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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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被宣告破产的法人如何终止?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和其他规定了法人破产清算的法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法人因破产而终止要经过两个程序:

一是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制度,是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分为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3个环节。

二是注销登记。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依据上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破产法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作了规定,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上突出了对农民和受教育者的保护,具体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