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方法论文集(韦伯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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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们的学术,可以说,也许除了政治史以外的一切以人类文化制度和文化过程为对象的学术,有史以来都是首先从实用性观察视角出发的。对国家的某些经济政策措施进行价值判断,是其最直接、往往也是唯一的目的。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门“技术”,犹如医学科学中的临床学科也是技术一样。现在我们已经知道,这种态度是如何逐渐发生了变化的,而对“实然”和“应然”的认识却没有做出原则区别。反对这种区别的意见首先是,存在着一成不变、一视同仁的自然规律,其次,经济过程受到了明确的发展原则的支配——要么,在第一种情况下都是不可变更的实然,要么,在第二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阻挡的实然,因而都等同于应然。于是,随着历史意识的觉醒,一种伦理进化论和历史相对论的组合,就在我们的学术中占据了支配地位,它试图解除伦理规范的形式特征,把全部文化价值都纳入“道德”领域以便规定后者的内容,从而将国民经济学提升到经验基础上的“伦理科学”那样的尊贵地位。由于一切可能的文化理想统统被贴上了“道德”标签,道德律令的特殊尊严也就烟消云散了,对那些理想的效力“客观性”却毫无增益。不过,我们这里可以也必须搁置不论一场原则争议,我们仅仅是要指出一个事实:有一个暧昧不清的观点认为,国民经济学是从、也理应从一种特殊的“经济世界观”出发产生出价值判断,这种观点今天非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在实干家当中完全可以理解地日益流行起来。——

我们想立刻预先说明的是,作为专业化经验学科的代言者,本刊必须从根本上拒绝这个观点,因为我们认为,经验科学的任务决不是确定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并借此开具实践处方。

但是此说意味着什么呢?绝对不是说,由于价值判断最终都是以某些理想为基础,因而都有其“主观”来源,所以应当完全被排除在科学讨论之外。本刊的实践和目的会始终拒绝这种定理。评判不会因为面对价值判断而终止。更确切地说,问题在于:针对理想和价值判断的科学评判,其含义和目的何在?这需要更进一步的探究。

一切对于有意义的人类行动之基本要素的思考,都与“目的”和“手段”的范畴密切相关。我们对具体的某物产生了需求,要么是“因为它自身的价值”,要么它是有助于满足最终需求的手段。因此,手段对于既定目标的适用性问题,现在无论如何都要加以科学审视。因为我们能够(在我们现有的知识范围内)有效确定哪些手段适宜或不适宜达到预期的目的,循此路径,我们就可以评估使用某种可取的手段达到某种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判定当时历史状况下设定的目的本身实际上是有意义的,或者根据既定条件判定它是无意义的。进一步说,如果看上去存在着达到预期目的的可能性,我们自然就会在现有的知识范围内去确定,必须使用的手段除了有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之外,由于一切现象都处于整体的相互关联中,那么它还会产生别的什么结果。进而,我们可以针对行动者的行动想要达到的预期结果,向他指出对非预期结果进行评估的可能性,并由此回答这样的问题:以可能损害其他价值的方式达到预期目的,“成本”是什么?因为,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任何目的的追求,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支付“成本”或者可能会支付成本,因此,任何有责任感的行动者,都可能会评估彼此对立的行动所追求的目的和带来的后果,而不可能对此忽略不计。我们至此所讨论的技术评判,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使这种评估成为可能。但是,根据评估做出决定,就不再是科学可能承担的任务了,而是那种有需求的人:他要根据自己的良知和个人的世界观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并作出选择。科学能够帮助他认识到,一切行动,自然也包括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行动,都意味着根据结果而赞同某种价值,因此通常也就意味着——今天人们往往特别不愿承认——反对另一些价值。这就看他自己如何选择了。

为使他做出决定,我们还能进一步为他提供的是:了解预期目的本身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阐明逻辑上前后一致的“观念”,作为具体目的的实际的或可能的基础,向他表明他所预期并从中作出选择的目的之间的联系和重要性。因为不言而喻,人们一直并将继续为这些“观念”进行实际的或想象的斗争,而关于人类文化生活的任何一门科学,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引导对这些“观念”进行思想洞察。这并没有越过力求“对经验现实加以思想整理”这门科学的界限,尽管这样解释思想洞察的价值时所使用的方法——通常意义上的“归纳”——并不多。当然,这项任务至少部分地超出了通常的专门化劳动分工中专业经济学科的范围;这就是社会哲学要承担的任务了。对于社会生活的发展来说,仅是观念的历史性力量,就一直并将继续发挥巨大作用,因此我们的刊物绝不会放弃这个任务,相反,对它保持关切将会纳入我们最重要的职责范围。

