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审计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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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

(一)我国独立审计初期的发展状况

随着私营经济公有化的基本完成,我国正式步入计划经济时代,所有的企业均为国家所有和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作用只是报告符合国家经济计划的情况,而会计人员所使用的是一套说明资金来源和用途的专用账户(Graham, 1996)。在这一时期,独立审计逐渐在我国消亡。20世纪80年代,由于外资的引入和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展开,独立审计在我国恢复重建(Xiang, 1998)。在这一时期,由于创办资金的缺乏,除了“国际四大”之外,我国其他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建立且挂靠在这些政府部门下面。在挂靠制下,会计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在实质上是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对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甚至直接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和经营方针(Yang等,2001)。

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从1991年的14所增加到2000年的1059所,并且年交易量从1991年的3亿股增加到2000年的4556亿股。也是在这一时期,我国独立审计经历重大变迁,“脱钩改制”使得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从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转变为独立经营的法律实体。

(二)挂靠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影响

挂靠制是影响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的主要障碍(DeFond等,2000;Yang等,2001)。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行政权力或所有权,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对在这些政府部门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审计,并干涉注册会计师的正常执业过程。而且,由于法律责任由主管政府部门承担,挂靠制也保护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免于诉讼风险的威胁,导致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无法发挥作用(Yang等,2001; DeFond等,2000)。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参与国际经济的程度不断加深,投资者愈发注重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然而,我国企业却由于需要满足基于会计数字的监管要求,如针对企业IPO和SEO的盈利水平要求,普遍存在严重的盈余管理现象(Jian和Wong, 2004)。在挂靠制下,许多注册会计师非但不能阻止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反而纵容甚至配合企业管理层操纵会计信息(Yang等,2001)。

(三)“脱钩改制”时期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环境的变化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资本市场接连爆发影响恶劣的企业会计造假事件。为重振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除了发起“脱钩改制”之外,我国政府也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的法律法规。1993年,证监会公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加强了对于上市企业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力度。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布的第二年,国务院进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对因审计失败而遭受损失的委托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负有赔偿责任。1994—1997年,关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警告、罚款以及吊销证书等行政处罚案件从不到100起增加至500起。此外,自1996年出现第一起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案件起,到1998年此类诉讼案件已增加到约400起。这些情况表明我国政府采取的措施已经初步见效。1995年,我国财政部进一步颁布首批独立审计准则,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提高执业质量和队伍素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设

(一)“脱钩改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影响

以往的研究对20世纪90年代我国一系列旨在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检验。DeFond等(2000)研究了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集中度的影响。以1993—1994年作为准则实施前期,以1995—1996年作为准则实施后期,DeFond等发现,在独立审计准则实施之后,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显著高于准则实施之前。他们还发现,在准则实施之后,IPO企业客户更倾向于解聘审计质量较高的大型事务所,而选择聘用那些审计质量较低的小所。基于这些发现,DeFond等认为独立审计准则的实施提高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的审计质量,然而,由于我国IPO企业为满足监管者要求,普遍存在严重盈余管理行为,当注册会计师总体的审计质量提高后IPO企业反而更倾向于选择那些审计质量较低的事务所。在本书中,我们在DeFond等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对“脱钩改制”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相关性进行探索,并检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如何调节这种相关性。

尽管Yang等(2001)通过比较“脱钩改制”前后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对“脱钩改制”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进行了初步检验。他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却并未控制注册会计师以及被审计对象的各种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的特征。而且,被审计企业也有可能在“脱钩改制”期间变更事务所,从而造成了这些企业在“脱钩改制”前后收到审计意见的种类发生变化。除此之外,由于并未区分研究样本是否参与“脱钩改制”的事务所,非标意见的增加究竟是源自“脱钩改制”还是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尚且不清楚。

于“脱钩改制”的政策制定者而言,挂靠制屏蔽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同时给他们带来严重的政府干预,造成审计质量受损,因此,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其挂靠单位脱离的“脱钩改制”能够起到改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作用。然而,长期挂靠制的影响导致我国独立审计市场呈现出严重的地区和行业分割性,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巨大且独立审计市场集中度极低。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会计师事务所经历“脱钩改制”演变为独立经营的法律实体,为了获得新客户以及保留原客户,它们可能会以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进行恶性竞争。而且,即使是在完成“脱钩改制”之后,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依然可能与其原来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保持紧密联系,从而遭受原来主管单位的干预(Wang等,2008)。因此,“脱钩改制”之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可能非但不会提升,反而会下降。

综上所述,因为“脱钩改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影响可能存在正反两种结果,所以我们提出如下无事前预期的假设:

假设1(无预期形式):在“脱钩改制”前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没有发生显著改变。

(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脱钩改制”效果的调节效应

“脱钩改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影响可能会因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前期研究发现,大所相对于小所更能抑制被审计企业内部的盈余管理水平(Becker等,1998),并出具更多的非标审计意见(DeFond等,2000),故而可能拥有更高的审计质量。当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审计质量越高的时候,“脱钩改制”对其审计质量提升的边际作用可能会越弱。并且,由于有更多“准租金”和更高声誉的存在,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也不会做出有损于其审计质量的恶性竞争行为。因此,我们预期“脱钩改制”的效果在审计质量较低的小所中更为显著。综上,我们进一步提出如下无预期假设以探索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脱钩改制”和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假设2(无预期形式):在“脱钩改制”前后,大所和小所之间审计质量的变化程度没有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