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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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是否延期开庭审理需要法庭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裁量

本条司法解释使用的是“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字眼,而没有使用“应当”或“必须”等强制性含义的词语,给司法实践适用该条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该条文中除了第2项外,其他明确规定的两项即第1项和第3项都不是必须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

对于第1项而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庭应当延期开庭审理。而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如果翻译人员可以找到临时替换人员则可继续正常开庭。而对于应当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由于法庭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会对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询问相关情况,若其不出庭则无法完成完整的庭审活动,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等,因此,此种情况须延期开庭审理。

对于第3项中“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形,法庭应当视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法庭需要确定“需要补充调查”的是什么事实,通过补充调查的事实或相关情况想要求证的目标是什么以及该目标与案件的关联度高低等。从而判定是否需要暂停庭审,等待补充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行开庭还是可以继续正常开庭,在开庭后,再专门组织当事人对补充调查的事实或情况进行质证等。另外,如果是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或调取新的证据以及要求重新鉴定、勘验等要求,法庭应当作出认定,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和当事人所提申请或要求与审理案件的关联度来判断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