然而,对价值判断进行科学探讨,不仅可以理解和再经验(verstehen und nacherleben)所预期的目的和作为其基础的理想,而且尤其可以指导对它们进行批判“评价”。无疑,这种批判仅仅是辩证性质的:是针对历史上给定了价值判断和观念的素材进行形式—逻辑评价,是假定那些预期目的具有内在的无矛盾性而对理想进行的检验。由于它给自己设立了这个目标,它便能够帮助有意者去反省他的预期目的所依据的最终公理,以及他无意中作为出发点或者——为了一以贯之——必定会有意作为出发点的最终价值标准。当然,使人意识到体现在具体价值判断中的最终标准,是个不必进入思辨领域就能做到的事情。至于判断的主体是否应该赞同这些最终标准,那就是他的个人事务了,是他的意愿和良知问题,而不是经验知识问题。

经验科学不可能告诉任何人他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他可以做什么,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他希望做什么。的确,在我们的科学领域中,个人的世界观总是会不断地大力影响科学论证,按照论证结果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个人理想的实现机会,亦即增加还是减少了预期某事的可能性,去评估科学论证的重要性,甚至在对事实的简单因果关系这个方面做出澄清时也会不断造成混乱。就此而论,即使本刊的编辑和撰稿人,想必也是“人人概莫能外”。但是,根据人类的弱点来看,要相信国民经济学是一门“伦理”科学,这条路是走不通的,而国民经济学却要从它的材料中得出理想,或者把普遍的道德律令用于它的材料、由此而创造出具体的规范。——更确凿无疑的是,我们感到“客观上”有价值的东西,恰恰是那种最为内在的“人格”要素,即规定了我们的行动并赋予了我们生存的意义和重要性的最高的终极价值判断。我们之所以为之辩护,只是因为它们向我们展示了效力,表明是出自我们的最高人生价值观,并因此是在与人生的艰难困苦进行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当然,“人格”尊严就意味着与人生息息相关的价值观业已存在,——尽管在个别情况下这些价值观仅仅存在于独特的个性范围之内:于是,有利于“自我充分发展”的那些关切,就会被断定具有价值观的效力,由此便产生了自身的观念。无论如何,只有以对价值观的信念为前提,尝试为价值判断进行外在的辩护才是有意义的。然而判断这种价值观效力,却是个信仰的事务,或许也是对生活和世界的意义进行纯理论考察和解释的任务,但我们这里应该关注的,无疑只是经验科学的对象。经验可以证明的事实是,有些最终的目的发生了历史变化并且存在争议,但这个事实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对于上述区别具有决定性影响。因为,即使我们理论科学——比如精确的自然科学和数学——最可靠的定理,也像良知的敏感与优雅一样是文化的产物。只不过,当我们特别地考虑到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通常意义上)的实际问题时,我们就会看到,存在着许许多多甚至无数实际的个别问题,在讨论这些问题时,人们会普遍一致地把某些给定的目的视为理所当然的出发点,比如我们可以想到紧急贷款、社会卫生和贫民救济的具体任务,诸如工厂巡视、工商法庭、职业介绍、大部分劳动保护立法一类的规则——简言之,至少表面上看,只有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即使我们想在这里把理所当然的表象看作真理——科学假若如此行事决不会不受惩罚——,想把由实际贯彻的尝试导致的冲突看作采取权宜之计即可解决的纯技术问题——但通常是错误的——,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如果从慈善警察式的(karitativ-polizeilicher)福利—经济关怀的具体问题上升到经济—社会政策问题时,这种调节性价值标准的理所当然表象立刻就会荡然无存。一个问题的社会政策性质,其标志恰恰在于:它无法根据既定目的单纯从技术上考虑就能得到解决,围绕种种起调节作用的价值标准本身,就会而且必定引起冲突,因为这已经是在一般文化领域内提出问题了。冲突不仅会发生在我们今天很乐于相信的“阶级利益”之间,而且会发生在世界观之间,——当然,这丝毫无损于以下真相:个人所持的世界观,除了其他因素之外,无疑还会与他的“阶级利益”——我们姑且承认一次这个表面上一清二楚的概念——结合在一起,两者的亲和力确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无论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所涉及的问题越是“一般”,在这里也就是说,问题的文化重要性越是广泛,就越不容易根据经验知识素材获得明确的答案,个人所信仰的终极性最高定理和价值观念扮演的角色就越是重要。尤其是,为实用性社会科学创设“一项原则”并证明它在科学上是有效的,然后毫不含糊地演绎出解决个别实践问题的规范,这纯属天真,尽管有些专业人士仍会不时作如是观。无论社会科学多么迫切需要对实践问题进行“原则性”探讨,亦即把不假思索强加于人的价值判断本身归因于它们的思想内容,也无论我们的杂志如何特别致力于这种探讨——以最终是普遍有效的理想形式为我们的问题创设一个实用性公分母(Generalnenner),无疑既不是它的任务,也毕竟不是任何经验科学的任务:这种做法不仅实际上行不通,而且本来就是荒谬的。无论道德律令之约束力的基础和方式可作何种解释,确切无疑的一点是,都无法从中推导出文化内容来,就像无法从制约个人具体行动的规范中明确推论出来一样。而且有关的内容越是广泛,我们越是无法这样做。唯有积极的宗教,更准确地说,唯有受到教义束缚的教派,才能够赋予文化价值观的内容以绝对有效的道德律令那样的尊严。此外,个人想要实现的文化理想,与他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原则上说有着不同的尊严。必须认识到,这个文化时代的命运已经吞噬了知识之树,我们不可能从对这个时代的详细研究中获知世界大事的意义,即使是研究结果极其完善,相反,我们必须有能力创造出意义本身,“世界观”决不可能是不断增长的经验知识的产物,那些最强有力感动着我们的最高理想,始终只是在与其他理想的斗争中发挥作用的,而后者之于他人,正如前者之于我们是同样神圣的。

