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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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党的司法解散或中止

第十条 司法解散或中止

1.经政党成员的一致决定,即可依照组织规章中确立的程序解散政党。视具体情况,司法主管机关也可依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做出中止政党活动的判决。在收到政党自行解散的决议或司法机关做出的解散判决后,政党登记处将予以备案,并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2.在下列情形下,司法主管机关有权司法解散政党:

(1)政党从事刑法所明列的非法结社的活动;

(2)政党不断的、一再的严重违反本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对政党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方式做出的民主化要求;

(3)政党涉及第九条所列之行为,一再的严重违反民主原则,导致自由体制趋于恶化或遭到破坏,或导致民主体制的瘫痪或消亡。

3.政党的司法中止唯有在刑法明定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依据刑事诉讼法或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八款之规定,司法中止也被认为是一种预防性措施。

4.本条第二款(1)中所列情形应由刑事法院的主管法官依据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来做出事实认定。

5.本条第二款(2)和(3)中所列情形,应优先采用本法第十一条中确立的程序,由依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设立的最高法院特别法庭来做出事实认定。

6.如果需要同时依据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所规定的程序,对同一政党的行为做出事实认定时,不同司法主体在各自的司法过程中不得彼此干预,直至分别做出认定,形成司法结论。此外,如果政党分别或同时依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之规定受到从事非法活动的指控,则政党不得自行宣告解散。

第十一条 程序

1.依据本法第十条第二款(2)和(3)之规定,政府和司法机关有权指控政党非法,并继而予以解散。众议院或参议院可以督促政府指控政党的非法行为,在此情况下,政府应召开内阁会议,对政党的行为是否有触犯本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审议,并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指控。参众两院代表机构的既定程序分别适用于该指控程序。

2.对政党的非法指控,应向依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设立的最高法院特别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并附上用以支撑政党非法的证据。

3.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应即刻传讯被指控政党(确切来说,是由选民群体提出的候选人),向其抄送诉讼请求,并通知其八日内到庭接受调查。一旦被指控政党按要求出庭或是未在法定时限内出庭,特别法庭应审查案件和诉讼请求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就是否继续审理案件做出法庭指令:

(1)提出指控的人员不具有合法地位或不具有指控资格;

(2)指控的内容或形式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

(3)指控明显缺乏根据。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特别法庭应在十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被诉政党,以便其就指控事实做出辩护。

4.如果法庭决定继续审理该案件,且被指控政党已出庭,法庭将传讯政党在二十日内做出辩护。

5.如果政党在其申请书或辩护书中提出要求,或者特别法庭认为有必要,将会留出必要的举证时间。举证时限和相关程序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卷第一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而确立。

6.相关举证应告知被诉政党,以便政党在二十日内就相关事实做出辩护。在二十日期满后,无论政党是否做出辩护,诉讼都将进入审判阶段,判决结果须在二十日内宣布。

7.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可以做出解散政党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若无偏见,不得上诉,特殊情况下,可以上诉至宪法法院。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做出解散政党的判决后,特别法庭将下令注销该党在政党登记处的注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法第十二条予以确立。视具体情况,判决中还应指明由该党选民群体提出的候选人是否与政党的非法行为存在联系。如果诉讼请求被驳回,除非向最高法院提交足以做出与先前不同判决的新的事实,否则不得重新提起诉讼。

8.在诉讼程序中,应起诉方或相关政党的请求,特别法庭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预防性措施,但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特别法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和结果下,采取暂时中止政党活动的预防性措施,直至法庭做出判决为止。在此情形下,法庭将要求政党登记处对相应政党的司法中止状态做出预防性标注。

第十二条 政党司法解散的后果

1.政党的司法解散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是以下后果。

(1)在解散政党的判决做出后,被解散政党应立即停止所有行动。如果未遵守此项规定,将依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2)任何滥用法律地位或是从事法律欺诈的行为,都不得妨碍既定司法判决的执行。通过新组建的政党或利用已注册的政党来延续或继承已被解散的非法政党的活动,都不被法律允许,将被视为欺诈行为。

(3)政党的解散将开启相应的资产清算程序,该程序由审判法庭任命的三名清算人员执行。政党剩余的净资产将由财政部用于社会和人道主义活动。

2.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审判法庭应确保法律所规定的政党司法解散后果的各个方面都受到考虑和执行。

3.特别是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在发现相关政党有延续或继承被解散的非法政党的活动时[如第一款(1)所述],审判法庭可以判定并宣告该政党非法,并司法解散政党。审判法庭应从以下方面对新旧政党进行评估,以判定两个政党是否存在本质上的相似性:政党的组织结构及管理运作,政党的领袖和代表,政党机构的成员和管理人员,政党经费或物资的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政党是否支持暴力行径或恐怖主义)。通过将两党的数据和文件进行比对,来判定上述延续或继承的情形是否属实。除此之外,内政部和检察机关也可以督促审判法庭做出判决,以便政党登记处依本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处理政党的注册问题。

4.审判法庭有权以正当理由,驳回那些通过滥用相关权利、不当利用法律地位、涉嫌法律欺诈或滥用司法程序等方式提出的要求、事由和辩护。

第十二条附 司法宣告政党终止

1.由政党登记处提议,主管机关可以应起诉方或相关政党的请求,向行政法院申请对牵涉以下行为的政党宣告终止:

(1)政党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组织规章做出修改,以使其组织规章合乎法律要求;

(2)政党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第三条第二款(9)]且已达两倍期限后,仍未召集主管机构改选党的管理机构和代表机构;

(3)政党连续三次或间续四次未提交年度账,本程序并不妨碍政党因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2.政党登记处应事先向政党说明触犯以上情形可能导致的后果,以便政党在六个月内提出证据:或是已修改其组织规章以合乎法律要求,或是已改选其管理机构和代表机构,或是已交齐所有年度账,抑或是上述所有证据。在六个月期满后,政党如果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政党登记处将启动终止政党的程序。

3.司法宣告政党终止应依1998年7月13日第29号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款确立的程序进行。

4.司法机关应将政党的司法终止告知政党登记处,以便政党登记处予以备案,并随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