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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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教育、培训广告准则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典型的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的承诺,其他的还有很多,例如,“一个月提高三十分”,“就业率100%”等。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到考核难度变化,教育、培训方的师资差异,接受培训方的基础、学习态度差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般不可能都达到所承诺的效果,在广告中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是不合适的。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都有可能接触到命题信息,他们如参与教育、培训,有泄露考题的风险,使考试失去公平,违背通过考试选拔人才、考核知识技能的目的。因此,很多主管机构都明确规定,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不得参与该考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广告中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广告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并可能造成误导。因此,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案例 16 培训广告中对培训效果作出明文保证性承诺被处罚案(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150号)

网址为www.wanxue.cn的万学网属北京万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所有,“海文考研”是当事人持有的教育品牌。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10日当事人在万学网海文考研频道首页对海文考研进行广告宣传的内容中含有“遥遥领先的中国考研第一品牌”及“顶级教研团队”等、对2015届考研钻石卡高端辅导系统进行宣传的内容中含有“实现考研学习效率300%的提升” “考研成功率趋近100%的人生腾飞”等。万学网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开发、维护,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以上事实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ICP证复印件、广告页面、《转让合同》复印件及询问(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