对于这种事关重大的局面,只有一种乐观主义的调和论,才会不时作为相对主义进化史观的产物,要么在理论上自欺欺人,要么就是回避它的实际后果。不言而喻,对于务实的政治家来说,在个别情况下从主观上调停见解的对立而不是偏袒某一方,恰恰是他的本分所在。但是,这与科学的“客观性”毫不相干。相比最极端的或左或右的党派理想,“中间路线”并没有多出一丝一毫的科学真理。长远来看,无论在何处,如果不想正视令人不快的真相和严酷的生活现实,科学关切也就所剩无几了。认为可以通过对各种不同党见的综合,或者试图左右逢源而获得具有科学效力的实践规范,这是严重的自我欺骗,《文献》将无条件地与之进行斗争,因为,它喜欢以相对主义方式掩盖自身的价值标准,这对无偏见的(科学)研究的危害,远比过去那种天真地认为自己的教条在科学上是“可以证实”的党派信念带来的危害严重得多。我们想要更强有力重新习惯的事情,是对认知与判断,对履行学术义务以正视事实真相和履行实践义务以信守自己的理想做出区分的能力。

我们进行的论证,不管是诉诸激发了我们感情或能力的具体实践目标还是文化形式或文化内容,也不管是对伦理规范的效力存在争议时诉诸我们的良知,或者最后,诉诸我们会声言具有经验真理效力的某种方式对经验事实进行思想整理的能力和需求,而它们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正是我们的关切所在。这个说法始终是正确的,尽管稍后将会看到,那些实践关切所依据的最高“价值”,每当为文化科学领域的思想整理活动指引方向时,一直并将仍然有着根本的重要性。因为,一直并将仍然确凿无疑的是,如果社会科学领域一个方法正确的推论达到了目的,即便是在中国人那里也必定会得到公认,或者更准确地说,无论如何它都必定会努力达到目的,尽管也许会由于素材短缺而不能完全如愿,但是对理想的内容和最后定理的逻辑分析,以及借助逻辑和实践方式揭示它所追求的结论,如果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那么对中国人也必定是有效的,——同时,中国人可能缺乏对我们的道德律令的“听觉”,并可能拒绝、往往也确实会拒绝理想本身和由此产生的具体评价,但却根本无损于这种思想分析的科学价值。当然,本刊不会忽视对文化生活的意义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往往必然会反复出现的尝试。相反:这种尝试本身就是文化生活的最重要产物,某些情况下也是它的最强大驱动力。因此,我们将随时用心关注这个意义上的“社会哲学”讨论进程。是的,进而言之:我们这里完全没有以下先入之见,即考察文化生活如果超越给定的经验事实进行思想整理以尝试对世界做出形而上学的说明,仅仅因为这种特点就不能完成认识的任务。这些任务何以会产生,自然首先是个认识论问题,就我们这里的目的而言,答案必须,也可以搁置不论。因为,我们的工作会牢牢坚持一点:一份我们所说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刊物,就科学角度而言,应该是一个寻求真理的地方,而这些真理即使——仍然以前述为例——对于中国人来说,也需要具有对经验现实进行思想整理的效力。——

