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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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年龄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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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兰,女,1983年5月生,2000年12月经人介绍与同市大龄青年吴帅相识。吴帅考虑到自己年龄老大不小了,遂拿出10001元彩礼,要求尽快结婚。2001年2月,两人订婚,之后两人来往甚密。2001年6月,因为李兰不到法定婚龄,为了让其顺利同吴帅结婚,李父为李兰办了一张假身份证。李兰随即与吴帅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3年李兰生下一子。

2008年8月李兰外出打工时认识刘超并产生感情,刘超人长得帅,甜言蜜语会哄人,李兰遂产生与之结婚的念头。同年12月,李兰想与吴帅协议离婚,吴帅坚决不同意,认为他们感情不错,而且还有儿子。随后李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当时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请求法院宣告其与吴帅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李兰未到法定婚龄与吴帅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结婚时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诉讼时已符合《婚姻法》的结婚条件,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根据《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兰虽然在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其在申请宣告与吴帅的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即不能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另外,如李兰与吴帅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8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您提个醒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