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 信用货币
到目前为止,我们考察了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也说明了其具有客观价值的必然性,还指出了其界限,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被货币符号所替代。在W—G—W的流通过程中,价值取得了双重存在:既是商品又是货币。现在,商品可以先出售然后再支付,也就是说,它可以在其价值转化为货币之前就先行转换所有者,也即商品的销售者因此变成了债权人,而买者则变成了债务人。商品销售和购买相分离的结果就是使货币获得了一个新的职能——支付手段。一旦货币具有了支付职能以后,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时商品和货币就不需要同时出现了。实际上,当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开始进入流通时,商品就已经退出了流通领域。货币不是中介这一过程,而是单独终结这一过程。如果债务人(买者)没有货币,那他就必须售出他的商品以偿还债务;而如果他连这一点也做不到,那就只能是强制拍卖他的财产。货币这一商品的价值形式由于流通的发展而导致其在流通中成为必需品,从而货币使自身变成了销售的主要目的。当货币只是当做流通手段来使用时,其所起的作用是连接买卖双方的交易,是买卖双方社会关系的媒介。但是,当货币被当做支付手段来使用时,就会将这种在它发生作用之前就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直接表现出来。商品在其价值转化为货币之前就已经被转手了,甚至也许早就被消费了。支付期和支付义务期在一定时间内是相互分离的,这意味着转化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不再仅仅被视为是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或某个替代物的经济转化形式;与此相反,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时,它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主要环节。因此,当G在W—G—W的循环过程中变成债务时,第一个商品的卖者只有在其债务G得到偿还后,才能进入循环的第二个阶段G—W。原来很简单的一个交易,现在被分成了时间上分离的两个组成部分。
不用多说,商品的出售者也存在这一过程里。他同样可以通过契约以债务人的身份先向G—W阶段W的所有者购买商品,然后等他自己的商品销售出去后,再用销售换回的G去支付或偿还债务。如果他的支付不能完成,那就会面临破产从而迫使他的债权人也遭到破产。因此,当货币被用做支付手段时,它必须不断地回流,以防止已经完成的整个一系列的交换过程不被中断,因为即便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但债权人的商品也已经转手出去了,由这种转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无法回转的。对于单个的商品占有者来说,这种商品转手后却不能回收货款,就意味着他不可能再重新占有他让出的那个商品的价值,也不可能获得任何新的价值或支付已经得到的价值。
因此,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是以买卖双方预先签订的同意延期支付的契约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行为演变成了经济关系。购买和销售还演变出了第二层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也即两个私人之间的义务关系。
从利益方面来看,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代表着完成了的买和卖。在这里,货币的职能首先是价值尺度,然后才是支付手段。如果买和卖在相同的人之间进行,还可以相互抵消,只需要用货币支付差额即可,此时,货币仅仅是价值的象征或代表,是可以被替代的。但是,当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时它只能媒介商品交换,一种商品的价值被另一种商品所替代,只需如此,整个交换过程就完成了。这是一个社会过程,通过这一行为,社会物质变换得以实现。因此,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说,它是社会绝对必需的。金币在这里只是这一过程的媒介,因此可以由被国家或社会所认可的货币符号所替代。当货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时,它作为另一种商品的价值的直接替代物的功能就失去了。卖者让渡了他的商品,却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有效等价物——货币,或是另一种具有相同价值量的商品,这种商品使货币在这一交换行为中变得完全多余。对于商品的销售者而言,此时他从买者那里得到的仅仅是一个支付的承诺,而这一承诺是没有社会担保作支持的,仅仅是一个购买者的私人保证而已。[1]这样,他出让了商品换回了一个承诺,完全是个人的事。至于这个承诺到底价值几何,只有等到支付期到了债务必须转换为现金的时候才能知道。不过,他让渡商品所换回的这个支付承诺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承诺票据”,如果有人认为这种票据是可靠的,那他就会接受这一票据,并将商品卖给票据持有者。因此,在这个圈子里,票据在这里执行了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的职能,因为一些人根据大多数人的完全是私人判断的见解,将这种支付承诺看做是可以完全兑现的,因而接受了它。简而言之,它执行的是货币的或信用货币的职能。对于身处其中的人来说,只有等到信用货币转化为真正的货币的时候,所有这些交换活动才能最终真正完成。
