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物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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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

我们在这里考察的,主要是相关的两个方面:一是住宅的价格,包括作为商品的买卖价格和造价;二是住宅等房屋的租赁价。

1.宅第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相结合的统一物。具体而言,房产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地产是指用于房屋建筑的土地及地上地下一定范围的立体空间,包括地面、地上一定的空间和地下相关的设施等。而房产价格,则是交易双方的买方从卖方获取房产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根据经济学的价格原理,本质上来说决定房地产价格的是市场供求关系。遵循房地产价格的一般规律,越是人口密集的繁华之地,对房屋需求量越大,价格就越昂贵;而越是人口稀少的荒凉之地,价格就越便宜。具体到宋代的每座宅第,因地点、位置、大小、豪华程度不同,价格差别很大。

价格最高的地方当属京师开封。开封是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人口最多的都会,宋真宗时,已是“甲第星罗,比屋鳞次,坊无广巷,市不通骑”。[1]说明了建筑拥挤,人口密集。宋仁宗景祐中,开封更发展为“辇毂之间,士民之众,罔遵矩度,争尚僭奢……室居宏丽,交穷土木之工”。[2]说明居民不顾礼制约束,极力追求住宅的豪华美观。房地产业可谓非常发达,价格也相当昂贵。

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割据漳、泉地区的陈洪进归顺后,朝廷将他的诸子均授以近郡官职,并“赐白金万两,各令市宅”。[3]大概在开封购买一处豪华宅院,约需1万两银子。太平兴国三年,枢密使、检校太傅楚昭辅,因“所居湫隘”,宋太宗特“赐白金万两,令别市第”。[4]一处与执政大臣身份相符的宅院,自然是豪华的大宅院,也是1万两银子。太平兴国初,晋州都钤辖田钦祚因抗击北汉有战功,宋太宗赐给“白金五千两,令市宅”。[5]奖励他一座货币化住宅。判雄州事刘福,生前拒绝儿子建造大第的建议,淳化二年(991年)去世后,宋太宗赐其子“白金五千两,使市第宅”。[6]这两例都表明,在开封买处供中级官员家庭居住的较高档宅院,需要5000两银子,是高官贵族豪宅的一半。宋太宗朝后期,宋真宗还是襄王时,经张旻介绍召入一位四川女子,很是宠爱。但其乳母秦国夫人“性严整,不悦,固令王斥去。王不得已出置旻家,旻亦避嫌,不敢下直。乃以银五百两与旻,使别筑馆居之。”[7]在京师建造一座“金屋藏娇”的小型高档宅院,价格是500两白银。以上价钱都是白银,而北宋前期的银价一般是1两值铜钱1贯或更低。[8]宋初名将李谦溥,晩年治第于开封大内东南繁华之地的德道坊,“中为小圃,购花木竹石植之,颇与朝士大夫游。”后来,“以从弟谦昇女适皇子陈王,贫无以资用,遂以所居之第质于宋延偓。后其子允正为通事舍人,侍太宗。问曰:‘尔父力边三十年,止余一第,忍属它姓?’允正具所以对,太宗即遣中使出内府钱付延偓赎还”。[9]其抵押价,据王禹偁记载:“纳质于富家,其取直四百万”。[10]400万就是4000贯,实际价格定当高于此数。

咸平年间,宰相向敏中曾以钱5000贯,购买前宰相薛居正后人薛安上在开封的居第:“实以钱五百万贸安上居第”,后来被控告是“贱贸”,即有依仗权势压价强买的嫌疑。[11]那么,再参考前文所言前枢密使楚昭辅的住宅价值约1万贯,这处房产价值肯定超过5000贯。宰相吕端生前不治产业,死后诸子贫困,因婚嫁缺钱而将住宅抵押了出去。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朝廷动用内府钱5000贯赎回,赐给其子居住。[12]其宅第价格也是5000贯。景德中,有司请求以朝廷赐给钱俶的礼贤宅为司天监,宋真宗认为是先朝所赐,不予批准。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钱俶的儿子钱惟演等再次上表请朝廷收回,于是有诏赐钱5万贯,“仍各赐第一区”。[13]这5万贯,当属赎买的价格。此宅非同寻常:“连亘数坊,栋宇宏丽,储什物供帐之类,皆御王者。”[14]乃是顶尖的王府规格,其价值因而是北宋前期最高昂的。开封市民崔白是著名的京城无赖,大中祥符八年,想强买邻居梁文尉的住宅,梁家不得已被逼迁去,“即以其舍求质钱百三十万,白因以九十万市之。张诉于府,白遂增钱三十万。”[15]则这所普通民宅,约值1300贯。宋仁宗时兖国公主出嫁,皇帝所赐“一第之费,缗钱数十万。”[16]数十万贯一座公主宅院,虽不详具体数字,但即使是最低的20万贯,也创下了住宅价格的新记录。

