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渔邨精神病学(第6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常用的诊断分类系统

一、国际疾病分类ICD系统
(一)历史沿革
ICD是世界卫生组织编写的《疾病及有关保健问题的国际分类》(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的缩写,简称国际分类,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依据疾病的某些特征,按照规则将疾病分门别类,并用编码的方法来表示的系统。
ICD系统至今已有110年的发展历史。早在1891年,为了对死亡进行统一登记,国际统计研究所组织了对死亡原因分类的委员会进行工作。1900年,由该委员会主席Jacques Bertilon主持,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死因分类修订会议,在1893年Bertilon分类或国际死因列表分类文本的基础上,经26个国家的代表共同修订,通过了一个包含179组死因的详细分类和一个包含35组死因的简略分类,这即是ICD的第1版。此后法国政府每隔10年左右主持修订一次。
1948年WHO成立后,举行了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首次引入了疾病分类,并强调继续保持使用病因分类的哲学思想。1948年标志着国际生命统计和卫生统计的一个新纪元的开端,并确立ICD为疾病或死因分类的国际标准。在第6版的ICD中,首次将精神疾病列入第五章“精神、心理神经和人格障碍”。但当时它对精神障碍的分类比较简单,许多精神病种类未能包括在内,所以很少采用。一直到ICD-8(1968)做了大量补充后才具备了实用价值,为各国精神科学界所重视。但ICD-8一般只列出病名,ICD-9(1975)又对各个病名下了定义,基本框架未变,这一版在精神科医生中引起普遍重视,并推广使用。我国自1981年成立WHO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以来,开始推广ICD-9,并于1987年正式使用ICD-9进行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统计分类。
1989年ICD-10获得通过,1992年正式出版,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在ICD-10的制订过程中有32个国家参与了临床测试,我国的精神病学家们也参加了这项工作。2002年我国正式使用ICD-10进行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统计分类,其中精神障碍在ICD-9和ICD-10中都位于第五章。此外WHO还与多个国家合作制订了与ICD-10第五章相配套的定式诊断性评定工具《复合性国际诊断交谈检查》(The Composite International Diagnostic Interview,CIDI)和《神经精神病学临床评定表》(Schedules for Clinical Assessment in Neuropsychiatry,SCAN),以利于在科研和流行病学调查中使用,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和计算机化。
(二)分类的理论依据
ICD是用于疾病和死因分类的系统,因此ICD系统主要是以病因作为分类基础的。ICD-9把所有精神疾病或障碍按传统归纳分为4类,将有明确的器质性改变或病理学改变基础的排在前面,病因学上缺乏依据的列在其后,依次为:器质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其他精神病、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受美国DSM-Ⅲ和 DSM-Ⅲ-R的影响,ICD-10分类中唯独第五章不再坚持病因学分类,取消了大量器质性、功能性、反应性等涉及病因的描述,使用“障碍”这术语来替代“疾病”作为诊断名词。
(三)ICD-10分类系统
1.ICD-10的发展
1975年公布了 ICD-9,其内容与ICD-8比较仍无大改动,第五章为“精神障碍”,不同之处是此章对精神障碍的术语词汇进行汇编,对每一个术语的定义和注解作了描述。由于对精神障碍做出诊断时相对缺乏独立的实验室资料为依据,许多重要的精神障碍在诊断时还是根据对异常体验和行为的描述,并给诊断的疾病或术语下定义作为共同遵循的准则有利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
与ICD-8和ICD-9相比,1992年公布的ICD-10的第五章内容有了重要变化。WHO对精神障碍诊断与分类做了连续性研究计划。国际协作研究,特别是与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进行了大量的临床研究项目;和美国精神病学学会(APA)协作,很多ICD与DSM工作小组的成员是重叠的。ICD-10参考了APA对诊断和分类所做的改变,故而与美国DSM-Ⅲ-R比较相似。其第五章“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将原来精神障碍的4大类29小类扩展到10大类100小类。
2.ICD-10特点
ICD-10的精神与行为障碍的分类具有以下特点:①适合有关患病率和死亡率统计结果的国际交流;②作为各个国家制订分类系统的参照;③适合在临床与研究中使用;④有益于教育。
ICD-10对大多数精神障碍都提供了“诊断要点”,指明确立诊断所需症状的数量和比重;在临床表现不充分或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医师可做出临时性诊断。
为适应不同发展水平国家与不同工作条件的需要,ICD-10另外出版了科研专用诊断标准和基层社区简易分类手册。
ICD-10保持了自己的特色,未接受DSM系统的某些分类及诊断标准:①继续在临床诊断指南中使用单轴诊断。②精神分裂症诊断的病程标准,定为1个月(而不是6个月,包括症状充分显现期1个月的DSM规定),因而未接受分裂样精神病的诊断;偏执性精神病的病程标准定为3个月(而不是DSM规定的1个月)。继续在精神分裂症中保留单纯型;潜隐型更名为分裂型障碍。未将疾病严重程度或社会功能损害程度列为诊断标准之一。③在神经症性、应激相关与躯体形式障碍一节中,增加了临床常见的混合性焦虑抑郁障碍这一诊断;在其他神经症中保留了神经衰弱的诊断位置。
3.ICD-10的精神疾病编码
