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党员及规章制度
第一章 党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条 关于党员
1.凡成年西班牙人,不论居住何地,以及在西班牙取得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下,均可成为我党党员或支持者。
加入人民党者,不论所属何地,均不可再加入其他西班牙政党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加入人民党竞争对手的独立选举人团体。
不具有西班牙国籍但合法居住在西班牙的外国籍党员或支持者,在接受人民党意识形态的情况下,无须退出在其母国参加的政治组织。此种情况下,党员在递交入党申请书时,应向组织进行汇报,并证明该政治组织与我党的意识不相冲突。
在西班牙境外居住的人民党党员或支持者,也可以参加与本党意识形态相近的境外政党组织,此种情况下,党员必须在加入该组织前向我党进行汇报,并证明该政治组织与我党的意识不相冲突。
2.入党流程
党的地方办事处应为有意欲加入人民党的人员提供申请表。在使用两种官方语言的自治区,申请表格应采用双语形式。申请人应依照经全国执行委员会批准使用的格式书面填写申请表。居住在国外的西班牙侨民申请入党,须在申请表中注明其接受人口普查时所用的居住地址。在申请表格中,可注明申请受理所在地的至多两名本党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经全国执行委员会批准使用的申请表,可以在人民党门户网站以及各自治区、省、岛屿层面的不同电子平台上下载。
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应陈述入党理由,填写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邮件地址、电子信箱或其他可以保证通信畅通的电子联系方式,以便申请人能够通过本章程中的入党流程,正式加入政党并参与相关活动。
入党申请可以在网上通过身份证件的电子版或其他可识别的电子身份证明来完成。入党申请将遵循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申请表中注明需缴纳的金额,采取银行直接扣款或实名存入的方式缴纳党费。如果党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则允许共同使用同一账号缴纳党费。
3.入党申请交由申请人居住地或登记地址所属区域的人民党办事处受理。如果申请表交至其他区域办事处,须立即送回至申请人居住地或登记地址所属区域的人民党办事处,由当地执行委员会呈交,并由申请人居住地或登记地址所属的最高省级或岛屿执行委员会予以受理。
如果所在地为单一省份自治区,则申请递交至申请人居住地或登记地址所属的区域或地方管理委员会。该申请应在十日内寄送至自治区执行委员会。
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因工作或住址变动,提交变更地域党团的申请。该申请提交相应执行委员会进行受理,也可由其申请变更的相应党团进行受理。该变更将影响党员普查,应在三十日之内予以受理,如果逾期未完成受理的,则默认为变更。如果拒绝变更申请,须根据现有章程,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正当理由,申请人可以向权利保障委员会提出上诉。
如果所在地为单一省份自治区,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省级、岛屿、自治区执行委员会可以授权居住地以外的办事处对其入党申请或地域变更申请进行受理。
4.如果所在地为单一省份自治区,省级、岛屿、自治区级执行委员会须在收到入党申请后的第一次例会上讨论是否予以批准。如果有正当理由拒绝申请,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申请者本人。申请人在收到告知后的十五日之内,可以向自治区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须在下一次例会上予以讨论。如果省级或岛屿执行委员会未在“党员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申请人亦有权提出上诉。
5.支持者身份需于全国登记党员普查前获得,以便统计。党员身份在缴纳党费之后正式生效。党员或支持者的证件由总书记签发。自党员或支持者被纳入全国登记党员普查的三十日内,我党负责使所有文件生效,并将电子版及纸质版证件发放给申请者。申请者在申请注册时可保存申请资料的复印件。
省级或岛屿级书记负责将新增党员及支持者的信息提交自治区秘书处以及各区域委员会。
如果证件遗失、被盗或损坏,党员可书面向省级书记处提交书面说明,申请补发新证件。
