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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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指定服役制度

指定服役制度是国家主导下的一种强制分工,指固定由相应群体世代负责某役的服役形式。[13]指定服役制度不仅出现于中国,还存在于两河流域城邦时代、阿卡德帝国、乌尔第三王朝、亚述帝国、古印度、日本、缅甸、印加帝国、阿兹特克帝国、老挝、波斯、古埃及、古希腊以及非洲加涅姆—博尔努王国的赛福瓦王朝、豪萨城邦国、布干达王国、安科勒王国、阿散蒂帝国等国家和地区出现的早期国家当中。

在中国,就商代而言,《尚书·酒诰》中提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关于侯、甸、男、卫之所指,贾公彦、孔颖达、孔晁、伪孔传等注释家看法较为一致。侯,是王的“斥候”。甸,即“田也”,负责为王“治田入谷”。男者,“任也”,负责“任王事”,但具体负担什么事务还不清楚。卫,负责“为王捍卫”。在注释家看来,侯、甸、男、卫对于王而言各有分职。这一认识亦得到出土文字资料证实,在商代甲骨文中,常见“职名”加“族氏名”的语言结构,如“侯某”“田某”“犬某”“牧某”“亚某”“射某”“戍某”“马某”等,有时直接单称“职事”,或者以类相称采用“多”加“职名”的语言形式,如“多侯”“多田”“多任”“多犬”“多亚”“多射”“多马”“多工”“多宁”等。早已有学者指出侯、犬、田、牧、卫、任(男)都是职名,是率领着族人以及从属人员为商王服役的。[14]只是一些学者还固执于内服百官、外服诸侯的分野,不能做出科学的解释。[15]另一则重要文献材料是周初分给鲁周公的“殷民六族”及分给卫康叔的“殷民七族”。[16]有学者认为施氏是旌旗工,锜氏是错刀工或釜工,陶氏是陶工,索氏是绳索工,长勺氏、尾勺氏是酒器工,樊氏是篱笆工,终葵氏是锥工,繁氏是马缨工。[17]赵世超指出,把这些族氏说成是专业的手工业者,是犯了臆测往古的错误,较大的可能是某族在制造某种产品方面较有传统,以至于竟以其驰名的产品称呼该族。[18]以族为单位从事某项劳役还得到出土资料的证实,张光直先生通过对青铜器族徽研究,认为商代各族群的职业明显趋向于专一化,这些族当中有的从事生产各种手工业品,有的族则从事某种特殊的服务。[19]近年来随着殷墟考古发掘的进展,已证明了为王室服务的专业化族氏存在。[20]

克殷和东征后,由于现实需要的变更与职事的复杂化,周人保留自身服役传统的同时,亦对殷遗民的固有劳役进行了吸收和扬弃。周初分封时,甸、男等职类尚且存在,[21]但随即便统称为“诸侯:侯、田、男”了。[22]这一变化的根源在于周人出于“藩屏周室”目的,突出对“侯”这一职事的需求。[23]西周、春秋时期,指定劳役在内容上更趋复杂化。诸侯除了对周王履行斥候、镇抚、从征等军事劳役外,还要承担其他服役义务。陈之先祖虞阏父为周武王“陶正”,从而周人的“先王赖其利器用也”。[24]可见,陈国担任陶正的同时亦被指定负责为周王室生产陶器的劳役。管仲曾责问楚国“尔贡包茅不入”,“贡包茅”与该国负担“守燎”劳役时“置矛蕝,设望表”的活动有关,可见楚国要负责周王朝会盟时看守火燎的事务,并负担与之相关的贡纳及劳役。[25]金文中谈到“介邢侯服”以及“燕侯旨初见事于宗周”。[26]邢侯赐“服”、燕侯到宗周献“事”,说明两国均有职役。《左传》僖公五年记载晋国灭亡了虞国后,“归其职贡于王”,“职贡”区别于一般的“贡”,是其必须履行的贡纳,就其本质而言便是指定劳役,这说明直到春秋时期王室与诸侯国之间仍存在指定服役制度的孑遗。王室与诸侯国内部指定劳役更加普遍,王室有专司为周王豢养祭祀牲畜的伯舆七姓,韩国有从事筑城、种田及贡纳物品的追、貊之人。鲁国有“守龟卜室之族”,晋国有“旄车之族”和“守桃林之塞”的族氏,楚国有以泠人为族职的钟仪。[27]此外,《周礼》所述“鳖人”“兽人”“腊人”“酒人”“浆人”“醢人”“缝人”“染人”“履人”“牧人”“牛人”“充人”“舂人”“鸡人”“鬯人”“菙氏”“服不氏”“射鸟氏”“罗氏”“方向氏”“薙氏”“哲蔟氏”等,他们或纳贡献物,或亲履职事,很难将之与总理其事的大官联系起来,而且“人”或“氏”以类相称,因此均属于指定服役范畴。[28]国野之间也存在指定劳役,肃慎氏所服的“职业”是贡纳楛矢石砮,犬戎氏之职是负责进献白狼、白鹿,立国前秦先祖非子曾率领部族在汧水和渭水交汇处为周王服养马劳役,姜戎氏则与“晋之百役”相继以时无不从之。[29]甚至到了战国时期,在王室控制的手工业中仍然本着“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的传统,[30]这说明官营手工业中仍然保留着指定服役。随着周代指定劳役内容的复杂化,并伴随大分封之后一族分居多地的新变化,商代那种以“职名”加“族氏名”的语言结构便被“地名”加“职名”所取代。

