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商务法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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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自电子商务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兴起, 世界范围内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出现了两次热潮。第一次发生在1997年至2001年,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明显受到了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2001年“电子签名示范法”的促进和影响。以两个“示范法”为蓝本, 出现了一系列代表性的立法。例如, 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 , 曾经被多个亚太国家和地区所效仿, 掀起了地区性的电子商务立法高潮。又如, 欧盟1999年的“电子签名指令” 、 2000年的“电子商务指令” , 为欧盟成员国的电子商务国内立法提供了框架和依据。 2001年后, 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均有了基本的电子商务法律之后, 关于电子商务的国家与地区立法活动曾经一度沉寂。

进入二十一世纪, 自第一个十年的中后期, 电子商务立法的第二次热潮逐渐显现。经历十余年的发展, 电子商务逐渐步入成熟阶段。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市场规模剧增、在整体经济中的地位和比重逐步提升, 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已经由浅入深、由点及面、由分散到系统。从最初消除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的电子交易法, 发展到涵盖电子商务中的数据流、商品流、资金流、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综合性法律。涉及商品质量、消费者保护、数据及隐私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争议解决、网络安全、侵权犯罪、知识产权、税收和金融、电子政务等各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关国家与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更加注重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 推动电子口岸、一站式通关等国际贸易便利化, 实施电子政务, 保障电子支付、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作用。随着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的结束, 主要经济体的电子商务立法向更加成熟的阶段迈进, 对于电子商务的核心、根本的法律问题的认识逐渐深化, 立法向维护和规范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人们基本权利的更高层次发展。

第二次电子商务立法方兴未艾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简称中国“电子商务法” ) 于2018年8月31日横空出世, 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中国“电子商务法”涉及经济、社会范围之广, 内容之丰富, 法律规范之新颖、独特, 均使之在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历史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国“电子商务法”在立法领域、立法体例与法律规范方面的开拓性与创造性使之具有了新时代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价值, 值得正在修订或者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与地区学习、参考与借鉴。以中国最新的“电子商务法”为蓝本, 可以勾勒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趋势, 进而深入研究其基本框架与主要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