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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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人之辩与仁道原则

中国哲学中的天人之辩包含多重意蕴:它既涉及天道观,同时又关联着价值观。从后一意义看,天即广义的自然及本然,人则首先指主体的创造活动(自然的人化过程)及其成果(表现为不同的文明形态)。对象世界及人本身是否应超越自然状态?人文世界应当以什么为基本原则?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如何定位?这些问题更多地指向价值领域。当孔子对天人关系的价值内涵做自觉反思时,人类早已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自然(天)与社会(人)的分野也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对文明的历史进步,孔子无疑有着深刻的感受。他曾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这一侧面,指出了这一点:“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1]“斯人之徒”即超越了自然状态而文明化的人。作为文明时代的主体,人不能倒退到自然状态,而只能在人化的基础上,彼此结成一种社会的联系。在此,孔子以不容置疑的语气,肯定了人文的价值。

文明的成果,当然并不仅仅体现在人化的社会关系中,它有着更为广泛的历史内涵。在某种意义上,殷周的礼制便可视为文明进步的表征,而孔子对礼的考察,多少也着眼于这一意义。他曾颇为动情地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2]这里固然表现出某种缅怀旧制的保守心态,但在其背后,却蕴含着一种更为深沉的价值取向:周礼在此不仅仅是一种往古的陈迹,它同时也是一种广义的文明象征,从而,“从周”也相应地意味着确认人类文化创造的历史意义。孔子之注重“夷夏之辨”,表现的也是一种类似的价值趋向:夏之高于夷,主要便在于其文明程度优于后者。也正是从相同的前提出发,孔子对管仲赞誉有加:“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3]在此,管仲的功绩首先即表现在避免了文明的倒退(“被发左衽”)。

作为一种高于自然的人文存在,文明社会应当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孔子提出了仁道的原则。孔子思想以仁为核心,这已是一种普遍的看法。早在先秦,便已有孔子“贵仁”之说。当然,“仁”这一范畴的提出,并非始于孔子。在《诗经·齐风·卢令》中即已见“仁”字:“卢令令,其人美且仁。”《尚书·金縢》中亦开始提到仁:“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艺,能事鬼神。”不过,以上文献所说的仁,似乎只是仪文美备的意思,而并不表现为价值领域中一以贯之的理想或观念。在孔子那里,“仁”则第一次被提升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原则。

《论语·颜渊》记载了孔子对仁的界说:“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这可以看作对仁的内涵的最一般规定。以爱人界定仁,体现的乃是一种朴素的人文观念,它首先意味着确认人在天地万物中的至上地位。在《论语·乡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记载。一次,马厩失火被毁,孔子退朝归来,听说此事,马上急切地询问:“伤人乎?”而并不打听火灾是否伤及马(“不问马”)。这里所表现的,是一种人文的关切。它意味着相对于牛马而言,人更为可贵,因此,关注之点应当放在人之上。当然,这并不是说牛马是无用之物,而是表明牛马作为与人相对的自然存在,只具有外在价值(表现为工具或手段);唯有人,才有其内在的价值(本身即目的)。在问人而“不问马”的背后,已多少蕴含着如上观念。

把人视为关切的对象,基本的要求便是尊重人。孔子说: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4]

敬是人格上的敬重。如果只有生活上的关心(能养),而无人格上的尊重,那就意味着将人降低为物(犬马)。人作为不同于物的对象,并不仅仅是一种感性的生命存在。它具有超乎自然的社会本质(人化本质),而这种本质首先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尊重中表现出来的。对人的敬重,便是对人的内在价值的确认,或者说对人超乎自然的本质特征之肯定。孔子要求通过敬,把对人的关系与对物的关系区别开来,无疑有见于此。尽管他在这里主要涉及亲子关系,但以人格的尊重来凸显人不同于工具的人文本质,其意义显然已远远超出了亲子之域。

表现为爱人、尊重人的仁道原则,以孝悌为基础:“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5]孝主要体现于亲子关系之中,弟(悌)则展开于兄弟关系。一般而论,亲子关系及兄弟关系首先以血缘为纽带,因而带有自然的性质。然而,这种关系一旦以孝悌的形式展现,便开始突破自然之域而带有人文的意义:孝悌本质上已是一种社会的伦常关系。孔子以孝悌为仁之本,其内在的含义便是要求将自然的关系人文化,它同时又从一个侧面强调了仁道原则超越自然的性质。按孔子之见,一旦人能从最初的自然关系(以血缘为纽带的亲子兄弟关系)中得到提升(使之进入人文的层面),那么,人之为人的族类本质便可以确立,而仁道的实现也相应地有了内在的保证。

有一种常见的看法,即以为孔子主张“爱有差等”,而爱有差等又构成了对仁道原则的限制。这种观点并非毫无根据,因为当孔子以孝悌为仁之本时,确实有突出亲子手足之爱的一面。然而,由此而否定孔子仁道原则的普遍性,则似乎缺乏根据。如前所述,孔子强调孝悌为仁之本,其真正的旨趣并不是以狭隘的血缘关系来限制仁道原则,而在于将原始的(最初的)自然关系加以人化。就其本质而言,人的文化总是意味着普遍化,它体现的乃是人的普遍的族类本质。事实上,在孔子那里,以孝悌为本与肯定仁道原则的普遍性,并不存在内在的紧张,毋宁说,前者乃是后者的逻辑前提。从孔子的如下论述中,我们便不难看到这一点:

