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募捐对象的权利。

立法背景

实践中,有的慈善组织在劝募时采用虚构事实、夸大等方式描述一些受助主体的困难情况,引发人们的关注,事后被发现不符合事实,极大地伤害了人们的感情,损害了慈善事业的声誉。对此,本法作出专门规定。

条文解读

一、关于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

无论是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还是开展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都需要面对募捐对象。由于捐赠是自愿的,是否捐赠,由募捐对象自主决定。如果接受了劝募,捐出款物,募捐对象就成为捐赠人。当然,募捐对象也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不捐出自己的款物。无论是否捐赠,都需要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捐赠人的知情权、个人隐私权、用途去向的知情和尊重意愿等。国外立法对于劝募中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有规定。新加坡慈善法规定,禁止慈善募捐误导性宣传,所有向捐赠人或者普通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均应是准确的,不得带有任何误导性。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就是要让募捐对象了解、知道募捐活动的有关情况,比如募捐活动的受益人、募得款物的用途等。

二、关于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本条特别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如果募捐对象被欺骗,不仅募不到款物,反而适得其反,将带来人们的反感,长此以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将逐渐消解,而重塑公信力也将变得非常困难。特别是在目前,影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高。个别慈善组织或者慈善活动因善款未能善得、善款未能善用、善事未能善知而引发负面舆情,招致公众诟病,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和认可度。这就需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募捐,真正做到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三、关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法对违反本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