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变迁与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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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全书篇章结构

以上述劳动力市场变迁为背景,笔者从不同角度来研究中国城市社会分层的机制与结果。全书共三篇,分别是旧制度的新变化、劳动力市场分割、大学生就业分化。旧制度的新变化主要探讨户籍制、单位制、所有制等在改革与式微过程中所带来的分层机制的变化,包括第二章至第四章。劳动力市场分割聚焦于新的分割维度的出现、不同分割维度的比较以及分割证据的纵向检验,包括第五章至第七章。大学生就业分化专门研究大学毕业生这个特殊劳动力群体的内部分化,包括第八章至第十章。

第二章题为户籍身份与地位分层,考察的是户籍制度下的身份差异与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地位分层的关系。通过对比考察户籍身份的两种属性——户口类别与户口所在地,就户籍制度是否以及如何决定了个体在分割性的城市经济结构中的就业结果这一核心问题,呈现了一个更为系统化的经验分析。基于上海市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户籍身份的两种属性对个体的就业结果各有影响:虽然部门进入、职业获得和收入不平等的模式确实体现了城乡户籍群体之间的差异,但本地居民与外地移民所受到的区别性对待在这些分层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此外,研究还发现,城市经济结构的行业分割(垄断部门/非垄断部门)比所有制分割(国有部门/非国有部门)更能捕捉这一复杂的户籍分层过程。

第三章题为组织规模与收入差异,从单位制下社会分层研究所忽视的组织规模这一重要组织特征入手,考察它与收入分层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研究发现,组织规模与工资收入的关系在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也存在,并在1996~2006年几乎翻了一番。更重要的是,个人和组织两个层次的特征对这一关系的解释力是此消彼长的:个人特征在1996年不能解释这一关系,但在2006年却能解释;相反,组织特征在1996年能够解释这一关系,但在2006年不能解释。这可以由此时期劳动力流动的增长和再分配机制的衰弱来解释,反映了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第四章题为工资差距的结构因素,以上海为例分析了城市工资不平等结构在2005~2017年的特点与变化。研究以部门、行业、职业为结构因素,从显著性、分割性、贡献性三个角度来分析结构因素对工资不平等的影响,发现上海工资不平等的结构化因素趋于变动。简言之,所有制因素有所弱化,行业因素始终存在,职业因素明显上升,同时教育对不平等的贡献大幅下降。这表明,中国城市的工资不平等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第五章题为非稳定就业与新分割,分析了非稳定就业在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特点以及它是否造成了新的分割。描述研究发现,非稳定就业的分布较广,见之于不同职业、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和不同教育程度的劳动者;从发生率来看,年龄越大、教育程度和职业地位越低的劳动者越可能从事非稳定就业,私有部门比公共部门的劳动者、移民比本地居民更可能从事非稳定就业。回归分析发现,非稳定就业在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造成了工资收入差异意义上的分割,但尚未造成教育回报差异意义上的分割。

第六章题为分割维度的横向比较,在同一横截面数据中比较不同维度上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相对强度。研究从经典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出发,以具体的工作特征为标准,运用潜类分析方法,发现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也存在首要与次级之分。这种工作特征分割与所有制分割、行业分割和就业形式分割虽然具有某种对应关系,但却不能直接相互替代。进一步比较这四种维度的分割强度发现,只有所有制分割没有导致显著的部门间工作收入差异,只有工作特征分割导致了显著的部门间教育回报差异。因此,在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多维分割维度中,最早存在的所有制分割已经弱化乃至消失,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工作特征分割其实最强。

第七章题为分割证据的纵向检验,通过分析工作流动历时增长的模式来检验劳动力市场的部门分割。研究首先提出了一个多种类型的工作流动分析框架,然后基于2008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CGSS)收集的工作史数据,分析了中国城市社会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工作流动的变化模式。研究发现,工作流动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加速增长,在离开雇主、工作转换、失业退出三种流动率上都有所表现。但是,工作转换的增长,其实只发生于非国有部门内或从国有部门到非国有部门,而并未发生于国有部门内或从非国有部门到国有部门。这为城市劳动力市场存在部门分割提供了新的证据。