6.党的总书记处根据1999年12月13日第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谨慎保留并更新党员的信息资料。如需查看地域组织存留的党员信息资料,须由经百分之十的党员提出申请。党的上级组织有权随时查看下级组织的党员信息资料。
7.年龄介于十八岁至三十岁之间的入党申请人,如未做放弃双重党员身份的声明,则同样也是新生代组织成员。为此,应有新生代特别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人民党门户网站www.pp.es予以下载,同时要求在各党的省、岛屿及自治区地方组织放置纸质申请表。手续办理基本按照本款规定执行。在不违反前一章所述之规定的前提下,人民党总书记处每月将向新生代组织提供年龄介于十八岁至三十岁之间且未同时办理加入新生代组织的相关手续的新成员名单。
8.全国党员规章制度由管理委员会通过。
9.党员在人民党门户网站及各地办事处均可获取人民党党章及党的相关现行组织条例。如果自治区地方组织使用当地语言,则党章及组织条例可以用该语言书写。每次召开全国大会后,党的秘书处应及时向各区域和地方办事处发放最新的电子版及纸质版的党章及其他内部条例。
10.秘书处应每年向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提交党员清单,包括由自治区在全国登记党员普查中统计的党员人数和支持者人数,以及该年度新增或减少的党员人数。
第六条 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书包含以下内容:
1.接受人民党政治思想确立的一切原则及施政纲领;
2.承诺遵守党章及其他规章制度;
3.忠诚于我党及其领导,遵从党内各部门宗旨,无条件接受和遵从党内文献及各类文件;
4.承诺在公众生活中诚信为人,能够代表人民党形象。
第七条 党员的权利
所有按期缴纳党费的党员均平等地享受如下权利:
(1)全程参与各区域及本章程中规定范围内的主席选举;
(2)在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参与决议和纲领的制定与执行;
(3)在党章规定范围内参与我党或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
(4)通过相关途径参与党内讨论或发表意见;
(5)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现行党章规定范围内在党内各级会议上发表观点或进行投票;
(6)作为候选人参与党内管理部门竞聘。党龄超过一年的党员有权参与国家、自治区、省、岛屿、省会或人口超过十万人地区级别党内职务的竞选;
(7)接受培训或相关技术支持以提升党员自身素质,完成党交付的政治任务;
(8)对公共部门的党内领导和代表的政治行为进行监督,通过规定程序,引导相关评论和评价;
(9)被告知党的各项活动;
(10)在有本党参加的选举中,依据相应职位的能力要求,被提名为候选人;
(11)对于有损其权利、声誉和形象的政治行为,有权要求政党介入调停并发布相应的公告;
(12)定期收到党内领导组织所做的决定,以及党的各公共部门采用的政策;
(13)对其认为党内机关违反法律或党章的决定提出质疑;
(14)根据其被赋予的职权,走访权利保障委员会、党员维护中心及人民党监察办公室;
(15)党员在其深层信仰与伦理道德相冲突的情况下,党员作为代表机构成员,有权根据其真实意愿对不在大选方案之列的提案进行投票,但须事先向党团发言人说明正当理由。
第八条 党员的义务
1.所有党员都承担相同的义务:
(1)公开及私下尊重我党、其机构和所有党员的声誉和形象;
(2)遵守党章、规章制度及党内其他相关规定,服从各管理部门及党内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领导,根据人民党原则、目标和纲领约束自身政治行为;
(3)参与我党组织的个人或公共活动,积极承担相应职责与工作任务;
(4)在审议过程中,保守党的秘密,特别是我党各部门和领导小组的决议和决定,在尊重内部民主原则的前提下遵守各项行为准则;
(5)在自愿退党、离开党组织或是因党纪处分及其他本章程相关的原因离开本党,须向我党退还其所承担的机关代表的职务;
(6)根据现行党章规定,遵守就职宣言中的各项要求;
(7)在选举程序中担任党内监票员或计票员,并接受相关培训;
(8)积极配合选举活动,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参与相关任务;
(9)宣传及维护人民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计划;
(10)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党费。党的全国执行委员会在总书记处建议下,于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确定每年可接受审阅的党费缴交指导标准,制订免除或减少党费但不影响党员权利的预算方案。
