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
2008年监察长改革法案
(2008年10月14日通过[众议院法案928号])
第1节 法案简称
本法案称为《2008年监察长改革法案》。
第2节 监察长的任命与任职资格
本法案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8G节第c条作出修订,在该节最后部分补充如下内容:“每位监察长的任命不应考虑本人的政党派系,而只应根据廉政程度以及在会计、审计、财务分析、法律、管理分析、公共行政管理或调查工作等方面表现出来的能力。”
第3节 监察长的撤换
(a)行政机关。本法案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3节第b条的修订删除了该节第2句话,并插入如下内容:“如果某位监察长被撤换,或者被调往某一行政机关内另一个职位或地点时,总统应当在撤换或调任该监察长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会参、众两院说明此类撤换或调动的理由。除调动或撤换外,除非法律授权,否则不得依据本款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事活动。”
(b)受委派的联邦实体。本法案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8G节第e条作出修订,删除“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会参、众两院说明任何此类撤换或调动的理由”,并插入如下内容:“应当在撤换或调任该监察长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会参、众两院说明任何此类撤换或调动的理由。除调动或撤换外,除非法律授权,否则不得依据本款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事活动。”
第4节 监察长的工资
(a)监察长的工资按照行政首长工资系列中的第3级工资标准支付。
(1)概述。——本法案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3节作出修订,在该节最后部分补充如下内容:
“(e)监察长的年度基本工资标准(按照第12节第3款的定义)应当按照《美国法典》第5章第5314节中规定的行政首长工资系列中的第3级的工资标准支付,再增加3个百分点。”
(2)专业术语和表述连贯性的修订。——针对《美国法典》第5章第5315节所作修订删除了与如下职位相关的条目:
(A)教育部监察长;
(B)能源部监察长;
(C)卫生及公共服务部监察长;
(D)农业部监察长
(E)住房及城市发展部监察长;
(F)劳工部监察长;
(G)交通部监察长;
(H)退伍军人事务部监察长;
(I)国土安全部监察长;
(J)国防部监察长;
(K)国务院监察长;
(L)商务部监察长;
(M)内政部监察长;
(N)司法部监察长;
(O)财政部监察长;
(P)国际发展署监察长;
(Q)环境保护署监察长;
(R)进出口银行监察长;
(S)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监察长;
(T)总务署监察长;
(U)国家航空航天局监察长;
(V)核能管理委员会监察长;
(W)人事管理局监察长;
(X)铁路退休局监察长;
(Y)小型企业总署监察长;
(Z)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监察长;
(AA)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察长;
(BB)资产重组托管公司监察长;
(CC)中央情报局监察长;
(DD)社会保障总署监察长;
(EE)美国邮政署监察长。
(3)适用于其他监察长的规定。——
(A)概述。——即使存在任何其他法律条款,中央情报局监察长、伊拉克重建计划特别监察长和阿富汗重建计划特别监察长的年度基本工资应该与《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12节第3款所定义的监察长所领取的工资一样(即本法案第7节第a条所修订的内容)。
(B)禁止收取任何现金红利或奖金。——《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3节第f条适用于第A项条款所描述的监察长。
(4)专业术语和表述连贯性方面的其他修订。——针对《1990年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美国法典》第42篇第12651e(b)条)第19节第b条的修订删除了第3款规定。
(b)受委派的联邦实体的监察长。
