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和我的配偶——夫妻间法律知识
第一节 夫妻权利义务
1. 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可否请求丈夫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情景再现
杨颖和李刚来自同一个城市,二人从小学起就是同学,学习成绩也不相上下。初中的时候,老师将两人安排到一桌,从那时起,李刚喜欢上了杨颖,并开始追求她。因为年纪还小,杨颖并没有对李刚的追求给予回应,反而刻意疏远他。后来二人升入了同一所高中,虽然不在一个班,但李刚还是经常找理由见杨颖,关心她,送她礼物。杨颖的态度还是不冷不热,但因高考的压力,李刚也就作罢。填报考志愿时,李刚打听到了杨颖报考的学校,自己也填了同一所学校,于是两人又到了同一所大学读书。
大学期间,李刚对杨颖展开了正式的追求,经常约她一起吃饭,看电影,送一些贵重的礼物。杨颖如果不接受,李刚就不依不饶,甚至发动杨颖的舍友来劝说她。在李刚这样强烈的追求下,杨颖终于答应了做他的女朋友。杨颖考虑到自己也到了该恋爱的年纪,李刚无论从外貌还是家庭还是学历都与自己相配,虽然自己不那么喜欢他,但李刚多年来确实一直对自己不错,而且这几年也没有别的追求者,选择李刚应该不会错。就这样,二人恋爱直到毕业,李刚的父母托关系为两人在县城找了工作,买了房子。毕业一年后,二人顺其自然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新婚期间,两人非常甜蜜,李刚对杨颖也一如既往地好。不久杨颖便怀孕,几个月后生下了他们的儿子。怀孕期间的杨颖觉得李刚对她越来越冷淡,但一直自我安慰是自己疑神疑鬼。孩子出生后,李刚非但没有表现出对孩子的喜爱,反而工作越来越忙,出去应酬的次数和时间越来越多。杨颖起了疑心,但也没有精力纠缠此事。直到有一天杨颖在丈夫的手机上看到了一条短信,有人竟然叫自己的丈夫“老公”,并催他回家。杨颖感觉天昏地暗,跟丈夫闹起来,逼问之下,李刚才说出自己出轨的事实。对方是李刚单位的女同事,且两人已住在了一起。杨颖心灰意冷,要离婚,但李刚却不肯。在亲友的调解下,李刚表示会结束婚外情,并不再犯,杨颖也答应再给他一次机会。事情虽然平息了,但杨颖内心的屈辱和愤怒没有消减,她觉得无论如何要给丈夫一个教训,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刚对其进行损害赔偿。那么,法院会支持杨颖的诉求吗?
律师指点
杨颖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丈夫李刚与他人同居,但他与妻子杨颖并未离婚,那么妻子是否有权申请损害赔偿呢?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中,李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这时如果二人离婚,杨颖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二人不离婚,则杨颖不能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换句话说,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对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二是夫妻二人因此离婚。本案中,我们只能从道德上对李刚的行为进行谴责。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