为便于输入计算机及检索,ICD系统对各个疾病都进行了编码。ICD-8及ICD-9使用3位数字编码,即000~999,所有疾病都在这1000个编码里面,而精神科疾病只分到30个编码(290~319),这显然是不够的。ICD-10的编码,一位数字为大类,两位数字为疾病,三位数字为分型。尾数为8者(不包括F8)一般属“其他”类,指前面未提到过的疾病或分型;尾数为9者属“未指明(unspecified)”类,即病历中未标明其病种或型别者(不包括F9及F99)。因此ICD-10采取拉丁字母和数字混合编码的方法,大大扩增了编码容量。其中精神科分配到字母F,其编码从F00-F99共100个编码,较ICD-9的30个编码已是大大增加,且将第一位数字改成了字母,即一个字母加两个数字。自ICD-10第一版出版以来,WHO根据各国在应用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其内容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并于2004年底出版了ICD-10第二版英文版。改动内容广泛,对疾病和死因编码的准确性进行了更新,有利于我国在健康信息统计领域达到国际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满足广大统计编码人员对ICD-10的需求。
4.ICD-10的分类
ICD-10主要按精神症状把精神障碍再分为10类。10类中除F1类按病因,F9按年龄,其他都是按症状分的。
F0类:主要以综合征(例如痴呆)为分类依据,不再使用“老年性痴呆”的名称,而代之以“阿尔茨海默痴呆”的晚发型及早发型。另外,还使用了包括范围更广的“血管性痴呆”的名称。
F1类:列出了通常未予重视的“使用烟草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2类:保留精神分裂症的传统分型(包括单纯型精神分裂症),把“感应性精神病”局限于“感应性妄想障碍”。
F3类:保留单纯的“躁狂发作”,而没有把它全部归类于“双相障碍”内。
F4类:大致相当于过去的“心因性”精神障碍。ICD-10取消了“神经症”的名称,仅使用“神经症性(neurotic)”这一形容词,仍保留“神经衰弱”的诊断。对惊恐发作,ICD-10认为是广场恐怖的继发反应。歇斯底里一词具有贬义,所以在ICD-10中也开始避免使用,而采用“分离(转换)障碍”。将这一类障碍归入F44和F45中。不再区分“分离障碍”和“转换障碍”,以使用“分离障碍”一词为主。多重人格亦被纳入分离障碍之中。ICD-10并未把“与文化有关的综合征”作为独立病种予以单列,而认为它们大多可纳入“其他神经症性障碍F48.8”之中。
F5类:主要包括饮食、睡眠和性障碍(主要是性生理障碍),“非依赖物质滥用”也归入此分类。
F6类:为成人人格障碍,儿童一般仅称为行为障碍,而不称为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归入此类。
F7类和F8类:为发育障碍,其实可归于一类。F84的“广泛发育障碍”始自DSM-Ⅲ,其实精神发育迟滞也是广泛性的,因此把孤独症纳入这一类中并不理想。
F9类:是儿童期精神障碍。
5.ICD-10的版本
根据不同对象的需要,ICD-10第五章共有3种版本。
(1)临床诊断用版本:
对各种疾病都做了简单的描述,并提出了诊断要点(诊断指南),适合精神科医生临床应用。
(2)研究用诊断标准:
供临床研究使用,每种病都有较详细的诊断标准(已有中译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年出版),类似DSM-Ⅳ。
(3)基层医生用版本:
不是按疾病分类,而是列出一些症状或综合征,供基层全科医生使用。较粗的有6项综合征,较细的有24项综合征,每一综合征都包括症状、诊断、治疗等内容,相当实用。24项症状或综合征是:痴呆、谵妄、饮酒引起的障碍、药物滥用、吸烟、慢性精神病性障碍、急性精神病性痴呆、双相障碍、抑郁症、恐怖障碍、广泛性焦虑、混合性焦虑抑郁障碍、适应障碍、分离障碍、不明原因的体诉、神经衰弱、进食障碍、睡眠障碍、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多动障碍、品行障碍、遗尿症,适合于非精神科医生使用。
6.ICD-10存在的问题
(1)基于当时对精神障碍的认识,有些障碍或障碍的某些亚型,虽然临床上已经观察到,但在国际上尚未获得统一的认识,因此未能正式纳入ICD-10第五章。这些障碍或其亚型放在附录一中,有待进一步研究。其中的季节性情感障碍、双相障碍Ⅱ型、快速循环的双相障碍,预计将在今后的ICD-11中会得到解决。
(2)列出了一些文化特定性障碍。在ICD-9中有一个关于“文化相关精神障碍”的条目,在ICD-10中被取消,但有些特殊障碍或综合征,不宜包含在现有分类中,他们首先在特定的人群或文化区域内被描述,以后也只存在于特定的人群或区域,或与之密切相关。其中有些障碍,经过十多年的临床观察,可以考虑纳入正式的编码系统,如日本的“见人恐惧症”比较符合“F44.7社交恐惧症”,而埃及、北欧、希腊、墨西哥、中南部美洲等地的“神经质”并不局限在特定的人群或文化区域,而是广泛存在的比较常见的障碍,没有必要再贴上“文化特定性障碍”的标签。
(3)跨文化问题:尽管ICD-10制订时,在许多国家进行了现场测试,应该说是一个较多考虑了国家、地区文化差异现象的诊断分类系统,但是最后形成的诊断标准仍然不容易被不同文化背景的使用者所理解。在涉及跨文化的诊断,如急性应激障碍和躯体形式障碍等,容易发生差异。
(四)ICD-11简介
目前,WHO正在进行ICD的第11次修订,修订版计划于2017年公布。其修订程序采用网络及临床现场测试的合作方式,并且严密的结构及同行评阅系统,以保证质量。ICD-11的征求意见版已于2012年5月推出,全文在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与ICD-10不同,ICD-11中的所有精神障碍均有定义及较详细的描述,以指导使用者。所有的定义均采用统一结构,使用相同的标准模板,且具体情况可参照“内容标准模式”(content model)。所谓内容标准模式,是一种较定式的模板,以确保针对每一个ICD诊断类别的临床特点能够得到充分的描述。每一诊断类别均可以从不同的维度或使用不同的“参数”进行观察。比如,目前ICD-11委员会列举了13个在内容标准模式中应包括的参数,它们是:①ICD分类的类别:特定的全名;②分类性质:是属于疾病、障碍、损伤或其他;③每个具体障碍的临床描述:简短的标准化描述;④术语:包括同义词,以及排除的类别;⑤躯体系统/结构的描述:包括解剖或生理学描述;⑥起病的形式:急性、慢性或其他;⑦亚型的严重程度:轻度、中度或重度,或其他严重度指标;⑧临床表现的特点:包括症状及体征;⑨可能的病因:传染性、外在诱发因素等;⑩功能特性: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工作和学习的影响、对社会活动及参与的影响; 特殊情况:是否与妊娠有关等; 治疗特性:与特殊相关的问题,如是否属于难治; 诊断标准:评估的操作性定义。