第九条 支持者
1.支持者是因为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的关系而自主、自愿地决定配合、参加和支持人民党的政治议程的人。支持者可以参与人民党组织的一切公共活动,接受政治培训,知晓党内活动,参与竞选,担当监票员和计票员,加入研究委员会以及在不同的竞选中被提名为候选人,履行相关职责。
2.支持者有义务维护人民党、其领导小组和党员的形象,遵守党章及党内其他规章制度。
3.在提交支持者申请书之后可留存申请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职务冲突制度
1.申请公职或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不可以跨地域同时担任一个以上党的主席和书记职位,或是兼任地区、自治区和全国层级的民意代表。
依宪法实质,如下职位被视为可以兼任的:
a.地方及省级机构的职位;
b.自治区议会和政府的职位;
c.全国议会及政府的职位。
(2)参议员可同时担任基层党主席、秘书长或其他职务,可以在省、其他地方机构或自治区议会中任职。
党的议会党团规则须得反映并贯彻本条款之规定。在上述职务领域中,任何情况下,议会团体成员不得有同时兼任党团内不同部门任务的情形。上述规则须得根据本条款之规定执行。
(3)议会议员或欧洲议会议员不得兼任以下职务:党内岛屿、省级或自治区各行政级别的主席或秘书长;人口超过两万居民城市的市长;省级议会党团主席;岛上市政厅主席。
(4)省级和岛屿级的主席和秘书长,可兼任省和地方机关、自治区议会及参议院的代表。
2.人民党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职务冲突制度的执行,并解决相关问题。在特殊情况下,经特别授权,该办公室须提交报告,由国家执行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丧失党员资格
1.党员由于以下原因,将丧失党员资格:
(1)党员逝世;
(2)党员本人向所属执行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3)由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确认党员存在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规章制度的行为;
(4)公开声明或以态度表明对宪法或党的章程有异议;
(5)加入或有意向加入其他政党或政治团体,非经允许,在任何选举中成为其他政治团体的候选人,或担任其他政治团体的计票员或监票员;
(6)在人民党参与的竞选活动中,支持有利于其他政党竞逐选票宣传和游说活动;
(7)超过十二个月不缴纳党费或其担任的职务应当缴交的政治捐献。如果党员失业,可经其所属的执行委员会批准减免党费,委员会须定期检查该党员的就业情况;
(8)在宣传活动、政治交流、公众集会上或通过纸质或视听等其他媒体,公开表示与人民党的意识形态、基本原则或目标存在严重分歧;
(9)不论从何种角度看,作为其他政治代表性团体成员的角色突出于其作为本党党员的角色;
(10)无西班牙国籍,且在西班牙丧失合法居留之权利者;
(11)未经相关执行委员会允许,出于个人或他人意图,推进或支持违反人民党在任何管理范围内的协议、联盟、协定或职务的不信任案;
(12)因严重违反本章程第一部分第三章中各条款规定而受到处罚者;
(13)经司法判决有罪,且已依照罪责严重程度向权利保障委员会报告;
(14)公开声明有种族主义、排外主义或男权主义等有损他人尊严的思想倾向。
2.如果发生前款第一、第二、第五、第六、第九、第十一项所述情形,相关人员将即刻丧失党员身份。中止党员身份的决定或决议,视具体情况将由全国、自治区、省级或岛屿执行委员会负责。上述决定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权利保障委员会提出上诉,并于三个月之内做出裁决。
党员身份的丧失自决议或决定执行制作日起生效,且上诉期间已被剥夺党员资格的人员仍无党员身份。
其余情况下,按照本章程第一部分第三章相关条款之规定剥夺党员资格。
3.在上诉过程中,相关人员将自动中止其党员的权利,不再代表我党担任任何职务,此种情形于最终上诉裁决做出之后结束。
4.任何情况下,党员退党或被开除党籍,均须告知权利保障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确认,并将案件相关信息告知相关人员本人和人民党党员信息中心。
5.党员如果因本条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拖欠党费而丧失党员资格,党的执行委员应将信函或其他书面材料发送至该人员在数据库或申请表上登记的地址或电子邮件,以便确认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愿。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之内:
a.补交党费;
b.提出合理可以暂免履行义务的要求;
c.若未承担任何公职,申明自愿转为支持者。
超过规定期限,执行委员会将执行相关决定,对相关人员采取即时处理。
第二章 党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则
1.人民党所有公职人员、机构干事均应承诺:
(1)在履行职责期间,注意自身言行的榜样作用,严格自我要求,效力于公众利益,服务于广大民众,摒弃一切即使合法但有损组织荣誉和形象的行为;
(2)秉承透明、负责、高效、诚朴的原则管理好公共资源;
(3)避免可能与组织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不搞特殊化,不占便宜;
(4)不参与或影响涉及本人或家属的相关行政决议程序;
(5)不与被视为避税天堂(依据1991年第1080号法令及欧洲委员会2015年6月17日公布的避税天堂名单)的国家或区域发生业务往来;
(6)严格遵守法律及本章程中关于职务冲突制度的规定,不亲自参与、也不通过中间人参与可能导致违纪的活动;
(7)根据本组织规章中的相关规定,接受广大党员对其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8)参加党内组织的各类活动。
2.人民党所有公职人员、机构干事均要发表由国家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就职宣言,宣誓遵循上述原则及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就职宣言
在接受公共职务或机构职务前,须签署就职宣言。该宣言中包含社会伦理承诺之内容,对公职党职义务责任做出规定,赋予党员有效公职党职,要求相关人员负责任,讲诚信,力求履行与其职务相关之义务。
所有人民党参选名单上的成员,不论所在层级如何,同样须签署就职宣言。
拒不签署该宣言者不能成为公共职务或机构职务的候选人。
1.承担公共职务或机构职务的人员须每两年更新一次就职宣言,若初始宣言中所涉情形有变,则须立即向党呈报。
2.宣言由以下内容组成。
(1)一份责任声明,其中将承诺坚守诚信品质,接受相关培训,完成相关实践,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尤其应恪守诚信,保证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提供证明材料;承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
以下情况被视为缺乏可信度:
a.被判有期徒刑,且还未服刑;
b.经人民党监察办公室鉴定,被犯罪委员会裁定为有罪;
c.被裁定为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干事或承担公职。
(2)一份宣誓声明,签署该声明则表示无任何法律诉讼妨碍签署人成为候选人,并且在执行公务期间也不存在利益冲突。该声明中将对符合现行法律及党章中有关职务冲突制度以及违反该制度的相关后果做出重申。
(3)承诺在公开场合以团结、责任、透明、表率、诚信及现行党章中的其他价值观、原则及义务为行动导向。
(4)在接受职务之前,向人民党监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a.经济活动申报表及财产申报表。如果有义务申报,申报材料须在提交至相应或相关部门时才具有效力。如果无义务申报,则由人民党监察办公室制作同等效力的表格。
b.最近一次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申报情况(采用人民党监察办公室所制表格)。
c.用于党的网页上相应部分的个人简历。
(5)明确承诺将公共行为与私人行为相分离,将公共活动、私人活动及党的活动相区分。
(6)承诺在开启任何司法程序过程中可能出现犯罪迹象时向人民党领导层进行通报,在全国权利保障委员会认为承担某公共或部门职务有损组织或机构利益时,主动提出卸任。
第十四条 管理评估
党内所有担任公职的人员,均须根据相关部门的制度,参加该职务所在区域组织的党员大会,至少一年两次,以便对其管理能力、是否遵守选举方案、是否起草报告及开展政治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查,其中还应集中考查以上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党章要求。
第三章 纪律制度
第一节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界定及类别
1.人民党纪律制度旨在了解违纪行为的数量,根据本章节及相关规章制度确立的相关程序处理违纪行为,同时尊重西班牙宪法及相关立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2.现行党章中提及的所有类型的人民党党员,有意或无意触犯党的纪律,将被视为违纪纪律。
