经济发展,必须与其本国的实际情况、能力和偏好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