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阶级概念的武断理解
并非只有阶级才具有产生不平等和差距的集团属性。性别、宗教、民族、人种等,几乎所有属性都有可能成为差距、层次和差别的基础或证据。所以,如果认为阶级是造成不平等的唯一的社会属性,这是对阶级概念的武断理解。另外,如果为了反对上述观点,而忽视阶级概念的话,这种对误解的反驳方法也是武断的。两种观点均不可取。
关于在社会属性基础上产生的各种不平等,实际上,阶级的不平等不过是广泛存在于全社会的差别和不平等中很小的一部分。在阶级以外,还存在性别造成的不平等、民族造成的不平等,如此种种,遍布社会各个角落。但是,阶级的不平等比其他任何不平等都更加普遍,更加具有结构性和体制性。因为阶级有着将不平等强化的有力合理性或者说正当性。阶级原本与近代社会的能力主义、自由竞争、开放性等特点并不矛盾,可以共同实现,这是阶级区别于等级或种姓(caste)制度等的特征。等级或种姓制度等本身是封闭的原理,是以排他性的理念为前提而形成的集团性的规定。而能力主义和自由竞争则让等级社会和种姓制度从理论上丧失了成立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等级或种姓制度与近代社会的原理是不相适应的。正因为前近代的原理产生了不平等和差别,所以要求对其进行纠正是近代社会天经地义的立场。等级的不平等、种姓制度带来的差别、宗教信仰、性别和民族背景产生的差别和不平等,是与近代社会公民性原理(T. H.马歇尔)相悖的。这是因为上述等级不平等是“封闭性的”阶级社会具有的特点。而与此相反,开放的近代社会的原理恰恰是阶级的不平等。正是能力主义、自由竞争、开放性等公民社会的原理,使得阶级社会的秩序得到不断复制。近代社会同时包含着阶级社会的原理和公民性的原理,具有双重性。所以,站在近代社会的立场上,当然会拥护这种“开放的”阶级社会。在政治、法律、社会领域,平等得以推行,公民社会得以完全实现,然而阶级的不平等却是唯一残留的不平等。所以,同样是不平等,阶级的不平等与其他的不平等却有着根本的区别。而针对阶级理论的武断理解(以及其反驳意见)则无法意识到这样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