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和国与国之间使用船舶经过海路与海路相通的河航水域,将货物从一个港口运送到另一个港口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中2/3以上货物都是通过海上运输,因此海运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海上运输具有运力强、运输能力大、运输成本低、运输速度慢、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特点。
4.1.1 国际海运组织介绍
1.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
联合国于1958年2月9日在日内瓦召开海事大会,并于3月6日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82年5月22日该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MO)。该组织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海运的立法机构,其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相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会;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造成对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我国于1973年3月1日正式参加了该组织,并于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2.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ICS)
国际航运公会成立于1921年,总部设在伦敦,由一些国家的私人船东协会和航运公司组成。其目的是为了交换航运情报和制定共同的航运政策,增进其成员的利益。该机构设有处理集装箱、运输文件、保险、安全、防污、海上法律、油轮等委员会。它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中拥有席位,参与并协助各分组委员会工作。
3.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BIMCO)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成立于1905年,总部设在哥本哈根,其成员有航运公司,经纪人公司及保赔协会等团体或俱乐部组织。该协会的宗旨是,保护会员的利益,为会员提供情报咨询服务,防止运价投机和不合理的收费与索赔,拟订和修改标准租船合同和其他货运单证,出版航运业务情报资料等。该组织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及国际海事组织中享有咨询地位。
4.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l)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897年在布鲁塞尔成立,其主要宗旨是促进海商法、海运关税和各种海运惯例的统一。它的主要工作是草拟各种海上公约,如有关提单、有关责任制、有关海上避碰、有关救助等。国际上第一个著名的《海牙规则》就是由该委员会于1921年起草,并在1924年布鲁塞尔会议上讨论通过的。1968年又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正,制定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即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5.班轮公会(Liner Conference)
班轮公会(又称班轮航运公会、运价协会、水脚公会)是指在同一航线上或相关航线上经营班轮运输的两家以上运输企业,为了避免相互之间激烈竞争,通过制定统一的费率或最低费率以及在经营活动方面签订协议,而组成的联合经营组织。1875年在英国至印度加尔各答航线上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班轮公会,随后发展遍及全世界。
班轮公会分闭锁公会(Closed Conference)和开放公会(Open Conference)两种。前者对吸收会员很严格,它制定运价,并在会员之间分配货载比例,以促进运力与需求的平衡,并避免会员之间在挂靠港上无效率的重复。有些闭锁公会还在会员之间分配收入和分摊成本。后者只制定运价,但对入会不限制,任何班轮企业都能入会。开放公会也不分配货载比例,因此,前者比后者的垄断性更强。按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anti-trustlaws),美国航线上的班轮公会只能采取开放公会的形式。
成立班轮公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限制和调节班轮公会会员间相互竞争的活动;另一个是为了防止或对付公会外部的竞争,以达到垄断航线货载的目的。对于前者的主要业务有:协定费率、统一安排营运、统筹分配收入、统一经营等。对于后者的主要业务有:延期回扣制、合同费率制、联运协定、派“战斗船”等。
4.1.2 我国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机构
1.负责综合协调的领导机构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海、陆、空等交通运输部门和货主、海关、边防、商检、动植检疫等机构之间的全国综合和协调工作。该小组下设口岸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负责制订和平衡年度外贸运输计划。另外,国务院经贸办公室也负责对部分大宗货物的运输进行平衡和协调工作。
2.交通运输部门的机构
(1)交通部门的机构。
①交通部运输管理司主要负责全国各港口运输计划和平衡协调工作。
②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及各大口岸的分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国营轮船公司。
③各地方的轮船公司及长虹航运公司、珠江航运公司等。
④各口岸的港务局及理货公司。
⑤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及各口岸的分公司是我国最大的船务代理。
⑥公路局和汽车运输公司。
(2)铁道部门的机构。包括:铁路总公司运输部及各地方铁路局。
(3)航空部门机构。包括:民航总局、中国民航公司及其分公司、各地方航空公司。
(4)邮电部门的机构。包括:中国邮电总局及各地分局。
(5)商务部门的机构。
①商务部储运协调司是商务系统运输工作的归口领导机构,负责编制外贸运输计划和组织实施、拟订和参加对外运输协议的签订,并负责全国货运的审批、管理和发证工作。
②各地商务局的运输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外贸运输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③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是我国第二大国营轮船公司,也是我国最大的货运代理公司与第二大船务代理公司。
④外贸企业(包括工贸、技贸、农贸等进出口公司)的运输部门。
⑤设在港、澳地区以及国外港口的外贸运输机构。
4.1.3 我国开辟的主要远洋和近洋航线
1.远洋航线