指定服役制度在文献资料中称为“服”。服不仅有内外之分,而且还有上下之别。[31]荀子曾总结商汤和周武王时的政治时指出“通达之属,莫不从服”,杨倞注释曰:“通达之属,谓舟车所至,人力所通者也。”[32]凡王朝势力所及之地皆要服役,这样便造成了全天下“人皆有服”的新局面。服有时候也称“事”,事引申为“服事”或“所服之事”,故而事与服可互用,如金文中“更厥祖考服”,相同辞例又称为“更乃祖考事”。[33]根据“服”“事”服役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贡”与“职”两种表现形式。在先秦时期,“贡”指贡纳,如《国语·鲁语下》记载肃慎氏之“贡”是被称为“楛矢石砮”的一种箭;“职”一般指劳役,如《左传》襄公十年伯舆七姓从事豢养祭祀牲畜的劳役,周平王赐之骍旄之盟曰:“世世无失职。”“职”和“贡”有时又可以相互转化,服役者到王室躬亲从事便是劳役,在居地将物品和生产创造出来献给统治者便是贡纳。从付出剩余劳动的角度来说两者并无二致,春秋时期“贡”和“职”很难截然区分开来,如《左传》僖公十一年谈到“黄人不归楚贡”,而十二年却说“不共楚职”。杨伯峻解释说:“职,贡也。”[34]一旦“服”或“事”由某一族氏世代守之就变成了“业”,如“庶人、工、商各守其业”“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有事而无业,事则不经”,[35]业乃长期守事者,故而韦昭训业为事。[36]因此,在文献中指定服役制度除了表现为“服”,还应该包括“事”“职”“贡”“业”等。