二、美国诊断分类DSM系统
(一)历史沿革
美国最先启动精神障碍的分类,1880年已有7种精神疾病被确定,包括躁狂、忧郁、偏执狂、麻痹、痴呆、酒精依赖和癫痫。政府在卫生保健中的作用对诊断的统一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
1918年,由美国医学-心理学协会(即APA前身和国家精神卫生委员会)制订了美国第一个精神病学疾病分类学标准。共列出了22个障碍在所有精神服务机构中收集统一的统计数据。拟每5年修订一次。
1935年,APA与纽约医学科学院合作制订了一个全国通用的精神病学词汇,且并入美国医学会(AMA)的标准化疾病分类词汇。AMA系统主要包括严重的精神障碍,美国军队又制订了一个更宽泛的疾病分类词汇以便包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退伍军人中所出现的精神疾病。
APA认为ICD-6第五章的“精神病、神经症和人格障碍”尚不能满足需要,因此,于1952年又制订了一个修订版,即 DSM-Ⅰ。随后 1968年的DSM-Ⅱ只对少数诊断词汇作了修改,没有实质上的改变。DSM-Ⅱ中最重要的是将同性恋列为精神障碍的一种,这个条目直至1973年由APA投票通过予以删除。
1980年出版的DSM-Ⅲ,其分类框架与前两版有较大修订,又重新回归到诊断的描述性系统,其诊断标准有明确的可操作性,淡化了病因学诊断分类。DSM-Ⅲ对精神障碍制订了诊断标准,包括症状学标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与排除标准;建立了主要精神障碍、病前人格与智力发育水平、同时存在的躯体疾病、病前的心理社会应激因素以及病前的社会适应能力水平多轴诊断以全面反映患者的状况。同时,取消“神经症”与“精神病”在分类学中的界限;按临床症状归类,取消了一批传统的病因学诊断形容词,如“内源性”与“外源性”、“器质性”与“功能性”等词汇;取消了一些传统诊断名称,创立了一批新的诊断名称。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说DSM属于美国国内的诊断分类系统,但由于其影响较大,加之与ICD系统的编码相对应,因此具有相当重要的国际地位和影响。
1988年APA对DSM-Ⅲ-R进行修订,至1994年DSM-Ⅳ正式发表。修改的内容主要基于临床观察的资料,并努力与ICD-10分类系统中的疾病名称靠拢。DSM-Ⅳ具有以下特点:①使用正式的诊断术语是“障碍”,因为大多数类别都没有足够特征以确定这是一种疾病。除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外,精神障碍的病因都缺乏特异性。②在诊断标准中列出了该障碍的主要症状,而且大多数诊断标准还明确指出符合其中的几条可以做出诊断。对诊断名称通常都有临床表现的描述,以便提高临床医师在诊断时的可靠性。③对每一个障碍条目有关的特征都做了描述,如特殊的年龄、文化、性别相关特点,患病率、发病率、诱发因素、病程、并发症、家族性、鉴别诊断,若存在实验室指标的异常和有关的躯体检查体征和症状也作了描述。④当所需条件不充分,不足以做出诊断时,DSM-Ⅳ明确规定了可以做出临时性诊断和延期作诊断。如果患者的临床表现和病史尚不充分符合诊断条目所需的条件,也给予其他处未分类或未特定的精神障碍类别。⑤DSM-Ⅳ提供每个诊断条目的词汇和诊断分类的描述性的可操作性诊断标准,继续使用多轴诊断系统,即对精神障碍、病前人格与智力发育水平、同时存在的躯体疾病、病前的心理社会应激因素和病前的社会适应能力水平进行全面评估。此外,对于多轴诊断一致性不高的问题,DSM-Ⅳ在附录里作了详细具体的指导,便于使用者掌握评定方法。DSM-Ⅳ存在的主要问题:①很多患者的症状表现不符合某个特定的诊断标准时,被划分到其他特定障碍(NOS)的类别中;②很多患者存在共病的问题,最常见的是焦虑和物质滥用共病,而被医师诊断为不同的障碍;③很多患者的症状符合多个诊断标准时,为研究方便,导致新的类别障碍的出现,如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混合发作等;④这种诊断类别仅根据症状的不同划分的,不是基于病因学或生物学标记物,导致这种分类系统的科学性遭到质疑。
2013年5月,DSM-5获得APA理事会的批准正式出版发行。DSM-5由DSM-5专家工作组牵头修订,下设13个工作组,来自13个国家的400余位专家参与了这一修订。修订的中心目的是弥补DSM-Ⅳ的不足,同时反映近20年来的科研及临床工作的成果,以保证患者能够得到最好的治疗。
(二)DSM-5介绍
1.DSM-5的特点 DSM-5是基于DSM-Ⅳ的修订,依然具有明确的诊断标准,对精神障碍的含义及临床描述都给予了详细的解释。从大体结构上看,DSM-5包括以下3部分以及附录。
第一部分:DSM-5基础。本部分相当于全书的概述,对DSM-5的目的、结构、内容及如何使用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第二部分:诊断标准及编码。DSM-5手册中列举的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及分类(见附录二)。这部分的内容具有临床价值,但并不能作为精神障碍的官方诊断。
第三部分:新的测量工具及模型。本部分介绍了新的评估的工具、与文化相关的评估、评估人格障碍的其他模型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临床情况。
2.DSM-5分类结构的调整及遵循的原则
DSM-5的分类按照“发育及生命周期(developmental and lifespan)”进行排序,与即将颁布的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基本一致,其总体结构尽可能反映了近20年来神经科学及遗传学领域针对不同精神障碍的研究进展。比如,由于遗传研究显示,精神分裂症与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双相障碍的遗传易感性具有明显的重叠,因此,在DSM-5中除了将神经发育障碍列为A,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为B,双相及相关障碍为C,然后是抑郁障碍。这一分类的观点与近来最大的一项全基因组关联研究(Cross-Disorder Group of the Psychiatric Genomics,2013)的发现相吻合。该研究发现,孤独症谱系障碍以及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与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以及重性抑郁症之间有相当多的遗传重叠,共享诸多基因多态性。