《瑶台步月图》(宋代刘宗古绘)。描绘的是大户人家仕女中秋赏月的情景。虽是以人物为主,但作为背景的嵌玉栏杆、莲花柱头装饰以及台子的斗拱样式,足以证明这是一组宏大建筑群的局部,是王侯勋贵一级人家。

北宋末期,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统治集团的奢侈腐败,当然也有物价上涨的因素,开封房价攀上新高。宋徽宗朝初,落魄被贬斥的苏辙,有“别业在浚都,鬻之九千数百缗”。[17]这处在开封的房产,价值9000多贯。政和六年(1117年),宋徽宗诏令支降御前钱2万贯,于京师造第一区:“支降御前钱二万贯,于京师起第一区,”赐给宠臣、开封尹盛章居住。[18]大观年间,宋徽宗特赐西北名将折可適钱3000贯:“特赐钱叁百万,为京师居第之费”。[19]不过,这些钱未必能建成住宅,因为一般不包括地价。如宣和二年(1120年)御史中丞翁彦国向皇帝报告的那样:“京师户口日滋,栋宇密接,略无容隙。纵得价钱,何处买地?”[20]而据宋徽宗时的张根所言:“人臣赐第,一第无虑数十万缗,稍增雄丽,非百万不可”;[21]“为今之计,当节其大者,而莫大于土木之功。今群臣赐一第,或费百万。臣所部二十州,一岁上供财三十万缗耳,曾不足给一第之用。”[22]高官在京师开封的甲第价格,北宋末年约为数十万至100万贯。两宋之际,在金朝的燕山府,金人用1万贯钱买一所宅子:“于燕山府用一万钱买一所宅子”,赏给投降的宋原燕山府长官蔡靖,蔡靖高兴地表示:“犹胜于他汴京宅子”。[23]比在开封以同样价钱购买的住宅好,也即比开封的房价便宜。综上可见,北宋时期开封一座豪华宅院,最高价格为数十万贯乃至上百万贯。虽说多是朝廷行为,但反映着市场价格,对于民间市场的拉动力也是巨大的。

开封普通百姓的住房价格,资料缺乏,但可以间接得知。元丰六年(1083年),开封府要拆迁京城城墙内30步的建筑物,其中有“百姓税地并舍屋”130户,“计直二万二千六百余缗”即按时价应赔偿价钱22600余缗。[24]所谓130户,未必是这130户的全部房地产,因为靠近30步红线的人家,可能只是部分房地产被拆迁。由此可以推测,平均每户的房地产价值最少为173余贯。再者,城市房地产讲究地段,城墙附近的房产是边缘偏僻之地,价格无疑低于中心地区和临街地段者。

《清明上河图》(元代仿本)局部。描绘的开封城墙边上的民居。

各州县地方,一般住宅没有如此昂贵。宋太宗时,冯起在中牟县圃田租赁房屋居住,另外一位官员赵承嗣“屡往见起,知其赁庑,为出己俸百千市之,起固辞不受”。[25]则是他所居住的住宅价值100贯。宋真宗时,胡旦在杭州欲向知州“聊假二千缗,创立鉴湖别墅”。[26]在越州鉴湖建造一所别墅,费用是2000贯。宋仁宗时,张观在洛阳“以数千缗买洛大第”。[27]洛阳是九朝古都,又是宋朝的西京,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为官员士大夫聚居的首选之地。所以其房地产价格接近开封,北宋中期的一座大宅院需要数千贯。同时的陕西华州,名士侯可的友人郭行曾向他请求道:“吾父病,医邀钱百千,卖吾庐而不售。”[28]则是一户普通士人的住宅,当时不值100贯。北宋中期,张士逊的儿子张友正,“少喜学书,不出仕。有别业价三百万。”[29]所谓别业即别墅,价值3000贯。元丰年间,镇江朱方门外有圃卖300贯,后成为沈括的住宅(此即梦溪所在地)。[30]元符二年(1099年),苏辙被流放到广东循州,遭到地方官的刁难,“虽僧庐道室,法皆不许入。裒槖中之余五十千以易民居,大小十间,补苴弊漏,粗芘风雨。北垣有隙地可以毓蔬,有井可以灌。”[31]这处10间规模的破旧民宅,价格是50贯,每间才平均5贯。与大城市房价比较,偏远小州的普通民居价格相当便宜。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苏轼从海南岛流放归来后,准备定居在常州阳羡,“买一宅,为钱五百缗”,花500贯买了一座百年老宅。[32]大观年间,苏辙退居在许州,计划扩建宅院,邻居“有柴氏厅三间,求售三百余万钱。”[33]每间居然高达1000余贯,不知因何如此高价,疑数字有误,或当以“万”为“贯”,即300贯,庶几可信。宣和年间,刘安世在睢阳“以镪二十万鬻一旧宅”,而且有蛇患。[34]价钱仅200贯,是因为此为“凶宅”,其实际价值,无疑高于此价。靖康元年(1126年),潭州通判在本州“置到宅子两所,房钱五贯。”[35]一座宅子仅2贯500文,恐有以权谋私、压价的嫌疑。