随着春秋和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指定服役制度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在后代王朝当中,根据统治者的需要在一些特殊领域,仍然有所保留。如今天陕西省渭南市的蒲城县,其原名为奉先,取义“侍奉先人”的意思。历史上蒲城所尊奉的先人便是唐睿宗李旦,据说以前奉先县城所有人都为桥陵守陵并服役的,至今从陵墓周边一些村落的名称中,依然可以看到他们昔日所服的指定劳役,如垫盖王家村专门负责为祭陵人员生产下跪用的垫子;拴马村负责为祭陵官员拴马;管门村负责管理陵区大门;甜水井村负责供应陵区的用水。[37]元代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幼子拖雷从蒙古部落当中精选出一千余人,指定其祭祀和守卫成吉思汗的灵帐,并让他们享有“不服兵役,不纳赋税”的特权。在这些守陵人中亦有专门的分工,如有些人负责演奏音乐;有些人负责唱诵;有些人负责主持祭祀;有些人负责筹备祭祀,总之,这些人不仅各司其职,并且世代相传。这部分人在蒙古语中有着特殊的称谓,即“达尔扈特”,意思是“担负神圣使命者”。[38]在辽朝,据《辽史·营卫志》记载,辽朝发展壮大后,平时为统治者居守的“宫卫”,称为“斡鲁朵”;负责统治者出行的“行营”,称为“捺钵”;为统治者分镇“边圉”的是“部族”。这种“宫卫”“行营”和“分镇边圉”等活动,大抵也是采取指定服役形式来实现的。同时,在辽朝“斡鲁朵”州县下,也有许多小的聚落负责为斡鲁朵宫主们服役。在今赤峰地区发现的《黑山崇善碑题名》的碑文上刻有许多地名,如长作寨、营作寨、中作寨、窑坊寨、果园寨、教坊寨、粮谷务、下麦务、上麦务、西麦务、柿作务等。[39]据学者研究,这些寨子是因为长期为斡鲁朵宫主负担专门的日常生活所需,从而成为以其所服劳役命名的专名聚落。[40]另如在清朝满族入关前,负责贵族日常生活的人称为“包衣”,包衣也以专门人群为满族贵族负担各种劳役,这些负担久而久之就变成了固定的差苛,如河北青龙县的肖营子,他们原属清代满族人的包衣,清朝统治者把他们下放到该地垦猎,让他们负责每年捕猎野鸡向清朝皇宫进贡,日久便形成了固定的差苛,称为“野鸡差”;[41]沿松花江流域居住的锡伯族,他们原是从京城遣回的王公府包衣,受清朝宫廷总管内务府直接管辖,他们每年冬季负责向清朝宫廷进贡松花江里的鳇鱼,因此而形成的苛役,被称为“支鳇鱼差”。[42]

此外,中国历史上一些地方民族政权从前国家状态踏入国家门槛后,同样会出现指定服役制度。如据《周书·异域传下》和《北史·突厥铁勒传》记载,柔然人征服了突厥后,专门指定其负责打铁劳役,突厥人成了柔然的专职铁工。在西双版纳傣族人建立的地方政权勐泐王国中,种田、警卫、守仓、打柴、服兵役、挑水、舂米、买菜、点火、炒菜、煮饭、点灯、扇扇子、压妆、唱调子、端洗脸洗脚水、照看小孩、熬盐、榨糖、纺纱、织布、染布、祭祀、修建、制作金银陶瓦器皿和金属兵器等各种劳役,都由专门的人群来负责。[43]新中国成立前在土司统治时期,云南梁河县阿昌族也以村寨为单位固定负责为土司承担劳役,如丙岗、丙盖是“伙夫村”,二村负责为土司煮饭;勐科寨为“马伕寨”,该寨负责为土司出行时抬轿;长寨是专管吹大号的寨子,负责为土司每天吹三次大号;关璋、弄坵为“胭粉庄”,土司家夫人、小姐的胭脂水粉由二村生产和供应;荒田为“送柴村”,专门负责为土司家砍柴并提供柴火。[44]云南沧源佤族,在清代孟董土千总管辖下,以佤族“戈恩”为基础划分了十八个圈,并向各圈摊派固定劳役。如土司规定拉勐、帕丘、来丁、控角四个圈的佤族村寨负担盖房子和运输物资的劳役,和林、帕来、曼来、糯良、曼行、帕良、广洒、海别、班良、广弄、曼莫、班乌、宽甸、曼库、广龙等十三个圈负担出兵打仗的劳役。[45]云南凉山彝族在利利土司统治时期,以彝族“家支”为基础摊派指定劳役,指定阿侯家负责为土司酿酒;莫色家、海烈家负责为土司推磨;恩扎家负责为土司放牛羊;苏呷家负责为土司制毡衣;乌抛家负责每年为土司贡纳十条牛和十套弓箭;甘家毕莫负责为土司家送鬼;阿尔马家负责为土司家撑屋里的矮柱子;阿尔家负责为土司调解纠纷;普陀马家负责为土司剪羊毛。[46]在云南武定县万德区,新中国成立前罗纪戛村被指定负责为土司及其家人出门时抬轿;万宗铺村和甲腊沟村被指定负责在土司家有人故去时守灵堂;泥拉沟村和支卧村被指定负责为土司家舂米。[47]据《丽江府志》记载,16世纪在丽江木氏土司统治期间,被称为“四山野夷”的各村寨,分别要为土司承担粮草、马匹、肉食、麻布、竹篾器等数十种实物贡纳,以及牵马、抬轿、养猪、推磨、运料、修建等各种摊派的杂役。[48]在云南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新中国成立前拉祜族是傣族的滚很召等级,他们也要以村寨为单位专门负担各种劳役,如曼福村负责为土司家清除粪便;上弄抗、班长山村负责为土司舂碓;小平掌、贺四沟、满落山村负责土司署通讯事务。[49]广西侗族在土司统治时期,管沟、管厕等杂役,不仅项目多并且分工具体。[50]贵州的水族在明代烂土司统治下,凡土司家的一切耗费都由专门的人群负责,从鸡、鸭、柴草、棉花、虾酱、辣椒、筷子等,都分别由相应村寨定期缴纳。[51]湖南的土家族,在永顺土司统治之下,设有专门供土司狩猎役使的“猎”旗;守卫土司衙署的“戍”旗;经营土司花园苗圃的“苗”旗;为土司及其亲属铸造各种金银首饰及器皿的“镶”旗;负责为土司红白喜事提供役使的“吹鼓手六旗”;陪同土司外出并听从差遣的“伴当七旗”,以及专门从事碾米的“米房”旗等。[52]总之,各种劳役都是固定由专门的人群负责。

