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耘语言学刊(2023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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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诂和词汇研究

论“肉袒”的语义及其理据

李聪 张祎昀

(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 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

提要:“肉袒”指除去衣服裸露身体,出现于祭祀、投降、请罪等情境,有自辱、示卑的特征。基于上古汉语中“肉”的词义表现、“肉”作状语的其他用法和古人对“牲肉”的认识,结合“肉袒”与上古汉语中其他表示“裸露身体”的语言形式之间的差异,本文认为:“肉袒”的语义是“像牲肉一样呈现(自己的身体)”;其理据来源则是祭祀情境中祭祀者与牲肉之间的隐喻关系。随着“肉袒”对原始语境的脱离和“肉”的词义泛化,“肉袒”的理据逐渐丧失,成为习用的词汇形式,使其语义结构容易被分析为“袒露自己的身体”。

关键词:肉袒;理据;语义结构;名词作状语;祭祀

在上古汉语中,“肉袒”指“脱去上衣,裸露肢体……表示虔敬和惶惧”(何九盈等,2015:3359),但其内部的具体语义和理据来源并不明晰。

在语义考察中,“肉袒”多被视为名词作状语的典型例子。何乐士(1997)认为“肉袒”是用身体部位名词作状语表示身心状态特征,但直言该搭配无法像一般的名词作状语一样进行解释,Zadrapa(2011:233)也将“肉袒”视为名词作状语,同时指出“袒”就有表示裸露身体的用法,“肉袒”与“袒”的差异在于裸露的程度不同,这一差异来源于“肉”,然而该研究也未能对“肉”与“袒”的语义关系作出解释。此外,池昌海(2019)认为“肉袒”由“袒肉”逆序构词而来,该说也缺乏语义上的解释。

在理据来源的考察中,研究者都认为“肉袒”与礼仪情境密切相关,但对其源于“左袒”或“右袒”存在分歧(王进锋,2008;杜凯月,2017)。“袒”与“肉袒”是不同的礼仪,目的是表达不同程度的敬服(钱玄、钱兴奇,2014:376、688)。将“肉袒”溯源到“左袒”或“右袒”,难以找到其原始情境,无法有效解释其理据来源。

因此,本文在全面分析“肉袒”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首先立足“肉”在上古汉语中的词义特点及其作状语的表现,证明“肉袒”不能简单理解为“袒露自己的肉体”。进而追溯原始祭祀传统,说明“肉袒”行为与用牲肉祭祀之间的隐喻关系,从而解释其理据来源。最后结合语义及理据的考察,辅以相关用法的比较,确定“肉袒”的具体语义,并说明其语义结构随着“肉”的语义泛化、理据来源模糊而发生改变的情况。

一、“肉袒”的使用情况

在上古汉语中,“肉袒”表示自辱、示卑,根据出现情境不同,可以分为正式礼仪情境和非正式礼仪情境两类:

第一类是正式礼仪情境,具体而言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祭祀场合,表示祭主自身裸露身体的状态,以示祭祀诚意。如:

(1)君再拜稽首,肉袒亲割,敬之至也。敬之至也,服也。拜,服也;稽首,服之甚也;肉袒,服之尽也。(《礼记·郊特牲》)

(2)君肉袒迎牲于门。(《礼记·明堂位》)

在祭祀宗庙时,国君的“拜”“稽首”“肉袒”在诚意上形成“服”“服之甚”“服之至”的进阶,“肉袒”是国君祭祀时表示最高诚意的身体姿态。

第二种是国君“肉袒”表示请降,如:

(3)郑伯肉袒牵羊以逆。(《左传·宣公十二年》)

(4)庄王伐郑,胜乎皇门,放乎路衢。郑伯肉袒,左执茅旌,右执鸾刀,以逆庄王。(《公羊传·宣公十二年》)

(5)微子乃持其祭器造于军门,肉袒面缚,左牵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史记·宋微子世家》)

“肉袒”表示投降的用法与第一种用法有密切联系,因为请降时多携带着用于祭祀的物品。例(3)与例(4)同述宣公十二年“郑伯肉袒”之事,可为互参,所载礼节稍有出入,但郑伯都携带了祭祀所用之物:“羊”和“茅旌”“鸾刀”。例(5)中微子所携“羊”“茅”亦为宗庙祭祀之所用。将宗庙祭祀的礼节用于投降场合,实际上是将征服者视为主宰,因此,完整的投降仪节应该“肉袒”并携带牺牲,与祭祀的情况最为接近。由此也可以说明,“肉袒”用于请降是对祭祀活动的迁移。

第三种是用于觐礼、射礼、丧礼等其他礼仪情境,表示对君王或逝者的敬畏,如:

(6)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乃入门右,北面立,告听事。(《仪礼·觐礼》)

(7)大夫与士射,袒薰襦。……君袒朱襦以射。……君在,大夫射,则肉袒。(《仪礼·乡射礼》)

(8)或问曰:“冠者不肉袒,何也?”曰:“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体也,故为之免以代之也。”(《礼记·问丧》)

例(6)中,郑注:“右肉袒者,刑宜施于右也。……告听事者,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也。”诸侯觐见天子要裸露右臂,进门靠右向北而立,向天子禀告自己治国的罪过,这些行为都表示诸侯地位低于天子,身处卑位。在例(7)的射礼中,国君在场时,国君袒露正红色短衣,大夫需要袒露身体,尊卑次序显著。例(8)的丧礼之中“肉袒”与表示至尊的“冠”对立,更显现出其处于卑位的特点。与前两种情境相比,这一情境下的“肉袒”没有伴随“牵羊”“执牺”等行为,不需要向神明、祖宗或征服者表达献祭之意。可见,相较于有进献意味的礼仪情境,其他礼仪活动中“肉袒”的内涵有所泛化。

“肉袒”用于非正式礼仪情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表示一般的请罪,如:

(9)田单免冠徒跣肉袒而进,退而请死罪。(《战国策·齐策六》)

(10)须贾大惊,自知见卖,乃肉袒膝行,因门下人谢罪。(《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11)廉颇闻之,肉袒负荆,因宾客至蔺相如门谢罪。(《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这一情境已经不是请降的正式礼仪场合,而是在一般请罪行为中示卑。该用法与“投降”相承,表示一方对另一方的顺服,因此这一情境中的“肉袒”还带有一定的礼节性,也多伴随其他表示自辱的身体状态,如“免冠”“徒跣”“膝行”“负荆”。

第二种是表示一般意义上的身份低微,不再限于请罪:

(12)公载宝以出……过齐氏,使华寅肉袒,执盖以当其阙。(《左传·昭公二十年》)

(13)伍子胥橐载而出昭关,夜行昼伏,至于陵水,无以糊其口,膝行蒲伏,稽首肉袒,鼓腹吹篪,乞食于吴市,卒兴吴国,阖闾为伯。(《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前四种场景下的“肉袒”都具有一定的礼节性意义,而上述两例则脱离了礼节的情境,只保留自辱、示卑的用意。华寅驾车载卫公,路过叛乱的齐氏门前,“肉袒”表示不敢与齐氏相争。伍子胥在逃回吴国的路途中“稽首肉袒”,以自辱乞食。

通过对“肉袒”使用情境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肉袒”出现的情境存在差异,但都以抛弃服饰、礼器等人类文明外在标志为形式,其实质皆为自辱。就不同情境的差异而言,在最典型的祭礼场景中,国君“肉袒”,自辱于天地鬼神等主宰;次典型的降服场景保留了祭礼的形式,亦是国君“肉袒”自辱,以征服者为尊。而表示敬畏、屈尊请罪、乞求可怜的情况,也都是“肉袒”自辱,以卑位示人。从祭祀中向神明祖先示卑到降服中特定的示卑,再到礼仪中普遍的示卑,进而到一般请罪、乞求可怜的示卑,“肉袒”的行为一步步脱离礼仪语境,其语义、理据来源也逐渐模糊。

二、“肉袒”之“肉”的词义

“肉袒”为什么带有自辱、示卑的特征?如果依照旧解,将“肉袒”的语义理解为“袒露自己的肉体”,一个矛盾之处是,例(7)中“袒薰襦”“袒朱襦”和“肉袒”同时出现,为何不保持“袒+部位”的结构,直接以“袒肉”表示?“袒肉”在上古汉语中仅《晏子春秋》一见,其意义、用法都与“肉袒”不同:

(14)若此而不得,则臣请挽尸车而寄之于国门外宇溜之下,身不敢饮食,拥辕执辂,木干鸟栖,袒肉暴骸,以望君愍之。(《晏子春秋·外篇上十一》)

“袒肉”与“暴骸”并举,指尸骨横陈、死状惨烈,与“袒薰襦”“袒朱襦”等客观描述不类。不过,无论是“袒肉”还是“肉袒”,相较于一般的裸露行为,都具有更明显的情感色彩,这与“肉”的词义密切相关。

上古汉语中,“肉”多指禽兽之肉。《说文》:“肉,胾肉。”供食用的禽兽之肉直接称“肉”,如《左传·庄公十八年》:“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动物活着的时候,其身体部位也能称“肉”,如《礼记·檀弓》:“圉人浴马,有流矢在白肉。”而人的肉体专称为“肌”,《说文解字注》:“人曰肌,鸟兽曰肉。”(段玉裁,1988:167)虽然“肉”有时也可以指“人肉”(参看王凤阳,2011:140—141),但在上古汉语中,当“肉”指“人肉”时,总是带有特殊的用意,如:

(15)然二子者,譬于禽兽,臣食其而寝处其皮矣。(《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16)吾见申叔,夫子所谓生死而骨也。(《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17)治古者无刑,而有象刑。(《荀子·正论》)

(18)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罪不容于死。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

例(15)中,食肉寝皮是针对禽兽的典型做法,故以此为喻羞辱殖绰、郭最二人;例(16)中,“肉(长出肉)”相对“骨(尸骨)”而言,是以“身死”为前提的一种假设;例(17)中,“肉刑”即刑罚加于身体,是对“肉”的处置;例(18)中“人肉”被食用,这是禽兽之肉的典型功能,目的是体现战争对人的残害,警醒好战的诸侯,具有强烈的表达效果。可以看到,“肉”指“人肉”时多突出被处置的情况,而指“禽兽之肉”无此限制。

“肉”的上述词义表现是由其词义特点决定的。《释名》:“肉,柔也。”《文始》《同源字典》都认为“肉”与“柔”同源(参看章太炎,2014:395;王力,1982:236—237),在动物身体的结构中,“肉”是柔软的部分(与坚硬之“骨”相对)。孟琢(2019)通过系联、比较“柔”的同源词,进一步指出“柔”的特点并非柔软、脆弱:“刚柔之别不在软硬,而在是否具有韧性,可以改变形状。”由此能够解释,为什么“肉”可以相对自由地指禽兽之肉,也可以有条件地指人之肉:可以被改变意味着可以被处置,对一般的人来说,禽兽之肉被处置是无条件限制的,而人体之肉的被处置是有条件的。

当然,随着后来对人体的认识逐渐深入,“肉”也可以用于指称不被处置的人体之肉。如《管子·水地》:“五藏已具,而后生肉……五肉已具,而后发为九窍。”医书中也有大量“肉”直指人肉的用法。如马王堆帛书《阴阳脉死候》:“唇反人盈,则肉先死;龈瘠齿长,则骨先死。”《黄帝内经·素问》:“故精自生,形自盛,骨肉相保,巨气乃平。”这些语例中的“肉”指人肉,都是对人体组织器官的分析,带有专科词汇的特征,且相对晚出。[1]至此可以认为,“肉”的本义当为“禽兽之肉”,“肉”指“禽兽之肉”“被处置的人肉”与“人体之肉”存在认知上的先后关系。“肉袒”在春秋时期就已经稳定存在并被广泛使用,其中的“肉”更可能指禽兽之肉,并非人的肉体。

同时,从名词作状语的表现看,上述词义解释也能得到支撑。首先,当“肉”作状语时,均指禽兽之肉:

(19)去食之兽,去食粟之鸟,去丝罝之网。(《吕氏春秋·似顺论》)

(20)夫三群之虫,水居者腥,玃者臊,草食者膻,臭恶犹美,皆有所以。(《吕氏春秋·孝行览》)

(21)夫吴干之剑,试则断牛马,金试则截盘匜。(《战国策·赵策三》)

可供食用是禽兽之肉的主要功能,这使得“肉”作状语通常与“食”“玃”搭配。例(21)中,“肉”作状语表示被用作测试剑锋的工具,其所指也是牛马之肉。

其次,人体部位名词作状语,有的凸显该部位的功能,表示特定的动作方式,如“手援”“腹诽”“目摄”等;有的以该部位的形式特征为基础,表示比喻,如“齿列”“要(腰)绝”;有的则以该部位的文化属性为基础,表示特定的交际效果,如“齿让”“膝行”(齿与年龄有关,屈膝表示受辱)。若“肉袒”之“肉”指人自己的肉体,难以归入以上任何一类:功能上,人肉并不承担特定的动作行为;形式上,“肉”不专指某个特定身体部位,没有鲜明的形式特征;文化属性上,对“肉”指“人自身之肉”认识发生较晚,不同于其他身体名词。

综上所述,“肉袒”之“肉”不能直接理解为人的肉体,只能指禽兽之肉,“肉袒”的具体语义不是“袒露自己的身体”。

三、“肉袒”的理据来源:基于祭祀情境的隐喻

处置的肉与礼仪中袒露身体的行为有何关联?这需要推究相关礼仪的源头。我们注意到,“肉”与祭祀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而祭祀恰是礼仪制度形成的关键环节(参看李泽厚,2015),可以解释“肉袒”的理据来源。