(1)中国至红海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亚丁、吉达、亚喀巴、苏丹等。
(2)中国至东非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摩加迪沙、蒙巴萨、达累斯萨拉姆、马普托、路易港等。
(3)中国至西非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罗安达、马塔迪、黑角、杜阿拉、拉各斯、科纳克里、达喀尔、达尔贝达等。
(4)中国至地中海航线。主要停靠地中海南北两岸的各港口,有敖德萨、康斯坦萨、瓦尔纳、伊斯坦布尔、里耶卡、威尼斯、热那亚、马赛、巴塞罗那、巴伦西亚、亚历山大、的黎波里、班加西、突尼斯、阿尔及尔等。
(5)中国至西欧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里斯本、勒阿弗尔、敦刻尔克、伦敦、利物浦、鹿特丹、阿姆斯特丹、安特卫普、不来梅、汉堡等。
(6)中国至北欧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哥本哈根、奥斯陆、斯德哥尔摩、哥德堡、赫尔辛基、圣彼得堡、里加、塔林、格但斯克等。
(7)中国至南、北美西海岸航线。这是指横跨太平洋至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秘鲁、智利等国西岸各港口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温哥华、西雅图,旧金山、洛杉矶、马萨特兰、卡亚俄、瓦尔帕莱索等。
(8)中国至加勒比、北美东岸航线。横跨太平洋,经巴拿马运河、尤卡坦海峡或向风海峡、莫纳海峡至中美洲各国,西印度群岛、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东岸各港,主要有科隆、坦皮科、韦腊克鲁斯、休斯敦、新奥尔良、纽约、巴尔的摩、哈利法克斯、魁北克、蒙特利尔、多伦多等。
(9)中国至南美东海岸航线。该航线一般经马六甲海峡、印度洋,绕过好望角,进入大西洋至南美东岸,主要港口有圣多斯、里约热内卢、蒙得维的亚、布宜诺斯艾利斯等。
2.近洋航线
(1)中国至朝鲜、韩国航线。这条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清津、仁川和釜山。
(2)中国至日本航线。该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神户、大阪、东京,横滨,千叶、四日、门司等。
(3)中国至俄罗斯远东地区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纳霍德卡、东方港、海参崴、苏维埃港等。
(4)中国至越南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胡志明市、海防等。
(5)中国至香港地区航线。
(6)中国至菲律宾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马尼拉、宿务等。
(7)中国至新加坡、马来西亚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新加坡、巴生港、槟城、马六甲等。
(8)中国至泰国、柬埔寨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曼谷、宋卡和磅逊等。
(9)中国至印度尼西亚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雅加达、苏腊巴亚(泗水)、三宝垄等。
(10)中国至北加里曼丹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文莱、米里、古晋等港口。
(11)中国至孟加拉湾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仰光、吉大港、加尔各答、马德拉斯等。
(12)中国至斯里兰卡航线。主要有科伦坡等港口。
(13)中国至阿拉伯海、波斯湾航线。主要港口有孟买、卡拉奇、阿巴斯、迪拜、哈尔克岛、科威特、多哈、巴士拉等。
(14)中国至澳新航线。主要停靠港口有悉尼、墨尔本、阿得雷德、布里斯班、奥克兰、惠灵顿、苏瓦、韦里曼特尔等。
4.1.4 关于海运的基本知识
(1)船名(Ship's Name)。船主营造船舶时就要为其所营造的船舶命名,船舶建成后应以所定的船名向所在国船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2)船籍(Ship's Nationality)。这是指船舶的国籍。船舶所有人要想使其船只取得某国的国籍,应向该国政府的船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一但取得该国的国籍证书,该船即享有该国的国籍。
(3)船旗(Flag)。指商船在航行中悬挂的所属国的国旗。按国际法规定,商船是船旗国的浮动领土,无论在公海或他国领海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船舶应遵守船籍国的法律并享受船籍国的法律保护。
(4)方便旗船(Flag Convenience)。这是指船舶所有人不在本国登记其船舶,而向公开允许外国船只登记的国家去办理登记,然后悬挂登记国国家的国旗。这种船称为方便旗船,约占世界船只的1/3。使用方便旗对船东的主要好处有:①逃避本国高征税和严格的船务监督;②节省管理费用;③降低营运成本,增强竞争力;④可以自由雇佣外国船员,支付较低工资;⑤可以自由选择航线,自订运价,不受政府管制;⑥可逃避军事征用等。
(5)船级(Ship's Classification)。由专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100注册总吨以上的海轮,就船体、机器设备、吃水(总载重量)、适航性能等各项技术指标经过鉴定合格后而发给船主的一种证书,其上有特定的符号,表示该船是由何船级社认可入级。船级证书是船的质量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一般为3~4年,期满需重新鉴定。船级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有重要的意义,有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必须装载具有什么船级的船。在租船业务中,船级的不同会影响租金的多少。在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优质船通常减收保险费。
船舶入级的主要作用有:①保证航行安全,只有在船舶技术状态符合船检部门的要求时才能入级,从而可防止因技术状态不良而引起的海上事故;②是国家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的手段之一,船主必须对船舶进行良好的保养和管理,才能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也才能保证船级;③便于租船人或托运人选择优质船只,以符合运输货物的要求;④便于保险公司决定船货的保险费率。
(6)船舶的主要文件。船舶进出各国港口,必须向当地管理机关呈验下述证件:①国籍说明书,即船舶登记国政府发给的证书;②所有权证书,是证明船舶属于哪个国家、哪个公司或个人的证明文件;③船级证书,是船级社签发的证明船舶已经检验,船舶的质量、适航程度等符合规定的征书;④船舶吨位证书,是注明船舶本身的重量和可载装货物的重量以及船舶本身的容积和可容纳货物容积的证件;⑤船舶载重线证书,是证明船舶在不同季节不同海区最大吃水线的装载量的文件;⑥船员名册,不同的船只应配备多少船员都有规定,船员不足额或虽足额但人员不合格,均构成不适航;⑦航海日志,记载船上所发生的与船有关系的任何事件,以备必要时供调查人员查阅。此外,还有轮机日志、卫生日志、无线电日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