宋代《洛阳耆英会图》(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描绘的是文彦博、司马光、富弼等退出政坛后的高官在洛阳大起宅第、往来唱和的情景。

南宋时期,南方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所上涨。

南宋初临安府成为朝廷所在地后,政治、经济、文化地位取代了开封,一跃成为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周辉记载故老的对比道:“昔岁风物,与今不同,四隅皆空逈,人迹不到。宝莲山、吴山、万松岭,林木茂密,何尝有人居。城中僧寺甚多,楼殿相望,出涌金门,望九里松,极目更无障碍。自六蜚驻跸,日益繁盛。湖上屋宇连接,不减城中。‘一色楼台三十里,不知何处觅孤山。’近人诗也。”[36]房地产经营已经从城内扩展到了城外的西湖。吴自牧进一步强调说:“临安城郭广阔,户口繁伙,民居屋宇高森,接栋连檐,寸尺无空。巷陌壅塞,街道狭小,不堪其行。”[37]人口、建筑十分密集。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当地风俗热衷于经营住宅:“夫借钱造屋,弃产作亲,此浙西人之常情,而行都人尤甚。”[38]所有这些,都导致其房地产价格很快攀升。绍兴年间,南渡的一位军官邢孝阳起初寓居湖州德清,不久就谋求迁居临安。经人介绍看中了位于荐桥门的王太尉宅,卖主仅要价3000贯。有知情人向他透露说:“都城中如此第舍,当直五万缗。今不能什一,亦知其说乎?是宅久为妖物所占,人不堪处,故以相付耳。”[39]则是当时临安城内的一处正常的高档住宅,价值5万贯左右。宋高宗曾赐给刘光世造宅钱3万贯:“赐刘光世造宅钱三万贯。”[40]宝庆二年(1226年),临安城南山之北、新堤之上,“居民有以屋庐、园池求售者”,地方官“因捐公帑,以酬其直,”计钱7000余贯。这处花园宅院“其地前挹平湖,四山环合,基址夷旷,意象窈深。”[41]环山面水,风光优美。嘉熙四年(1240年),宋理宗派遣中使赐前宰相郑清之御书“辅德明谟之阁”,同时“赐楮十万缗为筑室”。[42]也即这座皇帝赐建的“辅德明谟之阁”,造价是10万贯会子。景定三年(1262年),宋理宗把位于临安葛岭的集芳园赏赐给权相贾似道,另外又拨钱100万贯,让其建宅第和家庙。[43]则是不包括地皮钱,仅建筑费用就是100万贯。

风光秀丽的平江府(苏州)邻近临安,多贵族高官宅第,房价之高,不亚行都。如平江府城中带城桥一带的史发运宅,“淳熙初,宅成,计其费一百五十万缗。仅一传不能保,僦直十万缗,久不售,后为丁季卿以一万五千缗得之”。[44]造价为150万贯,数十年后的租赁价是15000贯。

南宋初,有人委托两浙婺州知州代为建造住宅:“以二千贯托婺守,为起宅。”[45]在婺州建造座住宅需要2000贯。乾道四年(1168年),邵武军城内谢侍御家的别宅3间,十分宽敞洁净,“但就请鬻此宅,增为七百千立券”。[46]以700贯的价格卖出,每间233余贯。淳熙二年(1175年),建昌的一处装饰精美的民居,“轮奂整洁”,费用极大,以至于其家“膏腴上田扫空无余”。10年后因家道败落而出售,“得二千余缗。”[47]价格是2000余贯。淳熙七年(1180年),朱熹在庐山上花100贯建造一名为“卧龙庵”的住宅,“乃捐俸钱十万,属西原隐者崔君嘉彦因其旧址,缚屋数椽”,准备退隐后居住。[48]其造价可能不包括地皮钱。宋孝宗时,鄱阳县城内的一处住宅,被敷文阁待制张运“以百千得之”即以100贯买得。[49]明州城外50里的小溪村,有富翁挥金建造巨宅,“凡门廊厅级,皆如大官舍,或谏其为非民居所宜,怒不听,财成而翁死”。淳熙年间,魏杞罢相后,“空橐中得千万买之”,[50]即1万贯买下了这座乡间豪宅。丽水人姜特立,宋宁宗朝退休后返乡,花3000贯买下一处宅院:“始卖南坊园,次卖东郭田。末乃货其庐,缗钱可三千。不为子孙计,冀可了目前。”[51]宋宁宗时,泉州有位官员家的一座建成10年但无人居住的宅院,“屋老且弊……遂售,得三千缗。”[52]在地方州县,两三千贯以上造价的宅第,应是上等规模。南宋后期,宋自逊曾拜见贾似道,“获楮币二十万缗,以造华居”;[53]“贾似道贿以二十万楮,结屋南昌。”[54]20万贯会子,可以在江西南昌建造一座豪华的宅院。