第八章题为教育匹配与收入回报,研究高学历劳动者与工作之间的教育匹配(尤其是过度教育)对收入回报的影响。数据发现,即使是在考虑了过度教育的选择性问题之后,过度教育者的收入仍然显著低于适度教育者。同时,通过对家庭背景、学校出身、人力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四大影响因素的考察还发现,过度教育确实具有负向选择的特点——那些拥有较低人力资本和较差出身背景的人更容易发生过度教育。

第九章题为城乡出身与累积优势,研究城乡户籍出身的高学历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累积性的不平等及其具体过程机制。通过分析“首都大学生成长追踪调查”的两期就业数据,发现城乡户籍出身对高学历劳动者工作收入和就业质量的净影响随时间推移而扩大,而后来的差异又可以由初期工作特征的差异(例如职位晋升机会和教育匹配情况)来解释。这验证了累积优势理论所预期的不平等“扩大效应”和“中介效应”。进一步发现,高学历劳动者中城镇出身所带来的累积优势,与高等教育获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差异关系不大,而主要来源于其他一般化家庭背景因素的影响。

第十章题为天之骄子与次级市场,分析曾经被视为“天之骄子”的大学毕业生跌入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情况。用差工作(低收入和低福利)和非稳定工作两个标准来界定次级劳动力市场,得到“首都大学生成长追踪调查”数据中大学毕业生跌入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比例在2011~2013年分别为18.41%、16.26%、13.28%。虽然从变化趋势来看逐渐走低,但从流动情况来看,在相邻两年内实现向上流动与难逃逆境束缚的比例约为六四开,在从学校到工作转换期内始终徘徊在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比例仍然约为25%。此外,还分析了跌入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决定因素和就业后果,发现非稳定工作像差工作一样意味着较低的工作收入和较低的工作福利,且次级劳动力市场也意味着更少的晋升机会和更高的离职倾向。


[1] 审批权一般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至国务院,调配权则分别由产业主管部门、地方劳动部门或国家劳动管理机构掌握。

[2] 该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 其实,早在1986年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当年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但是,那个时期的国企破产只是昙花一现。

[4] 后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抓大放小”演变为“抓大放中小”。

[5] 国务院从2001年起逐步实施下岗与失业并轨的政策。

[6] “三结合”就业方针的出台,是为了应对“文革”结束后大批知青返城和生育高峰带来的大量新生劳动力所引发的空前就业压力。我国第一次生育高峰(1949~1957年)出生的劳动力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逐步进入劳动年龄,但由于“文革”的影响,其工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第二次生育高峰(1962~1970年)出生的劳动力在改革开放初期也逐步进入劳动年龄。同时解决两个年龄段人口的就业问题压力巨大。

[7] 在这之前,雇工被看作“剥削”而严格禁止。在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的经济学家林子力在参与政府文件起草时援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设定的一个算例,用以论证个体工商业者少量雇工不是以占有他人劳动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因而仍保持着劳动者的身份。这种意见在政治上获得通过后,才突破了雇工的禁区(参见吴敬琏,2010)。

[8] 1995~1997年,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曾经引起一些支持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政治家、理论家的极大不满,他们写了“万言书”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方针政策提出了强烈质疑,坚持市场取向改革的经济学家给予了正面回应,党的十五大最终对这场争论做了明确的结论。

[9]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体集体所有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0] 当然,这也与国有企业自身改革有关。

[11] 1990年之前,城镇全部就业人数是直接用单位就业数和登记的私营企业数、个体就业人数相加得到的。1990年之后,城镇全部就业人数是用城镇劳动力住户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得到的。于是较为全面和准确的城镇全部就业人数,产生了与不全面的单位就业数和登记的私营企业数、个体就业人数相加之和的差额,形成了“分总不和”。2001年以后,城镇全部就业人数又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重新修订,图1-3显示的“其他”类就业比重在这段时期的下降可能与此有关。

[12] 当时还不承认有“失业”,所以使用的是“待业”一词。

[13] 国家-单位保障制分为国家保障、城镇单位保障和农村集体保障三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