3.违反纪律视其情形,分为特别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及轻微违纪。
4.根据不同类型的违纪行为将采取不同的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特别严重违纪
1.如涉及以下条款,将被视为特别严重违纪:
(1)侵犯宪法中所确立的任何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在履行公职期间有贪腐行为;
(3)因违法行为被捕,或根据权利保障委员会所定准则,存在不符合党章中有关道德义务规定的行为;
(4)表现出对人民党及其管理机构和代表大会不忠诚,故意泄漏党的机要信息,损害党的利益;
(5)对人民党及其管理机构、代表大会和各党团组织符合党章规定的指示和领导存在异议;
(6)公开表示对管理机构、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团组织在民主前提下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存在异议;
(7)以任何方式企图或是操纵下级组织,以妨碍其做出自主决定;
(8)在党内组建或引入有组织的有悖我党利益的意见派系,并参与其活动;
(9)在履行公共职务或机构职务时违反我党现行党章第十条中有关职务冲突制度的原则与纲领;
(10)在有保密约束的前提下,将我党或其领导小组的协议、决议或决定透露给第三方;
(11)利用职务便利,不正当使用手头现有或有权查看的文件资料或相关信息;
(12)伪造或销毁本章程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就职宣言中的重要信息;
(13)不履行就职宣言中的义务与承诺;
(14)不依据相关部门内部检举渠道协定中的规定履行检举义务;
(15)按照“内部检举渠道协定”中的规定递交的材料中存在伪造信息或不符合事实真相的情况;
(16)不按照“内部检举渠道协定”和“非常规行为侦查反馈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在通过内部检举流程或根据内部指示进行检举的过程中未履行保密义务;
(17)不配合党内按照“非常规行为侦查反馈协定”相关规定开展的内部调查;
(18)在内部调查程序中,威胁或阻碍相关人员,包括负责人、证人、检举人和被检举人;
(19)自愿加入“党内预防犯罪计划”的人员,如未遵守计划中的规定,则将被视为违纪。有关界定违纪类别的内容在行为准则及预防犯罪计划的具体条款中有详细解释。违纪行为将根据被违反的条款、行为危险程度、违纪性质及相关具体情况被界定为“特别严重违纪”、“严重违纪”或“轻微违纪”;
(20)在社交网络中发生以上行为。
2.以下情节也被视为特别严重违纪:
(1)在党团组织中招降纳叛或是利用其他政党的叛党者以确立、保持或改变公共机构中本党团之多数的行为;
(2)在档案中有两次或以上严重违纪的处罚记录;
(3)此前两年之内因严重违纪而被最终裁决处理者又一次严重违反党纪;
(4)若为相应权利保障委员会裁定,涉事人员加入有组织的派系,公然活动且损害党的利益与形象;
3.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1)中止党员资格四至六年;
(2)四至六年内不予担任党内要职或行使代表权的资格;
(3)开除党籍。
本款第一、第二两项之规定并不互斥。
第十七条 严重违纪
1.如涉及以下条款,将被视为严重违纪:
(1)以任何形式散布有损我党及其任一管理机构、代表大会或人员的信息;
(2)未经相应执行委员会主席允许,以我党名义公开发表声明或组织游行,在政治上损害我党利益;
(3)放弃自己所履行的党所赋予的职责,或是在选举期间明显擅离职守;
(4)篡改或窃取非本人应履行的职能;
(5)在大众媒体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编造丑闻,意图诋毁或对任何党员造成名誉损害;
(6)无充分和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内会议并且已收到违纪警告提醒;
(7)在未经我党高层组织或党团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向其他政治组织、自然人或法人做出政治允诺;
(8)近两年内曾有两次或以上轻微违纪行为;
(9)违背党内管理机构及代表大会或领导小组的指令或领导,但情节不严重;
(10)无充分和正当理由,拒绝在选举活动中按要求担当监票员、计票员或参与相关工作;
(11)无充分和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职务且未向人民党监察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或信息;