对某一特定的诊断类别而言,进一步分型也同样秉承这一原则,即更多地基于神经科学研究的证据而较少根据临床症状的表现。如前所述,孤独症谱系障碍及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现在均属于神经发育障碍这一大类,而DSM-Ⅳ中一些“首先于婴儿期、童年及青少年期间诊断的障碍”现在则分别归于DSM-5的相关章节。“强迫及相关障碍”这一类则包括躯体变形障碍以及拔毛障碍,而这两者在DSM-Ⅳ中原本属于“其他处未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之所以这么划分,主要由于拔毛障碍与强迫障碍以及其他专注于身体的重复性病态(如揭皮障碍)在临床表现、共病特点以及家庭特点方面与DSM-Ⅳ中的强迫障碍非常相似;相反,它们与原来在DSM-Ⅳ中归于一类的病理性赌博、间发性爆发障碍、偷窃狂以及纵火狂等则相似程度不大。
与上述其他儿童精神障碍一样,DSM-Ⅳ中的焦虑障碍现在也散见于若干个不同章节,如基于恐惧环路的焦虑障碍(如恐惧症)、与强迫观念或强迫行为相关的焦虑(如强迫障碍)、与急性应激或创伤相关(如创伤后应激障碍)以及以分离性症状为特征的障碍(如分离性遗忘)。
此外,DSM-5的结构也反映了修订者的宏观思路,即有意将那些在病前人格特质相似的障碍或较常共患的诊断类别安排在一起,如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双相障碍则被置于“精神分裂症谱系与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及抑郁与焦虑等障碍中间。总体上看,抑郁障碍、焦虑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以及分离性障碍均属于所谓“情绪及内化障碍”,其共同的特点是脱抑制水平较高、精神质、负性情绪等。躯体化障碍也常常与内在化障碍相共存,而属于这一类的障碍包括“躯体症状与相关障碍”、创伤与应激相关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睡眠-觉醒障碍及性功能障碍等。与内在化障碍相对应的是外在化障碍,包括破坏性冲动控制及品行障碍、物质相关及成瘾障碍等。
3.DSM-5中不同维度整合及其他的修订DSM-5虽然作了重大修订,但多数分类仍然依据DSM-Ⅳ。从某种程度上看,DSM-5是对DSM-Ⅳ中所列障碍的重新排列组合。DSM-5中较为重要的修订作简单介绍。
(1)DSM-5摒弃了DSM-Ⅳ的多轴诊断系统。将所有诊断(包括躯体疾病以及人格障碍诊断)放在一起,因此临床医师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多个诊断的先后顺序。
(2)编码的诊断类别从372个减少至324个。
(3)DSM-5在命名方式上出现许多的变化。DSM-5根据与患者权利有关组织的反馈,对某些诊断名称作了修改,如多数人认为“精神发育迟滞(缓)”带有一定的贬义,经广泛讨论,改为“智力残疾(智力发育障碍)”。使用这一双重名称,是由于智力残疾是美国法律用词,在专业杂志及一些维权团体中均广泛使用。保留智力发育障碍是由于这一术语为ICD-11所使用。物质滥用与依赖这一术语在DSM-5中已经消失,取而代之是物质使用障碍(Substance use disorder);与物质相关这一类也被改为“物质相关及成瘾障碍”,已包括“成瘾障碍”(包括病理性赌博等行为障碍综合征),且与ICD-11接轨。此外,在DSM-5中使用“其他特定的”及“非特定的”两个类别替代DSM-Ⅳ中“其他处未分类”这一类别。“一般躯体情况所致”改为“另一躯体状况所致”。
(4)取消了精神分裂症的亚型,而使用多种对症状、病程特定进行描述的标注语替代。
(5)DSM-5亦保留了某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类别,这些类别虽然没有被列为正式的诊断但具有临床意义,如轻微精神病综合征、互联网赌博障碍、非自杀性自伤、自杀行为障碍等。
(6)对DSM-Ⅳ诊断类别的拆分与合并。DSM-5对DSM-Ⅳ中的28种诊断类别进行了合并。其中较受关注的是孤独症谱系障碍、Asperger综合征已归类为孤独症谱系障碍。另外,DSM-5中增加了躯体症状障碍,取代了原来的躯体化、疑病症、疼痛障碍以及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另外,为了与ICD接轨,DSM-5增加了严重程度编码,轻度物质使用障碍相当于ICD中的滥用,而中度到重度则相当于物质依赖。
DSM-5对DSM-Ⅳ中的一些诊断类别进行了拆分。如,对DSM-Ⅳ中反应性依恋障碍进一步分为两个亚型——“情感退缩/抑制型”和“任意社交/脱抑制型”。两型在病因上相似(缺乏可靠、关爱的成长环境),但二者的临床表现、病程及治疗均不一样,故将两者分列。DSM-5将DSM-Ⅳ中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具体划分成若干亚型,且各自有明确的诊断标准(如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呼吸低下、中枢性呼吸暂停及睡眠相关通气低下),这样的分类与《国际睡眠障碍分类(第2版)》也相一致。DSM-5对DSM-Ⅳ-TR中某些障碍的合并见表9-1。
表9-1 DSM-5对DSM-Ⅳ-TR中某些障碍的合并
(7)分类标注语及亚型。DSM-5也使用了大量的分类标注语(Specifier),且使用得更为广泛,包括其对治疗方案的制定以及预后的影响;使得对很多障碍能够进行维度方面的评估。如,在“抑郁障碍”以及“双相及相关障碍”类别中,均新增加一个新的分类标注语,“具有混合特征”,以取代DSM-Ⅳ中的“双相Ⅰ型,混合发作”,主要是考虑到阈值下的抑郁与躁狂发作混合状态相当常见,且在治疗策略上有特殊考虑。如果沿用DSM-Ⅳ的标准,要求必须同时符合MDD和躁狂发作的全部标准才可诊断混合状态,那么这些患者大多数可能被漏诊或误诊。在DSM-5中,“具有混合特征”既可用于双相障碍,也可用于MDD。