《西湖清趣图》(明代佚名)局部。描绘的是南宋时期权相贾似道家在葛岭集芳园规模庞大的建筑群。

目光向下,我们来看南宋普通百姓的宅院价格。

绍兴四年(1134年)有条资料,透露了临安府居民住宅价钱:

诏:“临安府失火,延烧官私仓宅及三百间以上,正犯人作情重法轻奏裁,芦草竹板屋三间比一间,五百间已上取旨。”先是有旨:“失火焚烧数多,取旨依军法。”刑寺以为无所执守,乃比附立法焉。其后,御史台又乞估计价钱,量轻重取旨。刑部请:“延烧直万缗者比三百间,直五千缗者比五百间。”从之。[55]

这条材料很难直接理解,需要解读:所谓“延烧直万缗者比三百间”,指的是“官私仓宅”,每间是按33贯余核算的;所谓“直五千缗者比五百间”,指的是“芦草竹板屋”,每间是按10贯核算的。由此大致可以得知:临安府砖石或砖木结构的房屋,每间价钱约值33贯,芦草竹板结构的简易房屋,每间价钱约值10贯。绍兴二十八年,有诏修筑皇城东南之外城,增展出故城13丈,“凡民所占,以隙地偿之,每楹赐钱十千,为改筑之费。”[56]拆迁的居民房屋,每间由官方支付10贯为补偿。由此可知,南宋前期在临安建筑1间民房的费用最少是10贯(不包括地皮)。宋理宗绍定时,临安府昌化县寡妇阿章出卖房产,她属于赤贫人家:“一贫彻骨,他无产业,夫男俱亡,两孙年幼,有可鬻以糊其口者,急于求售,要亦出于大不得已也。”“将住房两间并地基作三契,卖与徐麟,计钱一百五贯”。[57]每间合52贯500文。

绍兴五年,殿中侍御史张绚言:在浙西路建造“席屋一间,所费数十千。”[58]一间简易住房,也要数十贯(关子)。绍兴六年,朝廷在江淮州县组织流民建庄屯田,每间草屋支给建筑费用3贯:“每间破钱三贯”,[59]3间房屋为9贯,估计北宋后期至南宋前期底层农民一户人家的住房价格,大约在10贯左右。绍兴二十九年,位于绍兴府的攒宫破土作新城门,梓宫所经由道路,因民居狭隘临时撤毁,“每楹赐钱二十千,为迁徙之费。”[60]每楹20贯是朝廷支付的拆迁赔偿费,当属在原址上重建房屋的费用。此价高于上述临安的拆迁价,一个可能就是临安的拆迁房屋是靠近城墙的边缘地区,而绍兴府拆迁的却是道路两旁的门面房,价格自是不同。另外一个可能就是时间相差20多年,物价上涨所致。开禧元年(1205年),平江府学在长洲县置卖“屋一所,计交易钱贰伯贯文……伍间。”[61]这所5间或大于5间的房产,价格是200贯。景定四年(1263年),建康府官方置买城中内西夹道民庐一区,凡有房屋14间,以充官舍,价值13500贯。[62]每间平均964贯,从其数字过大可以看出,很可能是纸币。

2.房屋租赁价

与房地产价格相比,房地产租金更多的反映了房地产作为生产和生活资料属性的价格,即租金是使用价值的价格表现。租金价格比可用来分析各区域市场的房地产价格是具有增长潜力还是缺乏增长潜力。在宋代尤其是宋代城镇,房地产不仅是基本生活资料,还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宋代坊郭户中主客户的划分,就是看有无房产;对城市坊郭户征收赋税,也是按拥有房产数量计算的。如景定年间的建康府,就是“其日掠房钱一百五十六文足者,即趁纳和买绢一疋。”[63]而出租房子是城市居民谋生的一种方式。元祐元年(1086年)司马光言:“十口之家,岁收百石,足供口食;月掠房钱十五贯,足供日用。”[64]每月收入房钱15贯人家的经济状况,大约和乡村每年收获100石粮食相等。相应的是,那些没有房产的城市居民和游宦的官员、商旅等外来人口,则必须租房居住。朱熹指出:“祖宗朝,百官都无屋住,虽宰执亦是赁屋。自神宗置东西府,宰相方有第。”[65]朝廷百官长期都是在开封租赁住宅。在地方州县,不少地方官甚至官衙也是租用民房。如南宋时的台州:“自倅贰以下咸有舍,惟兵官、监当官多僦民屋”。[66]是下级官员租赁民房的例子。又如桐庐县,“丞占桐江驿为廨,而尉乃下僦民屋”。[67]是官衙租赁民房的例子。军队也常租赁住房,如宋太宗时,“贝州兵屯无壁垒,分寓邸肆”。[68]宋代人口流动问题严重,所谓“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69]尤其是大量的客户,出于生计,频频更换地点和地主。如海盐县的澉水镇,“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70]荆门军的两县之民,也是“其客户往来不常。”[71]占总人口三分之一左右的客户,处于频繁的流动之中,他们当然没有房屋不动产,必须租房居住。即便是富户,也多赁房居住:“今天下民,虽曰上户,皆侨居寄处,至或假赁舍宇。”[72]这些情况表明,房屋租赁是宋代一个新兴的巨大市场。