(12)在社交网络中发生上述行为。
2.严重违纪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1)中止党员资格一至四年;
(2)一至四年内不予担任党内要职或行使代表权的资格。
本款第一、第二两项之规定并不互斥。
第十八条 轻微违纪
1.如涉及以下条款,将被视为轻微违纪:
(1)在行使党所信任托付的职责时疏忽大意;
(2)无故多次缺席党内会议,但未达到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所述情形;
(3)无充分理由,在党的工作中拒绝党所要求的配合与协作;
(4)在党内会议上挑战会议规则,或是漠视同时出席会议的其他人的意见和要求;
(5)通过媒体口头或书面诋毁、蔑视或对我党党员进行名誉损害,情节较轻;
(6)在社交网络中发生上述行为。
2.轻微违纪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1)中止党员资格一个月至一年;
(2)中止党员资格期间不予担任党内要职或行使代表权的资格;
(3)口头或书面警告。
本款第一、第二两项之规定并不互斥。
第十九条 处分等级与时效
1.上述条款中所述处罚将根据违纪程度进行分级,并由相应层级权利保障委员会调查员根据具体情况及量定原则裁定。
2.如有违纪情况:
(1)特别严重者,停权五年;
(2)情节严重者,停权三年;
(3)情节轻微者,停权六个月。
3.执行处分的时间自违纪之日起计算,若此间有新的纪律文件不再将被处分的行为视为违纪,则执行处分的时限自然中止。
4.在出现特殊情况或接到类似建议时,权利保障委员会须通过决议中止对党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被处分者的复权
1.被处分者在规定的时期内接受处分至终了后,自动恢复其作为党员的完全权利。
2.若所受处分系开除出党,则可以在接受处分六年之后申请重新入党。此种情形下,相关人员须向党的省级执行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由该委员会向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报告,后者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然后再由前述省级执行委员会按照批复意见予以相应的处理。
若省执委会和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意见相左,则移交自治区领导管理委员会处理。
3.在特殊情况下,由岛屿级或省级的执委会提议,且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随时可出具支持性报告,则原定为六年的申请再入党时间可缩减。
4.若通过司法决议宣布某公职人员因受到不合理起诉而中止公职职能,人民党将通过该人员所属的执行委员会向公众公告其并无违纪事实,恢复其公共服务职位和名誉,并即可恢复其党员资格,使其享有人民党内一切权利与义务,可重新参与党的各部门工作,以及由部门推选参加选举活动。
第二节 违纪调查
第二十一条 纪律程序、过程及预防性措施
1.纪律流程将依照法律原则进行,按规定进行听证、指证、质证及辩护。在未进行相关流程时,不可强加处罚。
2.自治区及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依照第五十五条中有关党员个人和政治性特征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执行调查。
流程经相应权利保障委员会或在以下机构的要求下正式启动:
a.党主席及执行委员会;
b.各级选举委员会主席;
c.各级权利保障委员会主席;
d.国家主席及新生代组织全国执行委员会的合适成员。
若有本章程中第十六条所述之特别严重违纪行为,权利保障委员会在十日内予以批复,调查可由该委员会主席发起。
若不同的地方机构同时对同一案件开展调查,则由高一级部门执行,低一级部门应向高一级部门汇报一切进展并退出调查程序。
若党员享有特权,或隶属党内某国家级机构,则经党主席或国家执行委员会正式宣布或建议,由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负责专门调查和审理。
3.启动纪律调查之后,相应权利保障委员会将依据有关标准从其成员中委派一名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指导者,后者按照有关规范主导相关流程。
在检查前期记录、报告和证物,并确定证物真实有效之后,指导者将建议建立案件档案或列举该人员已有违纪事实,提出处分建议,以便被告人于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反馈。若有效期内未接到相关辩护词,则认为违纪行为属实,将受到相应处理。
