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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不设置会计机构,只配备会计人员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又一原则性要求。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应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有关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等。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