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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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理解与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客体上看,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从内容上看,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仅针对行政处罚)。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超越法定职责权限以及是否享有管辖权;(2)行政机关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是否清楚;(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4)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典型案例指引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案件适用要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58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相对人信赖利益,但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