(1)概述。——即使存在任何其他法律条款,在工资和其他方面,各受委派的联邦实体的监察长(《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8G节所定义的机构的监察长)在级别、等级和职衔的划定方面应该等同或高于(视具体情况而定)该指定的联邦实体中大多数最高行政首长(如法务长、首席信息官、首席财务官、人力资源总监或首席兼并官)。受委派的联邦实体的监察长(《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8G节所定义的机构的监察长)的工资不应低于该受委派的联邦实体最高级别行政首长年度平均总薪酬(包括奖金)。
(2)对工资调整的限制。——
(A)概述。——当受委派的联邦实体的监察长所领取的工资根据第1款的规定进行调整时,此种调整导致的工资增加额度在任何财政年度都不应超过该机构的监察长在前3个财政年度平均总薪酬(包括奖金)的25%。
(B)限制的定期废止。——第A项所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在2013财政年度及之后的财政年度所作出的调整。
(c)针对新上任的监察长的保留条款。——
(1)概述。——除本节第c条第1款中有关“绩效奖励”和“级别晋升奖励”的条款外,《美国法典》第5篇第3392节中的条款也适用于在高级行政职位担任检察长的官员。
(2)工资不可削减。——尽管存在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美国法典》第5篇第3392节的规定外,正式联邦雇员被任命为监察长时,工资(不包括任何红利或绩效奖金)不应被削减。
(d)保留条款。——在本条款施行之日就任如下机构监察长的个人的工资不应被削减——
(1)《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12节第2款(本法案第7节第a条对其进行了修订)所定义的行政机构;
(2)《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8G节第2款所定义的指定的联邦实体;
(3)依照法令设立了监察长职位的立法机关;或者
(4)依照法令设立了监察长职位的任何其他政府实体。
第5节 禁止收取现金红利或奖金
本法案针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3节(本法案第4节对其进行了修订)作出修订,在末尾补充如下内容:
“(f)监察长(根据第8G节第a条第6款或者第12节第3款的定义)不可以收取任何现金奖金或者现金红利,包括《美国法典》第45篇第5章规定的现金奖金。”
第6节 为监察长提供帮助的独立法律顾问
(a)行政机关监察长的法律顾问。——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3节(本法案第4节和第5节对其进行了修订)作进一步修订,在末尾补充了如下内容:
“(g)各监察长应当依照适用于公务员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建议,法律顾问或者直接向该监察长报告,或者向其他监察长报告。”
(b)指定的联邦实体的监察长的法律顾问。——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8G节第g条作出修订,在末尾补充了如下内容:
“(4)各监察长应当——
“(A)依照适用于指定的联邦实体中有关任职的法律和规章,任命一名应向监察长报告的法律顾问。”
“(B)在有偿服务的基础上获得由其他监察长任命并直接向其他监察长报告的法律顾问的服务。”
“(C)在有偿服务的基础上获得监察长廉洁与效率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的服务。”
(c)解释规则。——本节所作修订不应当解读为改变了任何行政机构或指定联邦实体法律顾问的职责或责任,它只涉及《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3节第g条和第8G节第g条(本节对其进行了修订)所规定的法律顾问的任职。监察长的法律顾问应当履行该监察长规定的职责。
第7节 监察长廉洁与效率委员会的设立
(a)行政机构。——针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的修订在第10节后面补充了如下内容,从而将第11节和第12节分别重新编排为第12节和第13节:
“第11节 监察长廉洁与效率委员会的设立
“(a)设立和任务。——
“(1)设立。——在行政机构系统内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即监察长廉洁与效率委员会(在本节中被称为‘委员会’)。
“(2)任务。——该委员会的任务应是——
“(A)处理单个政府机构无法解决的廉洁、经济和效率问题;并且
“(B)通过制定政策、标准和方法,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效率,帮助在监察长办公室建立起一支训练有素、有较高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