与房地产价格相一致,首善之地的开封,房屋赁价相当贵。如前文所言,咸平年间,宰相向敏中曾以钱5000贯,购买薛居正后人薛安上在开封的居第,薛安上仍在此居住,但需“日出息钱二千”。[73]也就是说,一座至少价值5000贯的住宅,每天的租金是2贯,月租60贯。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开封的华容县主女婿张氏的一处住宅,“日僦钱五百,方所仰给”。[74]每天的租金是500文,月租15贯。皇祐末,苏颂在开封任大理寺丞馆阁校勘,月俸17贯,而“赁宅、养马已费三之一”。[75]三分之一的月俸即5贯666文,按一匹马每月费用约1贯833文计,[76]则此宅月租大约为3贯800余文。嘉祐三年(1058年),外戚、宣徽南院使张尧佐去世后,朝廷“赐其家僦舍钱日三千。”[77]张尧佐家属在开封租赁宅院的价钱,大约是每月90贯。嘉祐四年,文同在开封城外西岗“未免僦屋住,敢谓须华鲜?西冈颇幽僻,爱此远市㕓。问得王氏居,十楹月四千。床榻案几外,空处无一椽。匽溷及井灶,坼壁皆相连。经庳须俛首,过隘常侧肩。所谓十口者,日绕蜗殻旋前。”[78]郊外的一座简陋宅院,每月4贯。熙宁三年(1070年),朝廷有诏增置司农寺丞一员,“与主簿通为二员”,“无廨舍者月给宅钱五千。”[79]是为官方支付的租赁住宅钱,可据此推测在开封的中级官员住宅,月租金一般是5贯左右。熙宁六年(1073年),朝廷赐西界归明人李崇贵开封府界屋租钱“日五百”,[80]即每天500文,每月15贯。元祐二年(1087年)至三年,御史中丞胡宗愈,租赁三班奉职周知哲家的宅院居住,每月租钱18贯:“每月僦钱十八千”。[81]北宋开封的一座住宅,月租金大约在数贯到数十贯之间。到了宋徽宗朝,开封的房屋租赁价普遍上涨。大观元年(1107年),一道诏令指责道:“在京有房廊屋业之家,近来多以翻修为名,增添房钱,往往过倍。日来尤甚,使编户细民难以出办,若不禁止,于久非便。自今后京城内外业主增修屋业,如不曾添展间椽地步者,不得辄添房钱,如违以违制论。”[82]反映出的事实是房钱增加了一倍,只是不知具体价钱。

宋代官方拥有不少用于租赁的房地产,在开封还专设店宅务管理经营官房租赁事务,房租收入成为官府从事经营性产业的重要收入。天禧元年(1017年),店宅务有出赁房屋23300间,每年收取赁钱140090贯,每间每天平均164文,每月4贯491文(未言陌制是省钱还是足钱,一般应是省陌)。[83]熙宁十年(1077年),店宅务的破损房屋1192间,每天约收钱202贯529文足,平均每天每间约170文足,每月每间约5贯97文足。[84]破损房屋的赁价,已高出天禧元年的价格,而且还是相差23%的足钱,可见赁价上涨。

《乞巧图》。传为北宋摹本或改画本,取全景俯瞰角度,庭院重重,展示的是宋代大户人家的住宅。

在地方州县,房屋租赁价比较便宜。天圣八年(1030年),知州王曾建创青州州学后,“公患田少不足,又傍学作屋百二十间,岁入于学钱三十一万”。10年后的康定元年(1040年),“学益兴而士倍多,太守赵集贤广公之意,取南城隙地,又作屋凡八十三室,别为钩盾六十二间。岁入于学,通六十七万,学之公用于是大充”。[85]建造这些房屋,目的是出租赚取房租以补充州学经费。天圣八年的120间,每间每月合215文;大概是尝到了甜头,康定元年又新建了145间,每年新增房租360贯,每间每月合206文。庆历年间,偏僻又小的河东辽州,“第四等一户,开饼店为活,日掠房钱六文”。[86]大概就是每间每天6文。宋哲宗时苏轼报告:广东惠州的士兵半数没有营房,只是分散在民间赁屋居住,每人每月出赁房钱150至300文。[87]150文当是1间、300文当是2间的租价,每间每天5文。在河北开德府(濮州)等地的城市中,政和年间,地段好的房屋每间赁钱100至200文足,地段差的“后街小巷闲慢房屋”,每间赁钱只有3至5文(未言是月价还是日价,应为日价)。[88]