在古印度笈多王朝以前,[53]指定服役制度又称为“瓦尔那”和“阇提”制度,中国人习惯上将两者统称为种姓制度。“瓦尔那”出现于公元前15世纪左右,原义为“色”“质”,最初是用来区别白皮肤征服者雅利安人与黑皮肤被征服者印度土著而获名。在晚期吠陀时期,种姓制度按照职业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规定婆罗门负责教授吠陀和祭祀,刹帝利负责保护众生,吠舍负责畜牧、经商、务农,首陀罗负责心甘情愿地侍候上述诸种姓。[54]四个“瓦尔那”经过发展衍化,又在各自内部分化出了许多更小的职业集团,这些集团印度人称之为“阇提”。从古印度法典来看,他们的职业可分为航海者、伶工、榨油人、弓箭匠、占星家、养鸟人、武艺教师、玩狗人、养鹰人、外科医生、猎人、缝衣匠、铁匠、金匠、养狗人、洗衣匠、皮革匠、理发匠、渔人、挖根人(以挖植物根茎买卖为生的人)、捕蛇人、捕鸟人、牧人等。[55]国王规定不同种姓要为国家服劳役,并且各行其事不得改业,因为在他们看来“越出本业,就会搅乱这个世界”。[56]同时还规定服役的期限,如印度法典规定:“国王应该让每一个机械匠、工匠和以体力为生的首陀罗每月服一天劳役。”[57]传说孔雀王朝的统治者旃陀罗笈多·毛里亚的家族就是为宫廷养孔雀的种姓,毛里亚来源于Mora,意为孔雀。[58]公元前6世纪以后,印度农业、手工业以及商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外加佛教和耆那教对传统种姓制度的冲击,印度原生形态的种姓制度逐渐被新的种姓制度所替代。随着原生形态种姓制度的衰亡,指定服役制度也逐渐销迹。[59]