DSM-5中的重度神经认知障碍(majo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NCD)与 DSM-Ⅳ中的痴呆大致相同,但是,DSM-5对诊断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也包括轻度的神经认知障碍。除了重度及轻度NCD的核心标准之外,DSM-5还根据病因的不同,列举了10个亚型,且分别进行了描述。这10个亚型除了病因不同外,其诊断标准及临床特征相差无几。但DSM-5的编者认为,这样的分类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随着神经科学的发展及尸检、病理和临床特征的深入了解,这一分类有可能更好地指导临床及研究。
(8)新增的障碍。DSM-5增加了15种类别,它们主要是基于DSM-Ⅳ“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临床情况”这一部分。如,储藏(囤积)障碍(hoarding disorder)主要指过度收藏或囤积一些毫无用处的物品(包括垃圾),且通常破坏患者及共同生活者的生活环境。破坏性情绪失调障碍(disuptive mMood dysregulation disorder)是一种新的类别,主要是考虑到在美国对儿童双相障碍有过度诊断与过度治疗的可能性,这种新的诊断分类用于诊断从7岁到18岁儿童青少年表现为持续的易激惹和频繁的极端行为失控发作的患者。因此,在DSM-5中,如果仅有极端的行为失控,且仅有持续性易激惹症状,则不再诊断双相障碍,而应考虑为破坏性情绪失调障碍(DMDD)。其他新增的障碍是从DSM-Ⅳ附录中经临床研究已成为独立诊断类别的有暴食障碍、经前期情绪恶劣障碍,和揭痂障碍、咖啡因戒断、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停、睡眠相关通气不足、社交交流障碍及轻度神经认知障碍等。
(9)删除的类别。在DSM-5修订过程中删除的类别主要有两种,即性欲厌恶障碍、多种物质相关障碍。
根据DSM-5委员会的建议,还有几项最迫切的工作:①出版相关的手册,以帮助基层保健人员使用DSM-5;②修订出版与DSM-5相关的评估工作及手册;③在DSM-5电子版相关档案中,出版DSM-5修订过程中的一些实证研究数据。此外,关于手册中维度评估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验证,包括其中《WHO残疾评估方案2.0版》的儿科版。
三、中国诊断分类CCMD系统
(一)历史沿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我国没有自己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1958年6月,卫生部在南京市召开第一次全国精神病防治工作会议,参照了苏联的病因学分类法,将精神疾病划分14类,即①传染性精神病;②中毒性精神病;③躯体疾病时的精神障碍;④脑外伤性精神病;⑤脑肿瘤时的精神障碍;⑥脑血管性精神障碍;⑦老年前期、老年期精神病;⑧癫痫性精神障碍;⑨精神分裂症;⑩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心因性精神病; 妄想狂; 病态人格; 精神发育不全。在这14类中,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加上精神发育不全占大部分类别,而“功能性”精神障碍的比例较少。
1978年7月,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第二届学术年会在南京市召开,成立了专题小组对1958年的分类草案进行修订。1979年,《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上刊登了修订后的“精神疾病分类(试行草案)”,将精神疾病分为10类:①脑器质性精神碍;②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③精神分裂症;④情感性精神病;⑤反应性精神病;⑥其他精神病;⑦神经症;⑧人格异常;⑨精神发育不全;⑩儿童期精神疾病。
1981年在苏州召开的精神分裂症学术会议上,讨论制订了我国的精神分裂症临床工作诊断标准,提出超过3个月为其病程标准,在症状学标准中,充分重视阴性症状的诊断意义,特别在其1984年修订标准中,认为有确切的思维内容贫乏与情感淡漠二项,即可建立诊断。1984年,在黄山召开了情感性精神病学术会议,会上制订了我国躁狂抑郁症的临床工作诊断标准。1985年的贵阳神经症学术会议讨论并制订了我国神经症的临床工作诊断标准,保留癔症的诊断,划分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分离型癔症)与癔症性躯体障碍(转换型癔症),保留抑郁性神经症在神经症分类中的地位,也就保留了神经症与精神病在分类学中的界限。保留神经衰弱的诊断。此方案可视为中国精神疾病诊断分类之第一版,即CCMD-1。
1986年6月,中华医学会第三届全国神经精神科学会的年会上决定成立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工作委员会,制订我国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与分类方案。此方案参考了ICD-10与DSM-Ⅲ,并开展了全国协作现场测试工作。1989年完成了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与神经症三大类疾病诊断标准草案的现场测试。在1989年4月在西安市召开的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精神科常委扩大会议上,通过了“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二版”,即CCMD-2。
在1994年5月泉州市中华精神科学会第一届委员会上通过,形成了CCMD-2-R版,并公布执行。CCMD-2-R尽量向ICD系统靠拢,多数疾病的命名、分类、诊断标准尽量与ICD-10保持一致,也参考与采纳了DSM系统的一些优点。此方案增加了某些器质性精神障碍、感染中毒性精神障碍和躯体疾患所致精神障碍的分类与亚型内容;在精神分裂症与偏执性精神病一类中,增加了一些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诊断与分类内容,保留了“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即恐缩症、气功与迷信巫术所致精神障碍”的暂时独立的分类学位置;继续保留了神经衰弱、癔症、抑郁性神经症在神经症中的分类学位置。
(二)CCMD-3
