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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地权与租佃关系
近代本区域的土地制度、地权与租佃关系是从清朝时期延续下来的,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延续与变化共生。就土地所有制而言,在农业区有官田,包括屯田、学田、监田、旗地等,这些官田随着清朝各种体制的变化逐渐私有化了,到近代特别是民国时期逐渐成为原来屯民的私有土地。据《甘肃通志》记载,甘肃田地大致可分为民赋田、屯田、监牧地、更名田、番地等五类。民赋田是指所有权,“继承买卖,悉听自由”;屯田本为官田性质,由戍兵垦殖升科,“所有权应不在人民,但事实已与民赋田无异,不过课则不同”,负担较重;监牧地主要是开城七监马厂土地;更名田为旧藩王的土地,改归民有的土地;番地是指“归化番民与革除番族土司”的土地。注479蒙藏少数民族地区,是寺院土地所有制和土司土地所有制,如近人所言:“甘肃藏区的土地,是集中在两种人手里。一部分是属于寺院的,像拉卜楞寺所属的十三庄,及其他的地;一部分是属于世袭的土司的,例如卓尼设治局之下的四十八旗地,都是杨土司的。有些地方的头目、老人,或者老百姓,亦有私地的名分……但考其究竟,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永久属于寺院或土司的。”注480随着改土归流和国家政权的渗入,土司辖区的地权也发生了变化。本区域是一个多民族、多经济结构的地区,地权、租佃关系等方面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