与作为社会产物的由流通中产生的国家强制流通的纸币相反,信用货币是一种私人产物,它没有国家或社会作担保,因此必须与货币之间具有可兑换性。如果这种可兑换性遭到质疑,那么它作为支付手段的替代物就完全失去了价值。因此,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只能被支付承诺所替代,而这种支付承诺在债务相互往来不能抵消的限度内,必须是可靠的且可兑换的。
这些就是票据流通与国家法定货币之间的不同。国家法定流通货币的基础是流通所需的最低社会需要量,而在流通所需的最低社会需要量之外就是票据流通在起作用。票据流通由商品在某个价格下的流通规模来决定,它纯粹是一种私人债务工具,既可以同其他的票据凭证相抵消,也可以再转化为货币。票据这种私人的东西因此变成了被社会认可的有效的等价物。它是由货币的支付手段的职能产生的,是用信用替代货币,用交易双方私人间的契约互信关系替代货币,而这种私人契约互信关系的基础是他们彼此之间对支付能力和社会地位的认可。个人之间的这种商业交易活动不以国家纸币为前提,事实上正好相反,交换只有在使用国家纸币时才可能完成。如果要使得交换成为社会有效的交换,那就必须在其票据相互之间不能抵消时对其差额采用现金支付;但如果交换中使用的是国家法定纸币,那就没有这些问题了。将纸币的特征归纳为国家债务完全是一种误导,因为它赖以形成的基础并不是信用关系。
如果说票据和国家纸币具有不同的发展可能性,那是因为票据的基础是私人义务,而国家纸币的基础是社会义务。国家纸币总额是一个整体,其中每一个组成部分都对其他部分承担共同的和相同的责任。它只会整体贬值或升值,其后果对社会的每一位成员而言都是一样的。因此,社会保证适用于整体,从而也同样适用于其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社会通过它的自觉器官——国家——提供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替代物。另一方面,信用货币是私人在个人交换活动中(由于交易的需要)创造的,只是因为它可以随时转换为货币,所以才被当做货币来使用。因此,当上述私人交易不能以社会有效的方式来进行时,也就是支付到期时但却不能兑现为货币,那么那个票据就可能会发生贬值(任何票据都不会升值)。实际上,它可能到那时变得完全没有价值,但只有这一种私人票据会变得毫无价值,而这种贬值只会影响到另一个人,那就是他的债主,其他人则不受影响。
不可兑换纸币的使用不能超出流通的最低限度。信用货币的数量取决于货币对它执行支付手段职能时的商品的价格总额。在既定价格下,它的数量取决于极易产生变化的信用关系的数量。然而,由于它必须是可以随时转化为货币的,因而从来不会按照它与商品的比例而贬值。与不可兑换的纸币不同,可兑换的信用货币从来不会仅仅因为它被大量地投入流通而贬值,它只会在不能兑现为货币时才贬值。因此,可兑换性就是对它的一种残酷的考验;一旦考验来临,商品的所有者,也就是那个完全忘记了黄金而只沉迷于可爱的“纸片”的人,才会像一个正常人一样直接向黄金扑去。初恋常新。
在任何既定时间,用于支付的私人票据的数量代表了那些依靠它才得以交换的商品的总价格,而为支付这一总额所需要的货币量则取决于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而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又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偿还债务链条的长短,在这个链条中,支付可能由B付给A、 A再付给C,如此类推;二是各种不同票据的支付期的时间长度,票据的支付期越接近,同一黄金用于各种支付的次数就越多。
如果在W—G—W的过程中商品出售是同时发生的或在同一地点发生的,则其结果就会降低流通手段的换手率,从而限制速度对数量的替代可能性。另一方面,如果支付是发生于同一时间或同一地点的,那它们就可以相互抵消,从而降低执行支付手段所需要的货币数量。当支付集中在某一个地点时,使它们相互抵消的特殊的机构和方法就会自发地产生出来。中世纪里昂的菲尔曼交易所就是一个例子。为了使某些债权在达到某一总数之前相互抵消,只需要将债权债务相互比照即可,这样的话,就只剩下二者的差额需要用现金结清了。支付的集中程度越高,其差额从而流通所需的支付手段的数量就越小。
我们已经看到,在W—G—W的过程中,流通中的货币量(包括完成流通最低需要量所需的黄金或者代表黄金的符号),等于商品价格总额除以同一单位货币的平均周转次数。同理,支付手段的数量等于债券总额(债券总额又等于通过其出卖而产生债券的商品价格总额)除以同一单位支付手段的平均周转次数,再减去相互抵消的支付额。假设流通速度在一定时间内是不变的,比如说等于1,那么执行所有这些职能所需的货币总量,就等于进行流通的商品价格总额加上到期支付的总额,再减去相互抵消的支付,最后还要减去先执行支付职能后又执行流通职能的货币量。假设所有商品的销售总额是10亿马克,而到期支付的也是这个数,但其中有2亿先用做支付后来又用做流通,另外相互抵消的支付是5亿,那么货币需要的总额就是13亿马克,它代表了这一时期所必需的货币量,也就是我所说的社会必要流通价值的数量。