在日本,指定服役制度起源于日本古老的“伴”制,“伴”原为氏族或部落社会内部最古老的分工。[60]随着大和国的形成和发展,指定服役制度在日本得到确立。后来因为受到朝鲜“部司制”的影响,正式更名为“部民制”。[61]据《日本书纪》记载,大和国家鼎盛时期曾经共有180多个部。[62]这180多个部,既包括负责为王室占卜吉凶的卜部,负责为祭主赞辞的祝部,负责掌管国家财政的藏部,负责为天皇记言、记事且传达天下四方之志的史部,负责掌管争讼事务的解部,负责专门从事罪犯刑罚的神刑部等从事国家各种政务的部;又包括负责为皇室提供饮食膳羞的膳部,负责统治乘辇事务的车持部,负责提供水的水部,以及负责提供娱乐活动的犬养部、笛吹部、鸟养部等专门服侍天皇和贵族日常生活的部;也包括负责充当天皇卫队的大刀佩部、韧负部等侍从和守卫的部,以及负责看守宫门的门部;还包括负责酿酒事务的酒部,加工衣料和服装的锦部、服部、狛染部、衣缝部,负责生产祭祀用品的玉作部、镜作部,负责生产武器的弓削部、盾部、矢作部,负责生产陶器的泥部、陶部、土师部等从事某种专门生产的部;亦包括负责在田庄中从事耕作的田部等。[63]总之,从佐政国家理财,到负责祭祀裁判;从为统治者供膳缝衣,到负责吹笛养鸟;从管理国家事务,到供养皇室、贵族的日常生活,皆分配给不同的部负责。这些部民被统治者以集团的形式组织起来,分别从属于天皇或贵族,并让其世代从事某一固定的职业。总之,事无巨细,皆有部为之。到公元646年,日本孝德天皇进行了“大化改新”,改革的重点主要是针对部民制,即用新的赋税制度代替传统的指定服役制度,从此指定服役制度正式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被废除,但在一些特殊的领域,例如手工生产领域,仍然有所保留。[64]

在缅甸,指定服役制度被称为“筐托”或“阿赫木旦”。“筐托”最早出现于蒲甘王朝时期,蒲甘王朝以后,“筐托”改称“阿赫木旦”,并且服役的内容更加丰富,分工也越来越细。到了东吁王朝时期,形形色色的阿赫木旦组织已经达到上百种之多。仅他隆王公元1635年的命令中提到从事各色杂役的阿赫木旦组织就包括40多种。其中包括持伞、制伞、提箱子、抬轿子、供水、送水、放牛、厨师、洗衣、养花、制胶、编篮子、编织、制梳子、占卜、驱赶鸟雀、为僧侣送食品等。他隆王在公元1630年的一次命令中,提到象兵、炮兵、水兵、骑兵等军事组织就有10多种。此外,还有一些阿赫木旦组织专门从事由王室垄断的各种产品生产。公元1600年,王室下诏宣布琥珀、宝石、树胶、金、铁物品的生产全部由王室垄断。公元1670年王室的敕令中,提到过从事舞蹈、音乐、歌唱、戏剧等服务的9种宫廷优伶组织。[65]到了雍籍牙王朝时期,仅《缅甸悉档》中就记录有七八十种阿赫木旦组织,既有耕种王田的拉迈,又有采树汁人、敲鼓手、捕象手、金匠、银匠、铁匠、铜匠、铅匠、雕刻匠、造船匠、裁缝、画工、管园圃者、刺绣匠、点灯者、击钟者、传快信者、守仓库者,还包括各种枪兵、骑兵、步兵等服兵役的组织。[66]总之,职业分工多样而且复杂。直到1885年缅甸完全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在英国殖民政府的推动下,指定服役制度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以筐托或阿赫木旦为表现形式的指定服役制度,在缅甸历史上共存续了800年之久。[67]

在南美洲的印加帝国,有学者将指定服役制度称为“米达制”(Mita)、“柯威”(Corvee)或“劳役摊派制”(Repartmiento),[68]这显然是西班牙统治者赋予的称谓。指定服役制度产生于印加建国的过程中,并在印加国家发展史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印加王外出巡视时有专门的两省负责为其抬轿子,[69]国王死后也有专门的诗人和歌手为他赞颂生前的功绩。[70]其他省份亦有不同的分工,如有些省份提供最善于采矿的人负责采矿,而另一些省份则提供金属工匠或木匠负责手工产品加工。[71]此外,不仅印加帝国的矿山采用抽调“米达”劳役的形式来服役。[72]帝国的畜牧业同样存在着指定服役,庙宇牧场和政府牧场均指定由专门的牧民负责看管。[73]帝国为了保证地方机构的下情上达以及中央政府命令的落实,还指定有专门负责传递信息的人群。[74]这些都是指定服役制度在印加帝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到16世纪西班牙殖民者入侵以后,指定服役制度又成为侵略者奴役和剥削印加人民的重要手段,直至秘鲁等南美现代国家建立后,指定服役制度才得以彻底废除。可以说,指定服役制度与印加帝国的发展史相伴始终。[75]

