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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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户欠费问题

大多数情况下,供用气合同的签约用气方与实际用气人是一致的。在建筑物产权人对外出租的情形下,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供气方、签约用气方、实际用气人三者之间存在供用气合同、租赁合同两种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供用气合同当事方为供气方、签约用气方时,即便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缴纳气款,当出现欠缴气款时,签约用气方仍负有支付气款的义务;而当供用气合同当事方为供气方、实际用气人时,燃气企业仅能向实际用气人主张气款。因此,对于用气量大的工商业用户而言,燃气企业尤其应注意签约主体问题,当承租方作为签约人时,应关注承租方的资信情况。

例如,原告某燃气公司与被告程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程某向原告申请开通了天然气,后程某与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间,水、电、气等费用由何某负担。因何某拖欠天然气费用引发诉讼,程某被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按合同供给天然气,被告也应及时缴纳燃气费用。被告将房屋及燃气设施租赁给第三人,第三人实际使用天然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仍应承担供用气合同约定的缴纳拖欠的燃气费用的义务。被告承担缴纳义务后,可依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