“(b)委员会成员。——
“(1)概述。——该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构成:
“(A)所有其办事机构是依据如下法律条款设立的监察长——
“(ⅰ)第2节;或者
“(ⅱ)第8G节。
“(B)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和中央情报局的监察长。
“(C)联邦金融管理局主计长。
“(D)由联邦调查局局长指定的一名联邦调查局的高级官员。
“(E)政府伦理办公室主任。
“(F)任职于特别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特别法律顾问。
“(G)人事管理局副局长。
“(H)管理与预算局主持管理工作的副局长。
“(I)国会图书馆、国会警察局、政府印刷(出版)局、政府问责局和国会大厦的监察长。
“(2)委员会主席和执行主席。——
“(A)执行主席。——管理与预算局主持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应担任该委员会的执行主席。
“(B)主席。——该委员会应从第1款第A项或第B项提及的监察长中选举1名监察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主席任期应为2年。
“(3)委员会主席和执行主席的职能。——
“(A)执行主席。——执行主席应——
“(ⅰ)主持该委员会的会议;
“(ⅱ)向该委员会各成员机构和实体组织的负责人提供该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报告摘要;
“(ⅲ)向该委员会提供有关成员机构和实体组织的信息资料,以协助该委员会履行其职能。
“(B)主席。——委员会主席应——
“(ⅰ)召集委员会会议——
“(Ⅰ)每年至少召开6次会议;
“(Ⅱ)尽可能每月召开1次会议;
“(Ⅲ)委员会主席可以酌情考虑增加会议召开的次数;
“(ⅱ)履行第c条规定的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
“(ⅲ)任命1名副主席协助履行委员会的职能,并在委员会主席缺席时代为履行其职能。除从中选举主席外,副主席应从第1款中的第A项第ⅰ目、第ⅱ目或者第B项提及的监察长名单中选举;
“(ⅳ)利用委员会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来支付委员会履行职能所必要的支出;
“(ⅴ)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关于竞争性公共服务系统中职务任命的规定和该篇第51章及第53章第3节关于普通公务员工资系列标准和分类的规定,选拔、任命和聘用委员会履行职能所需的人员;
“(ⅵ)为履行委员会职能和职责,与公共机构和私人签订合约和其他协议时,根据拨款法案,可从根据第c条第3款第B项设立的周转性资金中预提一定数额的经费,或者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办理;
“(ⅶ)通过与委员会成员磋商,设立由委员会主席确定的有效履行委员会职能所必需的各种合适的委员会;以及
“(ⅷ)每年度代表委员会撰写并向总统提交有关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报告。
“(c)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
“(1)概述。——委员会应——
“(A)不断指出、审查和讨论联邦政府的各项计划和日常运作在舞弊、浪费和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B)为了实现政府行动的协调一致,制定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提高联邦政府各项计划和日常运作的精简节约和效率,包括进行跨机构和跨实体的审计、调查和检查,以及实施评估计划和方案,以便快速有效地解决单个机构或实体没有能力或权力处理的那些与舞弊和浪费有关的问题;
“(C)制定各项有助于建设和维护一支训练有素、具有较高技能的监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策;
“(D)为了全体监察长的利益,对委员会认定是必要的或有需要的网站和其他电子系统进行维护;
“(E)开设1所或多所委员会认为对审计员、调查员、检查官及其他监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所需要的学术机构;
“(F)就第b条第1款第A项或第B项所描述的监察长办公室的职位,向有关任命机构推荐人选;
“(G)向国会提交委员会主席认定是必要的或合适的报告;以及
“(H)相应地履行委员会的权力和管辖权范围内的其他职责。