1996年,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在北京的常委会上决定编制CCMD-3。CCMD-3的编写原则为:遵循为患者服务的原则,满足患者和社会的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继承CCMD前2版的优点;注意与国际接轨;简明、便于操作。分类主要向ICD-10靠拢,兼顾病因学分类和症状学分类,CCMD-3精神障碍分类排列次序服从等级诊断和ICD-10的分类原则。CCMD-3强调分类诊断的传统性、科学性、可理解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大类和小类保持纳入的主从逻辑关系。保留或增加了某些我国学者认为有必要的类别。包括保留了神经症(但将癔症从神经症中分离出去)、复发躁狂症、同性恋等;保留了“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即气功与迷信巫术所致精神障碍、恐缩症,其他或待分类的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在精神分裂症中保留了单纯型,病程仍使用缓解期、残留期及衰退期的概念,不同于ICD-10的缓解型、残留型的分类;对器质性精神障碍中其他脑病所致精神障碍列出更详细的类别,反映出病因学诊断的理念的重要性。根据我国的社会文化特点和传统分类,某些精神障碍未纳入CCMD-3,如ICD-10中的F52.7性欲亢进、F60.31边缘性人格障碍、F64.2童年性身份障碍、F66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的某些亚型、F68.0出于心理原因渲染躯体症状、F93.3同胞竞争障碍。
我国自2002年起正式使用ICD-10系统进行疾病分类统计,各精神专业医疗机构各种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的疾病编码都被要求使用ICD-10的编码。目前在临床与科研工作中,也已基本采用ICD与DSM分类系统。
总之,如前所述,现有的分类体系,无论是ICD、DSM还是CCMD,都存在很多问题,距离严格意义上真正科学的分类还相差很远。与其他医学学科一样,精神障碍的诊断分类体系也同样需要随着医学研究及临床实践的进步而随之进行修订。
附录一:ICD-10分类
F00-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F00——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
F01——血管性痴呆
F02——见于在他处归类的其他疾病的痴呆
F03——未特定的痴呆
F04——器质性遗忘综合征,非酒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
F05——谵妄,非酒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
F06——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精神障碍
F07——脑疾病、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的人格和行为障碍
F09——未特定的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障碍
F10-F19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10——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11——使用鸦片类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12——使用大麻类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13——使用镇静或催眠剂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14——使用可卡因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15——使用其他兴奋剂包括咖啡因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16——使用致幻剂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17——使用烟草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18——使用挥发性溶剂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19——使用多种药物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20-F29: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F20——精神分裂症
F21——分裂型障碍
F22——持续性妄想性障碍
F23——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
F24——感应性妄想性障碍
F25——分裂情感性障碍
F26——其他非器质性精神病性障碍
F29——未特定的非器质性精神病
F30-F39:心境(情感)障碍
F30——躁狂发作
F31——双相情感性障碍
F32——抑郁发作
F33——复发性抑郁障碍
F34——持续性心境(情感)障碍
F38——其他心境(情感)障碍
F39——未特定的心境(情感)障碍
F40-F49: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
F40——恐怖性焦虑障碍
F41——其他焦虑障碍
F42——强迫性障碍
F43——严重应激反应,及适应障碍
F44——分离(转换)性障碍
F45——躯体形式障碍
F48——其他神经症性障碍
F50-F59: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F50——进食障碍
F51——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F52——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引起的性功能障碍
F53——产褥期伴发的精神或行为障碍,无法在他处归类
F54——在它处分类的障碍及疾病伴有的心理及行为因素
F55——非依赖性物质滥用
F59——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未特定的行为综合征