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6]

在此,孝悌作为原始自然关系的人化形式,构成了人类普遍交往的出发点;从亲子手足之爱到群体之爱(泛爱众),表现为一种合乎逻辑的进展,而仁道原则本身则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升华为一种普遍的规范。后来孟子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7],体现的大致是同一思路。

就其要求超越自然而言,仁道原则无疑表现出天(自然)人(人文)相分的趋向。然而,天人相分并不意味着天人隔绝。在孔子那里,以泛爱众为内容的人道原则尽管突破了自然之域,但始终没有割断与自然的联系。这一点,从孔子对三年之丧的阐释中,即可窥见:

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8]

父母去世后,子女往往饮食而不觉味美、闻乐而不觉悦耳等,这是思念父母之情感的自然流露,而三年之丧便是基于这种自然的心理情感。孔子以为三年之丧是天经地义的,这当然不免有些陈迂,但他把服丧与人的自然情感联系起来,则有其值得注意之点。按孔子之见,服丧作为孝的形式,本身即仁道的表现,既然三年之丧以人的自然情感为内在根据,那么,以孝悌为本的仁道原则,也就相应地合乎人的心理情感的自然要求,而并不表现为一种人为的强制。在此,孔子事实上从心理情感的层面上,对仁道原则与自然原则做了沟通。以“食旨不甘,闻乐不乐”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心理情感固然并不能完全与自然的本性等而同之,因为它在一定意义上已或多或少被“人化”了,然而,不能否认,其中确实包含着某种出乎天性(自然)的成分。事实上,即使是情感中的人化因素,也常常以一种自然(第二自然)的方式表现出来。

与上述看法相联系,孔子在强调超越自然的同时,又提出了“则天”的主张:“唯天为大,唯尧则之。”[9]所谓则天,也就是顺乎自然。当然,这并不是要求从文明的社会回到自然状态,而是指不应当把人文的规范,变成压抑人的律令。在孔子看来,超越自然绝不能被理解为反自然,自然的人化同时应当看作对自然的顺导与升华。《论语·先进》中有如下记载:

子路、曾晳、冉有、公西华侍坐。子曰:“以吾一日长乎尔,毋吾以也。居则曰:‘不吾知也!’如或知尔,则何以哉?”子路率尔而对曰:“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夫子哂之。“求!尔何如?”对曰:“方六七十,如五六十,求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足民。如其礼乐,以俟君子。”“赤!尔何如?”对曰:“非曰能之,愿学焉。宗庙之事,如会同,端章甫,愿为小相焉。”“点!尔何如?”鼓瑟希,铿尔,舍瑟而作。对曰:“异乎三子者之撰。”子曰:“何伤乎?亦各言其志也。”曰:“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

相对于子路、冉有、公西华的社会抱负而言,曾点所向往的,是一种自然的境界。这种境界当然不是与鸟兽同群,但通过“浴乎沂,风乎舞雩”而陶冶、渲畅情感,毕竟更多地体现了人与自然的联系。它意味着,在人化自然的同时,人本身也应当自然化(则天);文明社会的原则,不应隔绝于自然。“吾与点”的感叹所蕴含的,正是如上含义。

从价值观的角度看,孔子对自然原则的肯定,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作为价值的主体,人总是首先要经历一个从自然到人化(社会化)的过程,唯有超越了自然,人才能获得内在价值(使自身成为目的);但另一方面,作为人化结果的社会准则,特别是其中的伦理原则,也不应当敌视自然,相反,它需要逐渐内化于主体,成为主体的第二天性(第二自然),这也就是所谓人的自然化过程。社会的规范(包括仁道原则)如果脱离了自然的原则,那就容易衍化为一种虚伪的矫饰,或者蜕变为外在的强制。孔子在提出仁道原则的同时又肯定自然的原则,无疑已注意到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不应当彼此排斥。

当然,就总体而言,在天人之辩上,孔子基本的价值取向是突出人文(仁道原则):对孔子来说,自然原则的最终意义,便在于更完满地实现仁道的原则(使之避免蜕变为人为的强制)。可以说,正是仁道原则,从总的趋向上定下了儒家价值体系的基调,并赋予儒家以不同于其他学派的特点。相对于儒家之注重仁道原则而言,后起的道家所突出的,主要是自然的原则。他们以人的自然状态为理想境界,主张“无以人灭天”,要求由文明(人化状态)返归自然。这种看法注意到了文明进步所带来的某些消极面,并有见于文明社会的规范与准则不应当违背自然,但同时却未免忽视了自然的人化及人的尊严问题。与道家强化自然原则不同,法家将暴力原则提到了至上的地位,强调“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并把刑法等暴力手段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唯一准则。如果说,道家的自然原则表现出非人道的特点,那么,法家的暴力原则则具有反人道的性质。相形之下,由孔子奠基的仁道原则,尽管仍带有抽象的形式,但毕竟更多地体现了原始人文主义的人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