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民众的生活、工作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其所承受的各种压力也急剧增加,精神长期处于“紧绷”状态,导致精神疾病患者持续增多。2009年,世界卫生组织称精神疾病已经成为中国医疗体系的最大负担。2015年,英国世界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The Lancet)研究指出,中国大约有精神疾病患者1.73亿人,其中1.58亿人口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精神疾病治疗。虽然患者如此之多,但中国平均每8.3万人才有一名精神疾病医生。2010年10月,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经超过1600万。”此外,根据研究显示,20个暴力犯罪中就有1名患有重性精神病。精神病患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日趋受到社会重视和关注。
“上海奥迪车连撞9人案”“邱某某特大杀人案”“南京宝马撞人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些案件中,对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乃是社会民众和法律专业人士讨论的重点。例如,“邱某某杀人案”相关部门始终没有对邱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鉴定,致使民众对法院判决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在“南京宝马撞人案”中,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我们暂且不论其结果是否客观、正确,该鉴定意见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反响。可见,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恶性刑事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仅会影响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是否信服,而且会对当事人权利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在此情形下,如何既在依法追究行为人犯罪责任的前提下,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亟须解决的现实课题。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首次就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规定。紧随其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规定、诉讼规则、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就强制医疗程序的操作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