在埃及,指定服役制度可以追溯到赛索斯特里斯(十二王朝)时代。据希罗多德记载,统治者将埃及人分为僧侣、武士、牧猪人、牧羊人、通译、商贩、舵手阶级,每个阶级都以其从事的职业命名,各种职业人群分居不混且世代承袭。[76]这些职业之间还具有排他性,与印度种姓制度关于职业的规定非常相似,即都是为保障指定服役制度的顺利完成,人为地制造了不同职业之间的界限规定。

在希腊的迈锡尼文明时期,线形文字B记录了宫廷的一种复杂分工组织。在国王之下的各个社会等级中,几乎每个人都有他的固定位置。派罗斯的一块泥板中记载有“装配工”“烧火工”“军械工”“面包师”“纺纱女工”“meridamate”“mikate”“porudamate”等工种,他们的服务对象是帕拉斯(Pallas)、阿克索塔斯(Axotas)、普尔科罗斯(Purkolos)、埃尼奥西奥斯(Eniausios)、普特攸里(Ptejori)、普里阿米亚斯(Priameias)、安萨斯(Anthas)、忒奥波坡斯(Theopompos)、寇塔沃(Qotawo)等大贵族。虽然我们不能完全知晓每个词的具体意思,但可以了解到的是当时已经有了完善的职业划分。这些职业分工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分工,因为他们所服务的对象是各级统治者,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有学者认为在迈锡尼社会每个人都是要为上级统治者提供劳役和服务的。[77]但这些职业究竟是建立在个人基础上还是建立在族氏等血缘共同体基础上,目前仍尚不明确。然而从派罗斯的另一块泥板所记录防卫海岸的人群情况来看,这些职业应该都出自某一血缘族氏。如指定马列乌斯(Maleus)负责坐镇奥维托诺(Owitono);指定奥维托诺负责守卫奥查利亚(Oichalia);指定凯帕伊萨(Kyparissian)负责守卫阿鲁沃特(Aruwote);指定凯帕伊萨和科尔基奥斯(Kerkios)负责守卫埃萨勒维斯(Aithalewes);指定奥查利亚、阿普卡(Apuka)、埃科塔(Aikota)负责守卫奥维托诺。[78]这些负责守卫的人群,应该出自不同的族氏。而较迈锡尼文明更早时候的克里特文明米诺斯王宫也有一份宫廷档案,这份档案也是用线形文字记述的,有些人称之为线形文字A。目前学界对王宫内部职业的具体分工了解得并不充分,只知道米诺斯王宫也是财富的再分配中心,并且同样存在一种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经济。在克里特岛,市场上的物品交换非常少见,农村居民有时会买卖些东西,但是这种交易只是作为日常生活的补充,并且交易量上也远无法与王宫再分配经济制度相媲美。[79]因此,我们推测克里特文明应该与迈锡尼文明一样,也存在指定服役制度。