辩护及提供新证期限截止时,指导者将对已有证据进行听证,并且可以正当理由拒绝其认为不必要或来源不明的证据。
前述诉讼完成时,指导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建议。督导过程完结后,指导者须将所有情况上报至权利保障委员会,以便该委员会做出处分结论。
负责案件审理的指导者将不能参与权利保障委员会此后组织的审议与表决。
委员会应在两个月之内形成处分决定。该决定须基于事实和基本原则。若对处分决定不服,被告人可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提起上诉,该委员会须于三个月之内做出批复。
全国委员会的决议可被相应的指导者和法院驳回。
4.调查流程开始前,权利保障委员会可打开报告案宗,了解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若不启动纪律程序,则自治区委员会主席须得到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批准或撤案许可。
5.违纪案件的审理过程自起始之日算,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有特殊情况,在指导者建议下,可延长一个月。若未能达成任何处理决定或决议,则在不影响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按前述期限执行,其中八月为非受理时间。
6.违纪案件将存入档案,在司法判决宣布案件或调查中止,或宣布判决结果,即使不是最终裁决时,所有预防措施自动失效。
7.对于党员资格或权责的临时性中止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1)若涉及本章程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中所述的违纪行为,权利保障委员会或因其本身职能或受委托开展案件调查或对被举报人开展调查,可对担任党职或公职的被举报人做出中止权责的决定。
(2)如有以下情况,则立即由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中止违纪人员的党员资格:
a.党员宣传和支持有违我党领导层决议的活动;
b.党员涉及本章程第十六条中的违纪行为;
c.党员涉及与贪腐案件,已执行口头审理程序并被裁定为贪污罪。
(3)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党员有十六条中所述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或有紧急原因,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主席在案件正式开始调查之前可中止涉案党员的资格与权责,但需该委员会在其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进行批复。
(4)若党员隶属党内国家机构,权利保障委员会将根据内部决定或国家执行委员会全国主席的建议来采取预防措施。
(5)预防措施须经过权利保障委员会中绝对多数成员表决结果方可执行,于相关部门决定实施之日起生效。
(6)在不妨碍以上规定的前提下,权利保障委员会可依据职权或在指导者要求下,通过合理协商,可采取适用于相关违纪行为的预防措施。
(7)案件开始调查之前或在办理过程中均可采取预防措施。已采取措施不影响案件结果,并可在审查过程中,经权利保障委员会决定,进行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特殊假设
1.若党员在履行公职或代表职责时涉及贪腐案件,自愿或在某种情形下有不符合党章中有关义务和道德责任规定的行为,且知晓自己将作为被调查者在司法调查中做出陈述,须在遵守上述规则的同时遵守以下特殊条款。
(1)相关权利保障委员会将根据第五十五条中所述之规定,建立信息档案,在相应司法程序中执行口头审理时生成违纪档案。该案件决议在宣布审判结果时生成,但此结果非最终裁定,仅仅是使司法程序终止的诉讼中止。
根据现行贪腐案件的轻重程度,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可衡量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涉案党员的党员身份。
(2)在判决结果为无罪释放时,即使该判决非最终裁决,也须对该违纪案件文件进行批示,中止案件或停止司法程序。在此情况下,任何预防措施均将被撤销。
(3)现有案件中有关采取预防措施的决议可在新形势要求下进行修改。
2.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在权利保障委员会建议下,可批准一份符合上述规定的纪律制度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