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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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总登记

总登记是对特定地区全部的土地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全面的登记。总登记是一种具有普查性质的登记,其目的在于全面地掌握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现实状态及其权属情况。在我国,涉及总登记的不动产,有土地、森林、矿藏、草原、水流、滩涂等,这些重要的“家底”可以借助于总登记予以理清。

总登记并不是登记机构的日常行为,但是这是建立登记制度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立法应该建立总登记制度。当然,总登记的意义,并不仅仅只是为了理清这些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的状态,更重要的,是为了从不动产物权制度的角度,厘清其法律状态,从而为规范不动产登记秩序确立法制基础。原因很简单,土地总登记应作为所有权变动或者基础性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的土地总登记还没有完成。众所周知的中国耕地拥有量也发生了数次变化,具体数值差别比较大。这就是总登记没有做好的体现。所以,现在建立总登记制度还是很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