在非洲历史上的许多小王国中也保持着指定服役制度较为原始的形态。如在非洲维多利亚湖附近的布干达(Buganda)王国,整个王国共分成36个以血缘外婚为特征的氏族,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图腾,并以图腾为自己的氏族命名。国家具体事务都明确分配给各个氏族,如鼠氏族负责国王警卫,水牛氏族负责为国王承担挑东西劳役,猴氏族负责守卫王陵,田菌氏族负责为国王宫廷守门,河马氏族负责为国王担任鼓手,獭氏族负责为国王选择妻子。[80]国王庄园里的各种任务,也由专门的氏族世代承担,如猴氏族要供应王室用的陶器、牛油并且看守水井。[81]在阿散蒂帝国,国王的金凳子有专职的搬运人和警卫人员,金凳子不能接触到地面,温奇的酋长负责提供大象皮以放置金凳子。此外还有负责守卫先王陵墓的氏族酋长。[82]在豪萨城邦国,这个国家共由7个豪萨组成,卡诺和腊诺负责从事纺织品和印染业;卡齐纳和道腊主要负责经营商业贸易;戈比尔主要职责是保卫各城邦国家不受外敌侵犯;扎里亚成负责为其他城邦提供奴隶劳动力。[83]在安科勒(Nkore Ankole)王国,也有学者译成安科莱或尼安科尔,[84]各种职业也是被指定分配给各个氏族的,如铁匠、雕刻师、树皮制衣者、凉鞋制造者、皮肤护理师、清洁工、啤酒酿造者等职业都固定成为特定氏族的“特权”,如布韦祖(Buwhezhu)和巴尼亚卢古卢(Bunya-ruguru)负责为国家行猎时提供猎手,届时两族氏要带着狩猎的网和猎犬为国王服役;阿瓦伊加拉(Abaigara)氏族负责为国王制作凉鞋,同时负责种植和贡纳国王烟草;科基(Keki)氏族负责为国王提供乐师,他们主要职责是为国王演奏巴干达长笛;阿巴辛戈(Abasingo)氏族负责为国王提供饮用的魔水。[85]在加涅姆—博尔努王国(Kanem-Bournou,Kanem-Borno)的塞福瓦王朝(Saifwa Dynasty)统治下,当地土生土长的6个族群被赋予某种服役“特权”,他们有的专门负责集团内部的婚姻,有的负责为国王的健康及福利做祷告等相关事宜。[86]

在亚述帝国,既有为王室服务的“洒扫人员”(Zariqu)、手工生产者(Kisru)和牧人等群体,又有为神灵提供贡品的面包师、酿酒师和榨油师等职业集团。此外,还有专门负责拱卫国家边境的族群,如伊狄巴鲁被任命为应对埃及入侵的守门人,指定甘布鲁人负责封锁埃兰入侵的道路。[87]

此外,在中美洲的阿兹特克帝国,指定服役制度被学者称为“劳役分派制”(Repartmiento)或“瓜特基尔制”(Coatequitl),[88]这种指定服役制度后来成为西班牙殖民者农业和矿业上服役人群的重要来源。随着社会的发展,指定服役制度直至17世纪才被西班牙殖民者废除。在老挝,指定服役制度被称为“贡滥”。“贡”义为村寨,“滥”是指拴牛马的绳子。“贡”“滥”合名,即像拴牛马一样把广大人民拴缚在指定劳役这根柱子上。直到法国对老挝的殖民统治时期,“贡滥”制度仍然存在。[89]后来随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成立,指定服役制度才逐渐废弃。在波斯,指定服役制度被学术界习惯上称为种姓制度。一般认为种姓制度出现在阿维斯陀时期,即祅教经典著作《阿维斯陀》出现的时代。阿契美尼德王朝继承了这一制度,到萨珊王朝创立者阿达希尔一世统治时期国家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但他在政治上又恢复了《阿维斯陀》所确立的种姓制度。[90]在两河流域城邦时代、阿卡德帝国、乌尔第三王朝、亚述帝国,[91]朝鲜半岛的百济,[92]以及朱拉隆功国王改革以前的泰国等,[93]都曾有过一个存在指定服役制度的历史时期。

这些国家和地区,或将指定服役制度称为“筐托”和“阿赫木旦”,或名作“贡滥”,或谓之“部民制”,或叫作“部司制”,或名为“瓦尔那”和“阇提”,或称作“米达”(Mita)“瓜特基尔”(Coatequitl)和“劳役摊派”(Repartmiento)制。虽然叫法各异,但都属于由相应群体世代固定负责某役的劳役形式。从时间上来说,上起公元前4000年前下至公元20世纪中叶都有指定服役制度存续的身影;从空间上来说,横跨亚、欧、非、美四大洲均见证了指定服役制度发展的历史。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起源密切相连,上述存在指定服役制度之社会均正处于或还没有完全走出国家不甚发达的早期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