南宋时期租金上涨。绍兴九年(1139年),江西路江州州学之前,有岳飞所建造的房屋38间,“每日收赁屋钱一贯四百三十文”。[89]每间每天平均37文,每月以30天计,为1贯128文。绍兴末,在荆门军,“细民所居茅屋,日出一间,赁钱才十二文”。[90]每间每天12文。乾道初,邵武军城内谢侍御家的别宅3间,十分宽敞洁净,开作邸店,每年的租赁钱是120贯。但由于传说里面有鬼怪,“多不敢居”,所以“赁费不及半”。则其实际租赁价格应当在250贯至300贯之间。[91]且以250贯计,每年每间约83贯余,每天每间约228文。宝庆二年(1226年),李昴英在临安府应试时,“租一屋在学前……所赁之屋,一月二十券。”[92]即纸币20贯是1间房的月租赁价。淳祐十年(1250年)后,临安府的报恩光孝观有“屋一所,日可僦十千”。此处是外地来参加朝廷科举士子的两处主要居住地之一,客源充足,[93]所以每天的租赁价就多达10贯(可能是会子)。只是这所房子不知几间,无法进一步估算。开庆年间,鄞县广惠院有房产租赁,其中本院前水步东楼屋1间,每年租赁钱100贯(17界会子,下同),月租金8贯余;本院前水步上楼1间,租赁钱也是100贯,月租金8贯余;本院西挟屋1间,租赁钱150贯,月租金12贯500文;屋2间,租赁钱150贯,每间月租金6贯250文;本院浴院后屋1间,租赁钱150贯,月租金12贯500文;慈溪县有屋2间并基地半片,“计一角三十步”,租钱2贯足;同时的象山县,有谢元五租屋1所计3间7架,“并系木椽瓦盖,并地基计三角四尺四步”,租钱3贯足。[94]南宋后期,张卿有诗云:“小小园林矮矮屋,一日房钱一贯足。官至正郎子读书,一妻一妾常和睦。”[95]朝廷官员租住的带园林的宅院,每天的租金是1贯。

《山店风帘图》(宋代佚名)。主题是深山中的一爿旅店。雄浑壮美的山峰,车马辚辚的旅店,人与自然,动与静,完美结合,宋画里的佳构。

旅店的房间价也是房间租赁价的一种,只是增加了客房设施和服务费用。宋仁宗时,成都僧司作大会,“四路州军人众,悉来观看,填溢坊巷,有践踏至死者。客店求宿,一夜千钱。”[96]客人爆满情况下的成都旅店,房价高达一人一夜1贯(铁钱)!

一般情况下,住宿价钱还是比较便宜的,每人每天不过数文。熙宁五年(1072年)五月初十,日本僧人成寻一行8人“至剡县。巳时著张九郎家”。次日离开时,交纳“房赁五十文”。当天至新昌县,“至王婆亭陈公店宿。……与家主坊功五十文钱了”。[97]在居民家和店家的住宿费,均为50文。熙宁五年六月初,成寻一行8人在台州的国清寺庄住宿一夜,“与宿料钱五十文了”即宿费50文,每人平均6文余;两个月后的八月初再次在此住宿,“房主有种种用意。宿料五十文,外加廿文。”大概是加上优质服务费,平均每人也不到9文;年底在郑州住宿一夜,“店家与钱一百八十文了。三十人之内,十人各八文,兵士二十人各五文定云云”。[98]店钱每人8文,随行士兵住的房间差些,每人5文。

《清明上河图》局部(北宋张择端绘)。在画中可以看到一块“久住王员外家”的招牌。久住就是宋代旅店的称呼。王员外家指的是一个姓王的财主开的。

南宋临安的乞丐,有夜间以乞讨房钱为名者,沿街呼号道:“吾今夕所欠十几文耳!”[99]可知在最下等的客店居住一夜,最少也要10余文。

房屋租赁价格尤其是城镇房屋租赁价格的提高,为外来人口设置了更高的门槛,一定程度上起着调节、限制过量人口涌入的作用。

《清明上河图》局部(北宋张择端绘)中的乞丐。

城市化背景下的宋代房地产价格,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我们已知,宋代城市在不断扩大,人口在不断增加,房屋也在不断建设。相应的是如上文所揭示的那样,房地产价格和租赁价格也在持续上升。这意味着城市的身价在升高,经济地位在升高,城乡差距在加大,在城市居住需要更多的金钱支撑,正所谓“居大不易”;同时,在城市经营房地产也能获得更大的利润。这是坊市制崩溃以后,房地产业彻底开放的结果,城市经济也因巨大的房地产资金流动而充满活力。毫无疑问,这也是宋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吕祖谦编《宋文鉴》卷2,杨侃《皇畿赋》,第4册第2页。

