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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
单证工作的时间性很强,各种单证都有一个适当的出单日期。信用证业务虽未对所有出口单据明确规定出单日期,但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在签发时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逻辑性,如UCP600第14条i款规定“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例如,提单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保险单、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的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单据的时间性还反映在及时交单兑用上。信用证关于及时交单兑用的要求是,卖方(受益人)在交单兑用时要满足两个期限,即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Validity)和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内交单兑用。按UCP600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提交UCP600第19~25条中的正本运输单据,但未规定交单期限,则单据要在发运货物日(运输单据日)后21个公历日内,且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