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把不同类型规则区分开来有重要意义
前面讲过,“规则”之所以是一个值得做哲学分析的概念,是因为“规则”观念的出现,区分不同类型规则能力的具备,是人类成长的重要成果。具备“规则”观念的重要性前面已经作了解释。经过上面的分析之后我们在这里要着重讲一下,对于人类成长来说,要形成比较成熟的规则观念,不仅要能够区别规则的社会约束和规律的物质强制,而且要能够区别不同类型的行动规则。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见到的错误行为、幼稚行为,很多与混淆规则类型有关。
首先,不能把技术规则当作游戏规则。把技术规则当作游戏规则,常常意味着把客观规律“视同儿戏”,把大自然当作游戏伙伴,或者为祈求福祉而对它献媚取悦,或者为预防灾祸而对它收买贿赂,或者为躲避惩罚而对它隐瞒违规,甚至在“利诱”无效的情况下施以“威胁”。从前民间用供奉龙王和曝晒或鞭打龙王两种方式来求雨迎水是一个典型例子,表明巫术迷信的一个重要根源,是把技术规则所适用的人和自然关系混同于游戏规则所适用的人际关系——在这里而且是混同于相当庸俗的人际关系。
其次,不能把道德规则当作技术规则。把道德规则混同于技术规则,会认为道德规则也是以外在自然规律为基础的,不仅认为它是不变的(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而且认为违反它就像违反自然律那样必然导致客观的惩罚(所谓“天谴”)。反过来,当人们发现违反道德规则并没有引起客观的因果性的惩罚,或遵守道德规则并没有引起客观的因果性的收益的时候,也就是说,当人们发现恶不一定有恶报、善不一定有善报的时候,也很可能随之而无视道德规则的约束。就像在与自然界打交道时巫术迷信有一定心理安慰功能一样,在与他人和社会打交道时巫术迷信有时候也会有一些禁恶劝善作用,但这种作用毕竟是非常有限的:相信巫术迷信的人有可能因发现因果报应并不灵验而肆无忌惮,甚至还可能因采纳了对因果报应的邪恶解释而为非作歹。
第三,特别要强调,不能把道德规则当作游戏规则。道德规则和游戏规则一样都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核心,但道德规则不像游戏规则那样主要以约定作为基础。在理论上,把道德规则混同于游戏规则,是道德相对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的根源。在实践上,视道德规则为游戏规则的人会表面上循规蹈矩,实际上却可能心无定法,也就是缺乏所谓“良心”和“良知”。因为他之所以循规蹈矩,可能只是为了不让同伴、上级和群众发现他“犯规”。如果是这样的话,一旦他知道没有人在监督、知道不可能因犯规受罚的时候,就会心安理得地破坏规则。
当然,在有的情况下,我们也有理由在尊重道德规则的同时,把它当作游戏规则来处理,把这种处理当作在客观上强化道德规则之约束的一种方式。“考试不得作弊”的核心是一条道德规则,但在许多考生都不把它当作道德规则的情况下,校方就只能把它当作一条游戏规则来对待:考试之前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宣布违反纪律一旦发现将要受到怎样的惩罚。为了强化约束,有的学校还要求学生在进入考场前签署“不作弊承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在“考试”这个游戏的规则的约束力之外,再加上“承诺”这个游戏的规则的约束。游戏规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把道德规则当作游戏规则来执行,确实有其便利之处。现代法治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把一些道德规则当作游戏规则来加以执行,只以外在的行动和外在的证据论来定是非、论赏罚。
但是,如果人们普遍地把道德规则只当作游戏规则来对待,因而普遍地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在违反规则不用担心制裁的情况下违反规则,社会执行道德规则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仅仅作为游戏规则,承诺的规则其实并不比考试的规则强多少。考试有一个是否作弊的问题,承诺也有一个是否作假的问题。仅仅作为一种仪式的承诺,并不意味着作承诺的人有更多的理由去遵守承诺的构成性规则即信守承诺。按照要求学生作考试不作弊承诺的同样逻辑,为了防止学生作假承诺,学校还应该要求学生在进入考场前再作一个承诺:承诺不作假承诺。从逻辑上说,这个承诺的序列可以无限延伸下去:承诺不作有关不作假承诺的承诺……从这里可以看出,进入考场前的“不作弊承诺”的规则如果确实要比考试规则的效力更强的话,它就不能仅仅是游戏规则,而也要成为道德规则。
就对行动者个人来说,把道德规则同化于游戏规则,也有一些很消极的后果。如果这里的道德规则是前面所说的“底线道德规则”的话,这种同化是忽视了道德规则与人之为人的意义之间的内在关系;如果这里的道德规则是前面所说的“理想道德规则”的话,这种同化则是忽视了这种规则与高尚人生的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说到底,这里所面对的问题,并不是要得到多少东西,也不是做哪件事情,而是要过何种人生:是一个具有人类尊严的道德主体,还是一个具有角色意识的游戏玩家,或者是一个工于算计的精明人士?
第四,也不能把游戏规则等同于技术规则和道德规则。游戏规则常常以技术规则和道德规则作为基础,但同样的技术规则和道德规则在不同的场合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这种表现形式本身则往往是约定的结果,有相当程度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在有的情况下,一种约定(如车辆在道路左侧行驶还是在道路右侧行驶)本身没有正确与否的问题,而只有方便与否的问题,当然这约定一旦被接受,就成了正确与否的标准。在有的情况下,一种游戏(如全球经济秩序)本身是不尽合理的,我们要设法从改善规则入手来改善游戏,而没有必要把现有的游戏规则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政治哲学要研究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就是社会生活游戏规则的合理性标准和达到这种标准的条件。在很多情况下,一种选择(如穿哪件衣服出席音乐会),尽管也具有社会意义,但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反道德的,而是与道德无关的,因而不必做多少道德考虑。甚至可以说,有时候,如在足球比赛中,有意违反游戏规则、用承受一定限度内的犯规惩罚来换取较大的竞赛优势,本身也是一条游戏规则,尽管这不属于前面提到的“构成性规则”。
当然,对许多游戏规则——对那些合理、公正和重要的游戏规则,我们也要有意识让它具有技术规则的特点,因为对游戏规则有效执行的一个标准是铁面无私、违者必究,而这正是以自然规律为基础的技术规则的特点。规则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最重要功能之一是确保人际交往中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可预见性、可计划性,而为了实现这个功能,规则虽然不像规律那样不可能被人违反,但应该像规律那样让人不敢故意违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卢梭在论证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性的时候说,要让“国家的法律也像自然的规律那样不稍变易”。
在有的情况下,即使是其内容和前提中不包括道德内容的游戏规则,对它们的遵守也可能具有道德意义。如我们在市场竞争、体育比赛中经常看到的那样,尽管我们承诺要遵守的某条规则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含义,但这种承诺本身是否履行,却通常是具有道德含义的,因为当你违背遵守规则的承诺的时候,你所违背的其实不是你承诺要遵守的那条游戏规则,而是“人应当信守诺言”这条道德规则。
当然,正如约翰·罗尔斯论证的那样,“人应当信守诺言”可以是一条道德规则即“诚信原则”,也可以只是一条游戏规则,是“许诺”这个“游戏”中一条“构成性规则”。诚信原则和守信规则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这种区别和联系对我们的行动选择意味着什么,因为篇幅关系,这里无法作进一步分析。同样,与规则有关的许多其他问题,比方说规则的形成过程和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规则的诠释过程和规则的执行过程,规则与非规则之间的中间形态,规则与准则、原则的关系,规则与价值、理想、习俗、“潜规则”等等的关系,是对规则作系统的哲学分析不可忽视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