所有购买和出售的绝大部分都是通过这种私人信用货币、通过相互抵消的票据和支付凭证来进行的。[2]支付手段之所以能对流通手段形成绝对优势,那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使得流通过程极大地复杂化了,购买和销售相分离,购买和销售之间的传统联系——先卖后买——基本瓦解了。
信用货币起源于资本家的买卖活动或流通行为,它的重要性在于它使得商品流通可以不受可以获得的黄金数量的限制。换句话说,信用货币使黄金不必再作为商品流通的手段(即黄金不必亲自参与流通过程),而只是执行结清最后的差额这一职能。与黄金的数量相比,这种差额数额巨大,会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完成最终结算。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流通既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也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只有当资本家通过流通过程占有生产要素时,资本主义生产才能进行。随着流通独立于真实货币,它也就独立于黄金的数量。最终,由于黄金耗费了劳动,而且占了非生产成本的绝大部分,结果对货币的替代就直接节约了流通过程中的非必需费用。
从信用货币的起源来看,其数量是由生产和流通的水平来决定的。它的目的在于方便商品交易,并最终代表由其媒介的商品买卖的价值量。而不像国家纸币,信用货币没有不能增加的缺乏弹性的最低限度;相反地,它可以随着商品的数量的增加和价格的提高而增加。不过信用货币仅仅是一种支付承诺,当人们用黄金购买商品时以及交易结束时,就会支付黄金,这样,一种价值就交换了另一种价值,任何的干扰都被排除了;可是如果使用信用货币,则其结果仅仅是一种支付承诺,而这种承诺是否诚实可信,将取决于债务人能否按同样的价值将其购买的商品再出售出去,或者是售出其他具有相同价值的商品。如果其交换不符合社会要求或条件,或者由于这些社会条件在这一时期内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债务人无法完成其义务,则其支付承诺就会变得毫无价值,也就必须被真实的货币所替代。
因此,在危机期间,信用货币量的下降总是与商品价格量的降低相伴随。由于信用货币是由较高价格时期的支付契约所构成的,因此这种缩减就意味着信用货币的贬值。由于价格下降,销售变得更加困难,当商品销售不出去时,到期支付的兑现量就会下降,这时,能否支付就便成了疑问。价格下降和市场萎缩意味着信用货币价值的下降。信用货币的这种贬值是信用危机总是与每次商业危机相伴随的根本原因。
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包含着一个直接的矛盾。在各种支付相互抵消时,货币就只是在观念上执行计算货币或价值尺度的职能;而在必须进行的实际支付时,货币就既不是充当流通手段,也不是充当物质变换的转瞬即逝的媒介形式,而是充当社会劳动的单个化身,充当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充当绝对商品。这种矛盾在生产危机和商业危机转化为货币危机时暴露得特别明显。不过这种货币危机只有在一个接一个的支付锁链和抵消支付的人为制度获得充分发展的地方才会发生。 当这一机构整体被打乱的时候,不问其原因如何,货币就会突然直接地从计算货币的纯粹观念形态变成坚硬的货币。[3]
法定强制流通纸币最成功的时候,也就是信用货币贬值得最厉害的时候。像金币一样,这种纸币也是法定支付手段。信用货币的失败在流通中制造了缺口,因为害怕缺口,所以要不惜一切地填补它。这时,就是扩张国家纸币流通或中央银行的钞票政策的最佳时机,因为它的信用是无可置疑的。就像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这些钞票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处于国家纸币和信用货币的中间阶段,此时如果不采取这一政策,那么货币(贵金属块和纸币)就会获得贴水,就像美国最近一次危机时的黄金和美钞一样。
为了充分完成其任务,信用货币设立专门机构来完成支付相互抵消和结清差额的职能。当这样的机构得到发展时,在现金使用上会有一个很大的节约。这项工作现在变成了所有发展中的银行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的职能。[4]
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流通中的商品价值总量发生了极大的增长,其结果是导致流通中社会必要价值量的极大增长。与此相伴随,国家强制流通纸币的重要性也扩大了。另一方面,生产的扩大使一切债务皆转化为货币债务,尤其是虚拟资本的增长,都与信用货币在交换领域中使用范围的扩展相伴随。与流通和支付的数量相比,国家纸币和信用货币二者共同导致了金属货币使用量的大幅下降。
[1]在这里我指的是内在的经济保证。对于契约来说,建立正式的、合法的履约保证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2]在德意志帝国银行的转账业务中,1芬尼的现金在1894年承担着4马克35芬尼的转账交易,而到了1900年时却承担了8马克30芬尼的转账交易。
[3]《资本论》,第一卷,第154~155页。
[4]德国商业交易所需现金的数量是英国的9~15倍,英国支票交易节约了1.4亿英镑现金的使用。现在根据英国的货币管理法规,流通中的现金数额为3 500万英镑,这个数字乘以4才能达到1.4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支票转账交易对于现金的节省是多么有效(雅费:《英国银行制度》,1905年莱比锡版,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