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1]
管华[2]
摘要 量化研究是实证法学研究的方向。国内外尽管就教育人权评价提出了诸多指标,但并不全,需要基于教育人权的国际标准提出教育人权评价的指标体系。在吸收国际教育人权评价指标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教育人权的各方面影响因素,主要应该从教育目的、各阶段教育人权、相关权利和国家义务这四个方面来构建教育人权评价指标体系。
关键词 教育人权 教育人权评价指标 教育人权评价指标体系 受教育权
指标是在原始统计数据基础上通过分析和整理得到的、能综合反映统计整体数量特征的概念和数值。[3]运用法治指标、法治指数评估法治建设的进展,是我国最近的风潮,如2005年香港大学戴耀廷副教授的“香港法治指数”的实践[4],2008年浙江大学钱弘道教授主持开发的“余杭法治指数”[5],随后各地的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6]大风起于青之末,这股指标化、指数化的风潮其来有自,其远端可以追溯到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1979年梅里曼等人出版的《大陆欧洲和拉丁美洲的法律与社会变化》一书,首次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定量比较”。1996年世界银行的考夫曼等人提出的世界治理指数(Worldwide Governance Index,WGI)才真正使法治指数具有全球性影响。2006年美国非营利组织“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开发的“世界法治指数”将法治指数的研究推向了高潮。[7]进一步追溯,法治指数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指标运动的产物。美国学者雷蒙德·鲍尔(Raymond Bauer) 在1966 年发表的《社会指标》中指出,社会指标是用来“判断社会在准则、价值和目标等方面的表现”的依据,“在那些通常不易于定量测量或不属于经济学家专业范围的领域内,为我们提供有关社会状况的信息”。法治指数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计量主义”风潮的产物,意在描绘一幅新的世界法律地图。
与“世界法治指数”相比,无论是“香港法治指数”还是“余杭法治指数”,都存在“基本权利”指标缺位的问题。[8]北京、天津、江苏、福建、四川、南京等省份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虽然或多或少关注到了基本权利(人权)保障,但将人权保障状况作为法治建设评估的一级指标的,在笔者的观察范围内,尚未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