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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满足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2.2 厂址选择应根据生产规模、原料和主要辅助材料来源、燃料、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以及产品流向、交通运输、工程地质、社会协作条件、现有设施、环境保护、劳动力供应、自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2.3 厂址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用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厂址用地应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规划的要求;
3 场地大小应根据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及总平面布置的需要确定;
4 分期建厂时,用地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2.4 厂区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在选用自然地形坡度较大的厂址时,应确定竖向布置。
4.2.5 厂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业企业的等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场地设计标高宜按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加不小于0.5m的安全超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