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慈善捐赠内涵的规定。
立法背景
慈善捐赠是慈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后续慈善活动的基础,没有慈善捐赠则慈善事业无法维续。本法作为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应当对慈善捐赠的内涵做出界定。
条文解读
一、慈善捐赠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目前,我国境内的慈善捐赠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境外慈善捐赠主体主要有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当然也不乏一些外国公民。本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通过鼓励和支持最广泛的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参与慈善事业,从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更好地鼓励更广泛的人参与慈善捐赠,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有必要明确慈善捐赠主体的范围。因此本条规定慈善捐赠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民法上的概念。
1.自然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不仅包括我国境内的公民个人,也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及外国公民。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某一自然人的捐赠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必须考虑捐赠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而他实施的捐赠需由个人承担法律后果。除关于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而由他实施的捐赠行为只有在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才由其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实践中,一些学校动员未成年学生实施捐赠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样的捐赠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如未成年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用以慈善捐赠的,则该行为会因与该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匹配而无效。
2.法人。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他们是重要的慈善捐赠主体。
3.其他组织。所谓其他组织是指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各类非法人的社会组织。
二、慈善捐赠是赠与的一种形式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慈善捐赠是赠与的一种形式,是有条件的赠与,即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基于慈善目的的要求,慈善赠与的受赠人只能是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相对于一般赠与的受赠人的范围窄很多。
三、慈善捐赠是基于慈善目的实施的赠与行为
一般而言,为了人道主义救助,为了帮助那些在经济或者生活上陷入困境、凭自己的能力难以脱困、急需社会提供帮助的个人,或者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都属于慈善目的。本法对慈善目的未作出界定,但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所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都属于符合慈善目的的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基于开展上述活动的需要所实施的赠与都是基于慈善目的的慈善捐赠。
四、慈善捐赠是自愿无偿的
1.慈善捐赠应当是自愿的。慈善捐赠应当是捐赠人自主、自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慈善捐赠、捐赠什么、捐赠多少、捐赠方式、捐赠期限、向哪个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进行慈善捐赠等。比如,企业进行股权捐赠时,考虑持股公司的股价稳定、投资者信心,以及资本控制等因素,有权对股权捐赠作出一些灵活安排。其做法可包括,分成不同年度若干次捐赠,而非一次性捐赠;在表决权和持股权分离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捐赠无表决权的股票,保留有表决权股票的方式等。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慈善捐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都不能强行或变相要求其进行慈善捐赠,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在我国,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都有对口的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于这些单位和组织可以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但不能干涉其内部事务,也不能越俎代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应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那种以行政命令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下达摊派任务,强行要求向某一社会团体捐赠财物的做法,是法律所禁止的。另外,慈善捐赠是捐赠人和受赠人双方的自愿行为,既不能强行摊派,也不能强迫受赠,捐赠程序应当体现慈善捐赠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意愿。如,捐赠协议是一种约定捐赠人和受赠人权利义务的好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签订捐赠协议应当取决于捐赠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的意愿,受赠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实践中,慈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捐赠人提供充分空间予以灵活变通,以达到既实现慈善宗旨,又有效地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与捐赠意愿的双赢效果。
2.慈善捐赠应当是无偿的。从民事行为上看,慈善捐赠也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此,慈善捐赠必然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付受赠人,受赠人取得捐赠财产,无须向捐赠人支付相应的代价。实际中,有的企业对一些社会团体或活动进行赞助,例如,世界许多知名企业都对奥运会予以赞助,这种赞助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推广行为。奥委会举办者在利用其巨大影响筹集了大量资金的同时,企业也借此为自己的产品或企业形象做广告,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因此,这种赞助并不是无偿的,不属于慈善捐赠的范围。另外,实践中,有些企业单位在进行慈善捐赠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收受受赠人的回扣的现象。这也违背了慈善捐赠的无偿性,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自愿和无偿是慈善捐赠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不具有自愿性和无偿性的,也就不能称其为慈善捐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