F60-F69: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F60——特异性人格障碍
F61——混合型及其他人格障碍
F62——持久的人格改变,不是由于脑损害及疾病所致
F63——习惯与冲动障碍
F64——性身份障碍
F65——性偏好障碍
F66——与性发育及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
F68——成人人格与行为的其他障碍
F69——未特定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F70-F79:精神发育迟滞
F70——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F7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F72——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F73——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F78——其他精神发育迟滞
F79——未特定的精神发育迟滞
F80-F89:心理发育障碍
F80——特定言语和语言的发育障碍
F81——特定学校技能发育障碍
F82——特定运动技能发育障碍
F83——混合性特定发育障碍
F84——广泛发育障碍
F88——其他心理发育障碍
F89——未特定心理发育障碍
F90-F98:通常起病儿童与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F90——多动障碍
F91——品行障碍
F92——品行与情绪混合障碍
F93——特别发生于童年的情绪障碍
F94——特别发生于童年与少年期的社会功能障碍
F95——抽动障碍
F98——通常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期的其他行为与情绪障碍
F99——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附录二:DSM-5分类
神经发育障碍
智力障碍
智力残疾(智力发育障碍)
全面发育迟缓
未特定的智力障碍(智力发育障碍)
交流障碍
语言障碍
语音障碍(以前的口吃障碍)
童年发生的言语流畅障碍(口吃)
社交(语用)交流障碍
未特定的交流障碍
孤独症(自闭症)谱系障碍
孤独症(自闭症)谱系障碍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其他特定的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未特定的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特定学习障碍
特定学习障碍
运动障碍
发育性协调障碍
刻板运动障碍
抽动障碍
面肌和声带抽动障碍(Tourette障碍)
持续性(慢性)运动或发声抽动障碍
暂时性抽动障碍
其他特定的抽动障碍
未特定的抽动障碍
其他神经发育障碍
其他特定的神经发育障碍
未特定的神经发育障碍
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分裂型(人格)障碍
妄想障碍
短暂精神病性障碍
精神分裂症样障碍
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
物质/药物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
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
与其他精神障碍有关的紧张症
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紧张症
未特定的紧张症
其他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未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双相及相关障碍
双相Ⅰ型障碍
双相Ⅱ型障碍
环性情感性障碍
物质/药物所致的双相及相关障碍
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双相及相关障碍
其他特定的双相及相关障碍
未特定的双相及相关障碍
抑郁障碍
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
抑郁症
持续性抑郁障碍(心境恶劣)
经前期烦躁障碍
物质/药物所致的抑郁障碍
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抑郁障碍
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
未特定的抑郁障碍
焦虑障碍
分离焦虑障碍
选择性缄默症
特定恐惧症
社交焦虑障碍(社交恐惧症)
惊恐障碍
广场恐惧症
广泛性焦虑障碍
物质/药物所致的焦虑障碍
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焦虑障碍
其他特定的焦虑障碍
未特定的焦虑障碍
强迫及相关障碍
强迫障碍
躯体变形障碍
囤积障碍
拔毛癖(拔毛障碍)
抓痕(皮肤搔抓)障碍
物质/药物所致的强迫及相关障碍
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强迫及相关障碍
其他特定的强迫和相关障碍
未特定的强迫和相关障碍
创伤和应激相关的障碍
反应性依恋障碍
去抑制性社会参与障碍
创伤后应激障碍
急性应激障碍
适应障碍
其他特定的创伤和应激相关障碍
未特定的创伤和应激相关障碍
分离障碍
分离性身份障碍
分离性遗忘症
人格解体/现实解体障碍
其他特定的分离障碍
未特定的分离障碍
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躯体症状障碍
疾病焦虑障碍
转换障碍(功能性神经症状障碍)
影响其他躯体疾病的心理因素
做作性障碍
其他特定的躯体症状和相关障碍
未特定的躯体症状和相关障碍
喂食及进食障碍
异食癖
反刍障碍
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
神经性厌食
神经性贪食
暴食障碍
其他特定的喂食或进食障碍
未特定的喂食或进食障碍
排泄障碍
遗尿症
遗粪症
其他特定的排泄障碍
未特定的排泄障碍
睡眠-觉醒障碍
失眠障碍
过度嗜睡障碍
发作性睡病
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
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停