当然,编辑们既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禁止自己也不可能禁止他们的同仁表达激励着他们进行价值判断的理想。只不过,由此便产生了两项重要义务。首先,使他们本身并使读者时刻都能清晰地意识到,自己是根据什么标准来评估现实并从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而不是像极为常见的那样把各种价值观含糊其词地交织在一起借以掩盖理想的冲突,想要“惠及人人”。如果严格地尽到了这项义务,那么对实践的评估看法就不仅无损于纯粹的科学关切,而且是直接有益的,实际上,也是必须的:在对涉及立法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实践动议进行的科学评判中,就动议的影响所及而言,为了澄清立法者的动机和被评判的动议者的理想,往往只能通过把它们所依据的价值标准与其他的价值标准,当然最好是与评判者自身的价值标准加以对照这种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完成。对他人的需求做出任何有意义的评估,只能是本着自身的“世界观”进行的评判,也必定是在自身理想的基础上与他人的理想进行的斗争。因此,在具体情况下,作为实践性需求之基础的终极价值定理,不仅应该予以强调说明和科学分析,还应该被置于和其他价值定理的关系中加以说明,如此,通过对后者做出相关阐述以进行“积极”评判也就不可避免。

因此,本刊的内容,尤其在讨论法律时,除了能看到社会科学的一面——对事实的思想整理——之外,也不可避免地会看到社会政策的一面,也就是关于理想的说明。但是,我们并不打算把这种讨论混充为“科学”,我们将竭尽全力提防把这两者混为一谈。科学在这里将无话可说,因而科学意义上的不偏不倚,还有第二个基本戒律——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使读者(并且再说一遍——首先是我们自己本身!)随时都明白:在什么地方工于思考的研究者就要沉默,而有需求的人开始说话,在什么地方论证要诉诸理智,而在什么地方则要诉诸感情。对事实进行科学讨论与评价性推理之间的不断混淆,虽然是我们专业研究中最常见的特点之一,但却是危害最甚的特点之一。前面的论述直接反对这种混淆,而决不反对申明自己的理想。信念缺失科学的“客观性”之间毫无内在的亲和性可言。——至少就办刊目的来说,《文献》过去从来不是,未来也决不应当是针对某些政治或社会政策派别的论战之地,也不是反对或宣传政治理想与社会政策理想之地;此事自有其他报刊去做。更确切地说,本刊的特点从一开始就是,并且只要还在这些编辑的掌握之中,今后就仍然是,将针锋相对的政治对手汇集于此从事科学工作。迄今为止它并不是“社会主义”刊物,未来也不应当是“资产阶级”刊物。它不会把任何愿意立足于科学讨论基础上的人排斥在撰稿人圈子之外。它不可能是“答辩”、回应和反驳的游乐场,但是,它也不会庇护无论是编辑还是撰稿的任何人,使其免于哪怕最尖锐的实事求是的科学评判。如果有谁对此不能忍受,或者有谁抱着这样的观点,即不愿与那些像自己一样致力于不同理想的人们合作从事科学认识的工作,那就请远离此地吧。

