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托起源论
第一节 信托起源概述
信托制度在当代已经是影响力辐射到世界各国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关于信托的起源问题,则是信托法学界一直争议不休的问题。当然,很多学术争论其实源于争论对象本身在概念上的不一致,导致问题不能聚焦。尤其是在面对信托这样一种经过漫长历史时期才逐渐发展成熟的复杂制度,从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视角去考察,就可能对其起源问题做出不同的回答,因为“试图解释、定义或者叙述信托之起源的主要问题在于信托并非一种单一现象,实际上存在许多不同类型的信托,它们起源于适应不同需要的不同模式”[1]。
但如果聚焦于现代意义上的信托(trust)制度,即将信托界定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自己的财产权对其进行转让或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而对此财产权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制度,则是由中世纪英国法上的用益(Use)发展而来,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于1535年颁布的《用益法》(the Statute of Uses)在客观上促成了用益(Use)向信托的转化,即“此时,可强制执行的用益权开始被称为信托”[2]。对于这一点,争议并不大。
但是在此之前,英国法上的信托制度究竟是由罗马法发展而来,还是从日耳曼法发展而来,抑或是属于英国法上自身特有的制度,在学界则一直存在着争议。因此,对于信托的起源,在学说上“得区分为罗马法起源说、日耳曼共同起源说及英国固有法说等三种”[3]。
罗马法起源说认为信托乃是由罗马法上的信托遗赠(fideicommissum)发轫而来,即“现代信托制度概渊源于罗马法,而罗马法上的信托又源于继承”[4]。史尚宽先生认为:“英国之Trust,发源于中世纪之Use。Use一词,谓源于罗马法之Usus,Ususfruetus,或Fideicommissum。”[5]周枏先生亦曾言:“现代的信托制度即渊源于罗马法。”[6]
日耳曼法起源说则认为信托乃是源自5世纪的《萨利克法典》(Lex Salica)上的受托人(salmannus)制度,学者霍姆斯(Oliver W.Holmes)乃是此种观点的倡导者,他认为受托人(salmannus)制度“在英国成为广为人知的用益受封人(feoffee to uses)”[7]。
英国固有法说认为现代的信托制度是在英国本土上发展起来的制度,而非来源于罗马法或日耳曼法上的既有制度。即“从现代信托制度的形成上来追溯的话,更为接近的仍是英国的固有法说,即英国起源说”[8]。梅兰特曾言:“我们几乎从不需要说,我们英国法上的用益不是来自罗马法的‘人役权’(personal servitude)[9];因为它们之间毫无相似之处。我也不能相信罗马法上的信托遗赠与英国法上的用益的发展有什么关系。”[10]
事实上,在日耳曼法上,“受托人制度只是作为一种纯粹的托付关系而加以运用,从未得到实体法上的承认和执行”[11]。而且,日耳曼法上的受托人(salmannus)的法律结构只是一种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主要是运用于遗嘱的执行上,即“是以遗嘱执行人于遗嘱人死后,先一度取得其遗产之所有权与占有(Gewere),然后始依遗嘱之趣旨处分之”[12]。所以不少学者认为,与其将受托人(salmannus)制度解释为信托制度的起源,不如将其解释为遗嘱执行人的起源更为准确。[13]而罗马法上的信托遗赠(fideicommissum)与现代信托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学界,信托起源的争议也主要是集中在罗马法和英国法上。因此笔者将分别简要分析罗马法上的信托遗赠(fideicommissum)和英国法上的用益(Use)制度,以求辨明二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