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场维权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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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职场案例:

毕业于职业中专的靳玲等20余名女学生被某纺织有限公司招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2009年3月,期限为4年,每月工资为1200元,6个月试用期期间,每月工资700元(该地区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工作了两个月后,她们听老职工说这个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时她们才意识到当初不懂劳动法,签合同时也没感觉有问题。靳玲等20余名职工经商量后,共同去找公司领导,要求按8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补发试用期工资。但公司却表示,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她们不满意公司的答复,集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该纺织有限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试用期工资。劳动仲裁经开庭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纺织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最终裁决该纺织有限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靳玲等20余名女工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最低工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向职工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可以对具体的工资标准进行协商,但其具体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是试用期内也不例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该文件第54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将其诉至劳动行政部门,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最低工资规定》第14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能够快速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