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阶段的几个法律问题
1.注册资本认缴制
这是2005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的巨大进步,从原来的严格实收资本制,逐步放松至认缴制,虽然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了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公司设立资本可以为1美元,其余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增发股份,增加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核心是从法律上废除了原来关于不同经营范围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废除了对货币出资比例、首次认缴比例以及认缴时间的要求。另外,除募集设立股份公司保留了验资程序外,以其他形式设立公司均不再强制要求验资程序。将注册资本的规模、出资形式、出资时间等事项的决定权交于股东,股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安排,并予以实施。
2.经营范围宽严相济
目前,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公司经营范围采取的是有宽有严的做法,严格限定在特许经营行业,如烟草、医疗器械、药品、食品等行业,不涉及国计民生、公众安全的其他行业都采取从宽的做法,不需要一一列示经营范围,法律禁止的除外皆可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法》在经营范围上最终也将适应这一潮流。现在的实践问题是公司经营范围的表述需要与申领发票结合起来,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推进。
3.公司设立是行政许可
公司设立是行政许可,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涉及特许经营的,还需要办理特许经营许可。
4.内外资企业逐步统一行政许可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尚未废除,外商投资企业仍需要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且以商务部门审批为生效条件。未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的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到商务部门审批的规定会取消,公司设立手续的办理会统一到工商管理部门。反垄断审查除外。
5.非货币出资涉及的程序和标准问题
非货币出资方式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权利(如债权)出资,其中,房地产(按照地随房屋走的原则,房地产是需要统一转移的)、机器设备、存货等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财务上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流转税。二是非货币资产价值需要在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评估不是必经程序,但出资后如果发现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低于评估值,则该股东应当补足,不能补足的,需在低于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无形资产的出资一般按照收益法进行估值,因此,按照财务准则规定,需要每年做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情形则需要在财务上计提减值,所以,过高估值还是有风险的。三是需要办理权属转移手续。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标准有三个:一是为所有人所有,即权属合法;二是价值可以量化,其价值可以量化为货币且获得投资方各方认可;三是可以转移,即可以办理资产和权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实践中权属问题一般发生在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上,主要涉及是否职务发明的问题,即公司设立前或者设立后部分股东用于出资的技术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和创造,则应当界定为职务作品,所有权归公司,股东不能以此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