“(2)委员会成员的守规和参与。——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只要符合美国总审计长为联邦政府机构、组织、项目、活动和职能设立的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酌情——
“(A)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准则;以及
“(B)参与委员会的计划、方案和项目,除非某成员属于第b条第1款第I项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只应参与本人请求参与并经执行主席和主席批准的活动。
“(3)其他管理权。——
“(A)跨机构提供资金。——尽管《美国法典》第31篇第1532节及其他法律规定禁止为第ⅰ目第Ⅰ、第Ⅱ和第Ⅲ分目所规定的活动跨机构提供资金,但在履行该委员会的责任、权力和职责时——
“(ⅰ)执行主席可以授权使用跨机构资金,用于——
“(Ⅰ)政府机构内监察长办公室雇员的培训;
“(Ⅱ)该委员会设立的廉洁委员会的运转;以及
“(Ⅲ)任何其他由该委员会确定的授权项目;以及
“(ⅱ)经执行主席授权,各机构或者有成员在该委员会任职的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或参与此类活动的资金支持。
“(B)周转基金。——
“(ⅰ)概述。——该委员会可以——
“(Ⅰ)在美国财政部设立一项称为监察长委员会基金的周转基金;或者
“(Ⅱ)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达成协议以使用现有的周转基金。
“(ⅱ)周转基金的数额。——
“(Ⅰ)概述。——按照本款规定转交给委员会的资金数额应存入第ⅰ目第Ⅰ分目或第Ⅱ分目规定的周转基金。
“(Ⅱ)培训。——监察长刑事调查学院和监察长审计员培训学校所获拨款或者它们所能使用的其他资金中的剩余款项应转入第ⅰ目第Ⅰ分目或第Ⅱ分目规定的周转基金。
“(ⅲ)周转基金的使用。——
“(Ⅰ)概述。——除第Ⅱ分目的规定外,第ⅰ目第Ⅰ分目或第Ⅱ分目规定的周转基金中的资金数额可以用于履行本条法规规定的该委员会的各种职能和职责。
“(Ⅱ)培训。——转入第ⅰ目第Ⅰ分目或第Ⅱ分目规定的周转基金的资金数额可用于该委员会所认定的任何培训学术机构的运营及维持。
“(ⅳ)基金的使用权。——该委员会可以不受年度财政的限制使用第ⅰ目第Ⅰ分目或第Ⅱ分目所规定的周转基金中的资金数额。
“(C)替代条款。——自本款生效之日起,颁布的任何法律规定不应解释为限制或取代第A项或第B项规定的任何权力,除非此类条款特指本款法律规定的权力。
“(4)现有权力和责任。——该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不应影响——
“(A)司法部在执法和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
“(B)任何政府机构或实体的权力或责任;以及
“(C)该委员会单个成员的权力或责任。
“(d)廉洁委员会。——
“(1)设立。——该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廉洁委员会,该廉洁委员会应受理、审查和提交有关监察长和第4款第C项所规定的各监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之不法行为的指控调查;
“(2)成员资格。——该廉洁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A)任职于该委员会的联邦调查局官员应担任廉洁委员会的主席,并保管该委员会的文件记录。
“(B)该委员会主席根据第b条第1款中的第A项或第B项所任命的4名监察长,既有来自行政机关的代表,也有来自指定的联邦实体(根据第8G节第a条的定义)的代表。
“(C)任职于特别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特别法律顾问;
“(D)政府伦理办公室主任。
“(3)法律顾问。——司法部刑事局公共廉政处的处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担任该廉洁委员会的法律顾问。
“(4)指控的移交。——
“(A)要求。——在如下情况下,监察长应当把对该监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法行为的指控移交廉洁委员会——
“(ⅰ)对该项指控内容的审查无法指派给行政机关中对该项事务拥有相关管辖权的某个机构;以及
“(ⅱ)该监察长确定——
“(Ⅰ)无法对该项指控展开客观的内部调查;或者
“(Ⅱ)针对该项指控进行的内部调查可能是不客观的。
“(B)定义。——在本款法规中,“工作人员”指的是监察长办公室的任何雇员,他们——
“(ⅰ)直接向监察长报告;或者
“(ⅱ)由监察长根据第C项条款指派。
