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职场案例:
侯祯发于2007年11月应聘到某电器有限公司从事灯具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每月1200元。工作了4个多月,单位一直未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侯祯发找到公司说,如果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自己便决定辞职。公司领导说单位正在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先不要辞职。又等了一个多月,还是没有动静,侯祯发当场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为其结算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又过了3天,公司还没有反应,侯祯发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和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1800元。劳动仲裁经审理,支持了侯祯发的全部仲裁请求。
这是一个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进一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此约定,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保险基金,是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私下和劳动者协商,通过高工资、高奖金等方式代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这种做法并不能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无权同意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单位社保员工不要也得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项义务不因劳动者的主动放弃而免除。因此,即使员工主动提出不需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甚至向单位出具承诺书,以签订协议等方式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可以这样做,更不能将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还有一些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却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认为不管哪种保险,只要给劳动者交了保险就可以了。其实不然,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而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的,在已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企业可以为员工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作为福利,但商业保险绝不能代替社会保险。只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而不缴社会保险,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员工可因此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