[2]李攸《宋朝事实》卷13《禁止奢僭制度》,第608册第161页。

[3]《宋史》卷483《陈氏世家》,第40册第13962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太平兴国三年七月乙酉(第1册第432页)作:“赐武宁节度使陈洪进银万两,令市宅。”

[4]《宋史》卷257《楚昭辅传》,第26册第8959页。

[5]《宋史》卷274《田钦祚传》,第27册第9360页。

[6]《宋史》卷275《刘福传》,第27册第9368页。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6,景德元年正月乙未,第3册第1225页。

[8]参见(清)徐松《宋会要辑稿·礼》62之21;王栐《燕翼诒谋录》卷2,第14页。

[9]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8《事志》,第103页。

[10]王禹偁《小畜集》卷16《李氏园亭记》,第16页。

[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3,咸平五年十月丁亥,第2册第1157页。

[1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4之22;《宋史》卷281《吕端传》,第27册第9517页。

[13]《宋史》卷480《吴越钱氏世家》,第40册第13908页。

[14]钱俨《吴越备史·补遗》开宝九年正月,第464册579页。

[1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5,大中祥符八年八月己卯,第4册第1943页;(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4之70。

[16]范祖禹《范太史集》卷43《集贤院学士致仕高公墓志铭》,第1100册第469页;参见《宋史》卷426《高赋传》,第36册第12703页。

[17]苏籀《栾城遗言》,第864册第178页。

[18](清)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4之23。

[19]李之仪《姑溪居士集·后集》卷20《折可適墓志铭》,第1120册727页。

[20](清)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4之23。

[21]《宋史》卷179《食货志》下1,第13册第4360页。当时赐第之风甚浓,余应求《上钦宗条画利害》(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50,第1718页)即有“近年以来,赐第之家相望于京师”之言。

[22]《宋史》卷356《张根传》,第32册第11218页。

[23]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163,绍兴四年九月十九日,第1177页;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1,绍兴四年十月甲辰注,第1341页。

[2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6,元丰六年闰六月己卯,第13册第8093页;(清)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1之17。

[25]杨亿《杨文公谈苑·冯起》,第67页。

[26]文莹《玉壶清话》卷3,第32页。

[27]沈括《梦溪笔谈》卷21《异事》,第159页。

[28]《宋史》卷456《侯可传》,第38册第13406页。

[29]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下,第2787册第52页。

[30]卢宪《嘉定镇江志》卷11《居宅·丹徒县》,第3册第2397页。不著撰人《京口耆旧传》卷1《沈括》(第3386册第10-11页)作:“郡人有地求售,括以钱三万缗得之。”其数过大,恐误文为缗。