睡眠相关的通气不足
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
异常睡眠
非快速眼动睡眠觉醒障碍
睡行型
夜惊型
梦魇障碍
快速眼动睡眠行为障碍
不安腿综合征
物质/药物所致的睡眠障碍
其他特定的失眠障碍
未特定的失眠障碍
其他特定的过度嗜睡障碍
未特定的过度嗜睡障碍
其他特定的睡眠-觉醒障碍
未特定的睡眠-觉醒障碍
性功能失调
延迟射精
勃起障碍
女性性高潮障碍
女性性趣/唤起障碍
生殖器-盆腔痛/插入障碍
男性性欲低下障碍
早泄
物质/药物所致的性功能失调
其他特定的性功能失调
未特定的性功能失调
性别烦躁
性别烦躁
其他特定的性别烦躁
未特定的性别烦躁
破坏性、冲动控制及品行障碍
对立违抗障碍
间歇性暴怒障碍
品行障碍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纵火狂
偷窃狂
其他特定的破坏性、冲动控制及品行障碍
未特定的破坏性、冲动控制及品行障碍
物质相关及成瘾障碍
物质相关障碍
使用物质所致的障碍
物质中毒和戒断
物质/药物所致的心理障碍
酒精相关障碍
酒精使用障碍
酒精中毒
酒精戒断
其他酒精所致的障碍
未特定的酒精相关障碍
咖啡因相关障碍
咖啡因中毒
咖啡因戒断
其他咖啡因所致的障碍
未特定的咖啡因相关障碍
大麻相关障碍
大麻使用障碍
大麻中毒
大麻戒断
其他大麻所致的障碍
未特定的大麻相关障碍
致幻剂相关障碍
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
其他致幻剂使用障碍
苯环己哌啶中毒
其他致幻剂中毒
致幻剂持续性知觉障碍
其他苯环己哌啶所致的障碍
其他致幻剂所致的障碍
未特定的苯环己哌啶相关障碍
未特定的致幻剂相关障碍
吸入剂相关障碍
吸入剂使用障碍
吸入剂中毒
其他吸入剂所致的障碍
未特定的吸入剂相关障碍
阿片类物质相关障碍
阿片类物质使用障碍
阿片类物质中毒
阿片类物质戒断
其他阿片类物质所致的障碍
未特定的阿片类物质相关障碍
镇静剂、催眠药或抗焦虑药相关障碍
镇静剂、催眠药或抗焦虑药使用障碍
镇静剂、催眠药或抗焦虑药中毒
镇静剂、催眠药或抗焦虑药戒断
其他镇静剂、催眠药或抗焦虑药所致的障碍
未特定的镇静剂、催眠药或抗焦虑药相关障碍
兴奋剂相关障碍
兴奋剂使用障碍
兴奋剂中毒
兴奋剂戒断
其他兴奋剂所致的障碍
未特定的兴奋剂相关障碍
烟草相关障碍
烟草使用障碍
烟草戒断
其他烟草所致的障碍
未特定的烟草相关障碍
其他(或未知)物质相关障碍
其他(或未知)物质使用障碍
其他(或未知)物质中毒
其他(或未知)物质戒断
其他(或未知)物质所致的障碍
未特定的其他(或未知)物质相关障碍
非物质相关障碍
赌博障碍
神经认知障碍
谵妄
其他特定的谵妄
未特定的谵妄
重度和轻度神经认知障碍
由于阿尔茨海默病所致的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
重度或轻度额颞叶神经认知障碍
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伴路易体
重度或轻度血管性神经认知障碍
由于创伤性脑损伤所致的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
物质/药物所致的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
由于HIV感染所致的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
由于朊病毒病所致的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
由于帕金森氏病所致的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
由于亨廷顿氏病所致的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
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
由于多种病因所致的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
未特定的神经认知障碍
人格障碍
A类人格障碍
偏执型人格障碍
分裂样人格障碍
分裂型人格障碍
B类人格障碍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边缘型人格障碍
表演型人格障碍
自恋型人格障碍
C类人格障碍
回避型人格障碍
依赖型人格障碍
强迫型人格障碍
其他人格障碍
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人格障碍
其他特定的人格障碍
未特定的人格障碍
性欲倒错障碍
窥阴癖
露阴癖
摩擦癖
性受虐癖
性施虐癖
恋童癖
恋物癖
异装癖
其他特定的性欲倒错障碍
未特定的性欲倒错障碍
其他精神障碍
由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特定的精神障碍
由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其他特定的精神障碍
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药物所致的运动障碍及其他不良反应
可能成为临床关注焦点的其他状况
附录三:CCMD-3分类
0 器质性精神障碍
1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2 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3 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4 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5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6 人格障碍、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7 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8 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情绪障碍
9 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

(江开达 周东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