但是,我们当然不想在这一点上欺骗自己——上面最后那句话的意思,很遗憾,实际上比它乍看上去的意思要多得多。首先,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根据经验,无论在哪里,很不幸,尤其是在德国,不抱偏见地与政治对手聚集在一个——无论社会上还是理想中的——中立之地,其可行性都有心理上的障碍。这是气量狭小的党派狂热和政治文化发育不良的标志,绝对应当与之斗争,但是现在,对我们这样的杂志来说,面临的这种障碍却尤为巨大,因为经验表明,在社会科学领域,通常都是实际“问题”刺激了对科学难题的探讨,因此,仅仅承认科学难题的存在,就表明了一个人会兼有活生生的人们具有明确取向的各种需求。在对具体问题的普遍关切影响下存在的一份杂志,总是会把一些撰稿人聚集在一起,他们之所以对该问题抱有个人关切,是因为某些具体情况在他们看来与他们信奉的理想价值观不相容,似乎危及到了那些价值观。随后,相似理想之间的亲和性会把这些同道团结起来并补充新人,这将至少在探讨实际的社会政策问题时,给杂志烙上某种“特点”,这是任何活跃而敏感的人际合作都不可避免的伴生现象,也使他们在纯理论工作中对问题的评价意见始终不会完全遭到压制,而且可以——在上述条件下——完全正当表达对实践性假设与措施的评判。《文献》问世之初,正值传统意义上的“劳工问题”出现了某些实践难题而成为社会科学讨论的中心。那些认为《文献》要讨论的问题与决定性的最高价值观念密切相关而成为最稳定作者的撰稿人,因此也同时成为与那些价值观念具有相同或类似色彩的文化观点的代言人。大家都明白,尽管本刊明确局限于“科学”探讨,明确邀请“所有政治阵营的成员”而坚决拒绝追随某一种“倾向”,无疑也仍然会有某种上述意义的“特点”。这是由稳定的撰稿人圈子造成的。一般而言,尽管还有其他种种观点分歧,但目标都是保护劳工大众的身体健康,并使他们尽可能越来越多地分享我们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财富,——而主张的手段则是兼顾物质利益领域中的国家干预和现存国家与法律秩序的持续变革发展,无论他们可能会怎么看待更遥远的未来社会秩序的形态,他们都认可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这并不是由于他们认为它比旧日的社会结构更优越,而是由于它在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试图从根本上对它进行斗争,看来不仅不会促进,反而会阻碍工人阶级升华到文化的光明中。这在已经无须多做说明的德国现状下,过去和现在都是不可避免的。的确,事实上的结果是,这种“特点”直接帮助推动了对科学讨论的普遍参与,更确切地说,也是本刊得以壮大的一个要素,在这种既定条件下,甚至也许就是它有权存在的理由之一。

毫无疑问,今天对一份科学杂志来说,如果作者的选择是有计划地坚持片面性时,使这种意义上的“特点”发展下去,就可能意味着,实际上也必定意味着对科学研究中立性的危害。在此情况下,培养这种“特点”也就意味着相同“倾向”的存在。编辑们完全意识到了这种局面给他们带来的责任。他们既不打算有计划地改变《文献》的这种特点,也不打算有意识地把撰稿人圈子局限于秉持某种门户之见的学者而人为地保持这种特点。他们会将其视为顺理成章并等待进一步的“发展”。至于未来它会形成什么风格,以及或许会由于我们的撰稿人圈子必然扩大而发生什么改观,端赖那些愿意进入这个圈子并将要或坚持在本刊的园地致力于科学工作之士的特质。进一步说,还要受制于问题将如何拓展,而本刊的目的就是促进这种拓展。

简述至此,我们就来到了一个迄今尚未讨论的问题,即什么是我们这个研究领域的实际边界。然而,如果不在总体上探讨社会科学认识的性质问题,那就无法给出答案。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对“价值判断”和“经验知识”作出了原则区分,并且假定,在社会科学领域,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绝对有效的认识方式,即对经验现实进行思想整理。但我们必须探讨的是,在我们这个领域,说我们追求的真理具有客观“效力”,能够意味着什么?由此,上述假定现在就成了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本来就存在,而不是想入非非的产物,只要认识到存在着方法、“基本概念”和预设前提之间的冲突,存在着“观点”的不断变化和“概念”的不断重新规定,只要观察并认识到理论和历史的考察方式之间始终隔着一条显然不可逾越的鸿沟,就像一位绝望的维也纳考生当时悲叹的那样,存在着“两种国民经济学”,那就没有人能摆脱这个问题。这里的客观性意味着什么?以下将要探讨的就只是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