“(C)工作人员的指派。——每位监察长每年应向廉洁委员会主席提交为完成B条款规定的任务设立的职位的指派人员名单。
“(5)对指控的审查。——廉洁委员会应——
“(A)审查廉洁委员会所收到的针对监察长或第4款第C项所描述的监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之不法行为的指控;
“(B)将指控移交给行政部门中对该事务拥有相关管辖权的机构;以及
“(C)当廉洁委员会依照第A项条款确认的针对不法行为的指控无法依照第B项条款移交给某个行政机构时,将该项指控移交给廉洁委员会主席。
“(6)调查各项指控的权力。——
“(A)要求。——廉洁委员会主席应依照本款法规对根据第5款第C项条款所移交的所有指控展开彻底和及时的调查。
“(B)资源。——在廉洁委员会主席的要求下,构成该委员会的所有机构或实体的负责人——
“(ⅰ)可以向廉洁委员会提供所需的资源;以及
“(ⅱ)可以从本机构或实体为廉洁委员会选派雇员以实施本条款规定的调查,这些雇员服从廉洁委员会主席的管理和指示。
“(7)调查程序。——
“(A)适用准则。——依照本条法规启动的调查应遵照该委员会或其前身(总统设立的廉洁和效率委员会以及廉洁和效率执行委员会)颁布的最新调查质量准则实施。
“(B)补充政策和程序。——
“(ⅰ)设立。——廉洁委员会与该委员会主席应共同制定必要的补充性规定和程序性事项以确保处理如下事务时的公平和一致——
“(Ⅰ)决定是否启动调查;
“(Ⅱ)实施调查;
“(Ⅲ)报告调查结果;
“(Ⅳ)给予被调查对象针对廉洁委员会的任何报告作出回应的机会。
“(ⅱ)提交国会。——该委员会应向国会司法委员会提交依据第ⅰ目制定的补充性规定和程序的副本。
“(C)报告。——
“(ⅰ)具有潜在价值的指控。——关于第5款第C项描述的指控,廉洁委员会主席应撰写一份包含该主席的调查结论的报告,并向廉洁委员会成员提供该份报告。
“(ⅱ)针对不法行为的指控。——关于依据第5款第B项移交给某个行政机构的指控,该机构的负责人应撰写一份包含调查结果的报告,并向廉洁委员会成员提供该份报告。
“(8)评估与最终处置。——
“(A)概述。——关于依据第7款第C项收到的任何报告,廉洁委员会应——
“(ⅰ)对报告进行评估;
“(ⅱ)在调查完成后30天内(最大的可行期限范围内),向该委员会执行主席和总统(在报告涉及行政机构的监察长或该监察长的任何工作人员时)或指定的联邦实体的负责人(在报告涉及这类实体的监察长或该监察长的任何工作人员时)转发该报告,并附上廉洁委员会的建议(包括纪律处分方面的建议),以确定处置方案;以及
“(ⅲ)在依据第ⅱ目条款向执行主席提交此类报告后30天内,向众议院政府监督和改革委员会、参议院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以及国会中的其他司法委员会提交该报告的执行概要以及处理意见。
“(B)处理。——该委员会执行主席应向廉洁委员会报告事情的最终处理情况,包括总统或相关机构负责人采取了何种处置措施。
“(9)年度报告。——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会和总统提交一份有关廉洁委员会在前一财政年各项活动的报告,该份报告应包括:
“(A)所收到的指控的数量。
“(B)移交给其他机构的指控的数量,包括为展开刑事调查所移交的指控的数量。
“(C)移交给廉洁委员会主席进行调查的指控的数量。
“(D)没有进行移交而结案的指控的数量。
“(E)每项指控受理的日期以及每项指控最终处理的日期。
“(F)在案件移交给廉洁委员会主席时,针对指控所实施调查的进展状况的概要,以及在调查是在前一财政年完成的情况下,调查结论的概要。
“(G)该委员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事务。
“(10)获取更多信息资料的要求。——关于第8款和第9款法规,在如下人员的要求下,该委员会应提供有关特定指控的更加详细的信息:
“(A)参议院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的主席或高级成员;
“(B)众议院政府监督和改革委员会的主席或高级成员;
“(C)国会司法委员会的主席或高级成员。
“(11)不产生权利或利益。——本条法规的目的并不是要产生如下任何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即个人可以通过在法律层面强制实施该条款来反对美国、美国的政府机构、政府机构的官员或者其他任何人。”
(b)针对特别法律顾问或代理特别法律顾问的不法行为的指控。——
(1)定义。——在本节法规中——
(A)“廉洁委员会”指的是依据《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11节第d条设立的廉洁委员会;以及
(B)“特别法律顾问”指的是依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1211节第b条所任命的特别法律顾问。
(2)廉洁委员会的权力。——