[31]苏辙《龙川略志·引》,第3页。

[32]费衮《梁溪漫志》卷4《东坡卜居阳羡》,第39页;史能之《咸淳毗陵志》卷30《记遗》,第3册第3208页。

[33]苏辙《栾城集·三集》卷1《因旧并叙》,第1455页。

[34]蔡絛《铁围山丛谈》卷4,第67页。

[35]李纲《梁溪集》卷74《按发张掞等在任取受不法奏状》,第766页。

[36]周辉著,刘永翔校注《清波杂志校注》卷3《钱塘旧景》,第117页。

[37]吴自牧《梦粱录》卷10《防隅巡警》,第150页。

[38](明)陶宗仪《说郛三种·说郛一百二十卷》卷38上,张仲文《白獭髓》,第4册第1730页。

[39]洪迈《夷坚志·补志》卷17《王燮荐桥宅》,第1710页。

[40]廖刚《高峰文集》卷2《论赐造宅钱札子》,第1142册第335页。

[41]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32《先贤堂》,第4册第3652页。

[42]《宋史》卷414《郑清之传》,第35册第12420页。

[43]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10《太傅平章贾魏公府》,第4册第3445页。

[44](元)陆友仁《吴中旧事》,第590册第450页。

[45]张侃《张氏拙轩集》卷4《题等慈寺后经略潘德鄜旧居三绝》,第1181册第414页。

[46]洪迈《夷坚志·补志》卷10《谢侍御屋》,第1639页。

[47]洪迈《夷坚志·支乙志》卷10《陈氏赁宅》,第875页。

[48]朱熹《朱熹集》卷79《卧龙庵记》,第4092页。

[49]洪迈《夷坚志·支甲志》卷4《张待制》,第741页。

[50]洪迈《夷坚志·丁志》卷14《明州老翁》,第655页。

[51]姜特立《梅山续稿》卷9《适斋先生续乐天达哉行因继其后诗虽不工聊抒鄙意而已》,第1170册第69页。

[52]陈宓《义田序》,《全宋文》第305册第148页。

[53]方回编《瀛奎律髓》卷20,戴复古《寄寻梅》,第1366册第69页。

[54]方回编《瀛奎律髓》卷13,宋自逊《一室》注,第1366册第141页。

[5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4,绍兴四年三月戊寅,第1231页。

[5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0,绍兴二十八年七月己未,第2975页;(清)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2之21。按楹就是间,多互用。程大昌《演繁露》卷14《屋几楹》(第852册第185-186页):“元祐初,程颐议更立太学,先言三舍每斋须屋七楹。其后,又言七间为一斋。学制所诘问颐,前后所须间架不同。颐曰:所称斋七楹即是七间,别无间架不同。不知此时何人主学制所,殊可笑也。”徐禧《洪州安龙山兜率禅院记》(《全宋文》第102册第295页):“屋以楹计,其间二百有奇。”童宗说《遗爱亭记》(《全宋文》第214册第240页):“间以楹计,一十有二。”

[5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已卖而不离业》,第164页。

[58]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5,绍兴五年二月乙亥,第1391页。所谓席屋,当是用席搭建的简易住房。宋哲宗时,滕元发知郓州,“时淮南、京东饥,元发虑流民且至,将蒸为疠疫。先度城外废营地,召谕富室,使出力为席屋,一夕成二千五百间”。见《宋史》卷332《滕元发传》,第31册第10675-10676页。

[59](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之15;63之100至101。

[6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0,绍兴二十九年十月戊寅,第3059页。

[61]缪荃孙编《江苏金石志》卷14《吴学续置田记》1,第17页。

[62]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24《职官厅》,第2册第1723页。

[63]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411《蠲赋杂录》,第2册第2003页。

[6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1,元祐元年六月甲寅,第15册第9276页。

[65]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27《高宗朝》,第3058页。

[66]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5《公廨门二·序》,第7册第7316页。

[67]方仁荣、郑珤《景定严州续志》卷7《桐庐县·官廨》,第5册第4398页。

[68]《宋史》卷276《王宾传》,第27册第9410页。

[69]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8《刑考》7,第1460页。

[70]常棠《澉水志》卷上《户口》,第5册第4660页。

[71]洪适《盘洲文集》卷49《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第2页。

[72]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647册第9页。

[7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3,咸平五年十月丁亥,第2册第1157页。

[7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8,大中祥符五年六月戊申,第3册第1770页。

[75]苏颂《苏魏公文集》附苏象先《丞相魏公谭训》卷6,第1159页。

[7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癸未,第11册第6405页载,枢密院言:“官养一马,以中价率之,岁为钱二十二千。”

[7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8,嘉祐三年九月辛巳,第8册第4528页。

[78]文同著,胡问涛、罗琴校注《文同全集编年校注》巻1《西冈僦居》,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20-21页。

[7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庚申,第9册第5198页。

[8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3,熙宁六年三月戊辰,第10册第5925页。

[8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12,元祐三年六月癸卯,第17册第10023页;卷415,元祐三年十月甲申,第17册第10073页。

[8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46。

[8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5。

[8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13。

[85]石介《徂徕石先生文集》卷19《青州州学公田记》,第224页。“钩盾”,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作“旁舍”。

[86]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116《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第1771页。

[87]苏轼《苏轼文集》卷54《与程正辅》30,第1600页。

[88](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1;70之119。

[89](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崇儒》2之34。

[90]洪适《盘洲文集》卷49《荆门应诏奏宽恤四事状》,第10页。

[91]洪迈《夷坚志·补志》卷10《谢侍御屋》,第1639页。

[92]李昴英《文溪存稿》卷20《第二家书》,第217页。

[93]姚勉《雪坡集》卷33《重修报恩光孝观记》,第1184册第217页。

[94]梅应发、刘锡《开庆四明续志》卷4《广惠院》,第6册第5975-5976页,5978页,5979页。

[95]周密《浩然斋雅谈》巻中,第1481册第840页。

[96]范镇《东斋记事》卷4,第34页。

[97]〔日〕成寻《参天台五台山记》第1,第21-22页。

[98]〔日〕成寻《参天台五台山记》第1,第39页;第3,第79页;第5,第176页。如此共180文,与所言总数280文不合,疑为其他费用,或“与钱二百八十文了”中“二百”为“一百”之误。

[99]周密《齐东野语》卷8《嘲觅荐举》,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