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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投资基金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机构与个人投资活动的蓬勃兴起,资本市场交易的复杂化、规模化、结构化、社会化,逐渐形成了对投资的专业化需求。现代企业形态的形成和金融工具的精细化,尤其是依托于财产信托制度,投资基金应运而生。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新兴工业化国家,投资基金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基金种类不断发展,专业日趋细化,规模不断增加。随着投资基金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资本流动的日益活跃,国际性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开始出现。我国改革开放后,投资基金也逐步进入中国普罗大众的视野。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基本权益,有效监督投资基金运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制定关于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我国2003年制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创了投资基金法从无到有的时代。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了大幅修订,进一步借鉴域外的规则经验,还吸收了业内许多有益做法。2014年,我国全面启动《证券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将投资基金市场推进到更高水平的制度环境中。尽管如此,与变动不居的市场相比,法律永远滞后于市场实践,况且一如我们在不同领域所看到的那样,立法过程本身充满现实取舍与妥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谈何止步当前!
近年来,关于基金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违规案件层出不穷,借助互联网创新产品内容和交易模式的新型产品横空出世。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供给侧改革、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等宏观经济与制度变迁背景下,投资基金市场面临着配套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以及资本市场强烈“求变”的制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