(A)概述。——关于针对特别法律顾问或代理特别法律顾问之不法行为的指控,廉洁委员会可以按照与处理对监察长(或监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指控相同的方式在同样范围内进行审理、审查以及移交展开调查,这需遵守特别法律顾问应自行回避参与讨论依照本款法规提出的任何指控的规定。
(B)与现有法律条款的协调。——本条法规并未取消考绩制度保护委员会依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7701节进行绩效考评的权力。在依据本条法规提出的指控涉及《美国法典》第5篇第2302节第b条第8款的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在廉洁委员会受理该指控后120天内未采取纠正措施,则按照《美国法典》第5篇第1221节的规定,被视为属于该篇第1214节第a条第3款第B项规定之情形。
(3)规章。——为实施本条法规,廉洁委员会可以在磋商后或者符合其他相关规定时,制定任何必要的规则或规章。
(c)生效日期及现有行政命令。——
(1)委员会。——在本法案实施后180天内,依据本节法规设立的监察长廉洁和效率委员会应生效和投入运转。
(2)行政命令。——1992年5月11日签发的第12805号行政命令和1996年3月21日签发的第1933号行政命令(其生效时间都早于本法案实施时间)在如下日期及之后应停止生效——
(A)该委员会执行主席所确定的监察长廉洁和效率委员会生效和投入运转的日期;或者
(B)以本法案实施时间开始计算的180天期限的最后一天。
(d)专业术语和表达一致性方面的修订。——
(1)《1978年监察长法案》。——《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作出了如下修订——
(A)在第2节第1款、第2节第b条第2款和第8G节第a条第1款第A项中,删除了所有 “第11节第2款”的字样,并插入“第12节第2款”的字样;以及
(B)在第8G节第a条中,根据前面的第1款,删除了“第11节”的字样,并插入了“第12节”的字样。
(2)独立拨款账号。——针对《美国法典》第31篇第1105节第a条的修订删除了最初的第33款,并插入如下内容:
“(33)为监察长廉洁和效率委员会的拨款建立独立拨款账号,为监察长廉洁和效率委员会运作的学术机构所需的拨款总金额建立独立账目报表。”
第8节 向国会提交预算申请报告
针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6节的修订在其末尾补充了如下内容:
“(f)(1)每一财政年度,监察长应向其所在的行政机构或指定的联邦实体的负责人提交预算估算表和申请报告。该预算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监察长在该财政年度展开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总额、所有培训所需的金额(包括监察长提供的证明所申请的款项符合该财政年度监察长办公室所有培训的需求的文件)以及支持监察长廉洁和效率委员会工作所需的所有资源。该预算报告应详细列明支持监察长廉洁和效率委员会工作所需的资源并说明理由。
“(2)每个行政机构或指定的联邦实体的负责人在提交给总统审批的预算提案中,应当包括——
“(A)监察长总预算申请报告;
“(B)监察长培训所需资金金额;
“(C)支持监察长廉洁和效率委员会工作所需资金金额;以及
“(D)所涉及的监察长对该报告的任何意见。
“(3)在总统提交给国会的每份美国政府预算报告中应包括——
“(A)对依照本法案第1款编制的预算估算表作出单独说明;
“(B)总统为每位监察长申请的资金金额;
“(C)总统为监察长的培训申请的资金金额;
“(D)总统为支持监察长廉洁和效率委员会工作申请的资金金额;以及
“(E)所涉及的监察长对该报告的任何意见,如果该监察长认定总统提交的预算报告将从根本上阻碍监察长履行其职责。”
第9节 传唤权力
针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6节第a条第4款的修订如下:
(1)在“其他数据”后插入了“在任何媒质中(包括电子储存信息以及任何有形物质)”;以及
(2)删除了“subpena”(“传票”)字样,并替换为“subpoena”(“传票”)。
第10节 民事欺诈补偿法案
《美国法典》第31篇第3801节第a条第1款修订如下——
(1)在第D项中,删除了分号后面的“以及”一词;
(2)在第E项中,删除了句号,并插入“;以及”;以及
(3)在末尾补充了如下内容:
“(F)指定的联邦实体(依据《1978年监察长法案》第8G节第a条第2款关于该术语的定义);”。
第11节 指定的联邦实体的执法权
《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6节第e条修订如下——
(1)在第1款中,删除了“依据本法案第3节任命的”;以及
(2)在末尾补充了如下内容:
“(9)在本条法规中,‘监察长’指的是依据本法案第3节任命的监察长或者依据本法案第8G节任命的监察长。”
第12节 每半年提交检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规定
《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5节修订如下——
(1)在第a条第6款、第a条第8款、第a条第9款和第b条第2款中——
(A)在“审计报告”出现的第一个地方后面插入“检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
(B)删除第二个“审计”;以及
(2)第a条第10款中,在“审计报告”后插入 “,检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13节 监察长办公室网站信息
(a)概述。——针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的修订在第8K节后插入了如下内容:
“第8L节 监察长办公司网站信息
“(a)与监察长办公室网站直接链接。——
“(1)概述。——各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的主页上建立与本机构监察长办公室网站的直接链接并进行维护。
(2)便利性。——依据第1款建立的直接链接应该在明显的位置显示,能方便进入监察长办公室网站。
“(b)针对监察长办公室网站的要求。——
“(1)发布各种报告和审计结果。——各机构的监察长应——
“(A)在任何报告或审计结果(或者任何报告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公布后3天时间内,在监察长办公室网站上发布该报告或审计结果(或者该报告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以及
“(B)确保本款第A项所描述的任何报告或审计结果(或该报告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
“(ⅰ)容易通过监察长办公室网站主页上的直接链接看到;
“(ⅱ)包括一份有关监察长调查结果的概要;以及
“(ⅲ)以如下格式发布——
“(Ⅰ)可搜索和可下载;以及
“(Ⅱ)方便通过公共通道访问网站的个人进行打印。
“(2)有关舞弊、浪费和滥用权力的报告。——
“(A)概述。——各机构的监察长应为民众举报舞弊、浪费和滥用权力问题在监察长办公室网站主页上建立直接链接并进行维护。利用依据本款法规建立的直接链接举报舞弊、浪费和滥用权力问题的民众不应被要求提供与该人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
“(B)匿名规定。——在未获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各机构的监察长不应公开依据本款法规进行举报的任何个人的身份,除非该监察长确定公布其身份在调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
(b)废止。——《2008年金融服务及一般政府拨款法案》第746节第b条(《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注释;《法律总汇》第121卷第2034页)被废止。
(c)实施。——在本法案实施后180天内,各机构负责人和各机构监察长应实施本节法规所作之修订。
第14节 其他行政权力
(a)概述。——《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6节第d条的修订可解读为:
“(d)(1)(A)为适用第B项所确定的法律条款——
“(ⅰ)各监察长办公室应被视为一个独立机构;同时
“(ⅱ)担任第ⅰ目所提及的办公室负责人的监察长拥有与该机构有关的职能、权力和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或法律条款规定的任命权。
“(B)本条款适用于《美国法典》第5篇中的下述条款:
“(ⅰ)第35款第Ⅱ分目。
“(ⅱ)第8335节第b条、第8336节、第8344节、第8414节、第8468节和第8425节第b条。
“(ⅲ)所有涉及高级行政首长(由人事管理局确定)的条款,服从本节第2条的规定。
“(2)为适用《美国法典》第5篇第4507节第b条,第1款第A项第ⅱ目在实施时应用‘担任第ⅰ目所提及的办公室负责人的监察长应’替代‘监察长廉洁和效率委员会(依据《监察长法案》第11节设立)应”。
(b)税务管理局财政监察长保护国家税务局雇员的权力。——针对《1978年监察长法案》(《美国法典》第5篇附录)第8D节第k条第1款第C项的修订删除了“人身安全”,并插入“对国家税务专员的保护”。
(翻译:周艳辉 审校:许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