“祭”的本义是“残杀”(“獭祭鱼”“豺祭兽”),“祭祀”是后起的引申义(陆宗达、王宁,2018:22—23)。甲骨文中的“祭”字作(《合集》35614),描绘手执滴血之肉的形象,即持分解后的生肉进行祭祀。甲骨卜辞中就有用“肉”表示祭祀的记录,“有肉其”(《合集》31012)即用肉来进行祭祀。在花东甲骨卜辞中,有大量“入肉”的记载,如:

113(21)丙入肉。

490(9)乙酉卜:入肉。子曰:卜。

237(14)弜告丁,肉弜入。用。

章秀霞(2008)、姚萱(2016)都认为,“入肉”是表示将祭牲之肉进献给商王武丁,可见在商朝就已经形成了以肉祭祀、以肉进献的礼仪传统。《周礼》对祭祀用肉的记载更为详细,宗庙之祭需要进献牺牲的血液、生肉(“腥”)等,郑玄认为进献血腥是“法于太古”,符合《礼记·礼运》的描述:“食草木之食,禽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这些都足以反映原始祭祀与残杀取肉的关联。因此,古代正式祭祀一般都要用肉,如《春秋·桓公八年》“己卯蒸”,何休、范宁皆曰:“无牲而祭曰荐,荐而加牲曰祭。”

人的“肉袒”与用肉祭祀相关,可以追溯到上古的人祭、人殉传统。“人牲”在红山文化祭祀遗址中就已存在,殷商时期更有大量“人牲”用于祭祀的情况(姚孝遂,1960)。如:“丁酉卜,贞:宾文武丁,伐十人,卯五牢,鬯六卣。”(《合集》35355/5)后来,虽然用人祭祀的做法被摈弃,但却保留了用人殉葬的传统,后者直到汉代才开始衰弱(参看姚孝遂,1960;王晖,2000)。刘福根(2008)认为,在奴隶社会,将奴隶视同牲畜是极自然的现象,《尚书·费誓》“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易·遯·九三》“畜臣妾”等都是这一观念的表现。验之出土文物,直至战国仍将奴隶与禽兽并列,鄂君启车节(《集成》12110—12112)铭:“女(如)马、女(如)牛、女(如),屯十以当一车。”通常认为“”就是可以像牛马一样买卖的“人”(李家浩,2018)。

正因为人祭、人殉是将人等同于禽兽的结果,所以“人牲”也被处理得如禽兽一般。根据考古发掘,被用作“人牲”的俘虏或奴隶,往往“俯身无首”,而陪葬的亲信则没有这样的身体姿态(姚孝遂,1960)。俯身向下本是兽类的姿态,如此处理“人牲”,使之与兽牲无异,就是表示剥夺其作为人的资格。在后世的祭祀、投降、请罪等行为中,“肉袒”往往伴随着“稽首”“膝行”等跪伏的身体姿态,亦与“人牲”相似。

总结之,以肉为祭,是祭祀的内在要求,进献牲肉向位尊者展现了位卑者的诚意;以人为祭,“人牲”的地位、姿态、功能都与禽兽一致。通过对祭祀情境中“肉”“禽兽”“人”的考察可以看到,被献祭的“人”地位低如禽兽。[2]这一现象与“肉”在上古汉语中的词义表现一致:就人兽之别而言,“肉”专指禽兽之肉;而当“肉”指“人肉”时,只能是身死、被食或折辱的状态。

因此,“肉袒”应当理解为一种比喻用法:表示自己像牲肉一样,可以任意宰割、使用,从主观上表达最大限度的诚意,故例(1)中《礼记》称“肉袒”为“服之尽也”,《吕氏春秋·顺民》《墨子·兼爱》等文献中,还有商汤剃发自缚、“以身为牺牲”取悦鬼神的记载,均是原始祭祀情境的遗存。祭祀者与牲肉之间,在“向神明、祖先进献”这一框架下形成隐喻,构成了“肉袒”的理据来源。

四、“肉袒”的语义结构及相关问题

明确“肉袒”之“肉”源于牲肉的比喻,可以更好地解释“肉袒”的语义结构。在引言中,我们已经注意到“肉袒”与“袒”在礼仪情境中用法有别,而在正式礼仪情境之外,“袒”可以泛指解开衣物的各种情况,如:

(22)良夫乘衷甸两牡,紫衣狐裘。至,裘不释剑而食。(《左传·哀公十七年》)

(23)费曰:“我奚御哉!”而示之背,信之。(《左传·庄公八年》)

(24)昔者舜舞有苗,禹裸国,非以养欲而乐志也,务以论德而约功也。(《史记·赵世家》)

例(22)中的“袒”指解开衣物而不裸露,例(23)中指裸露上身,例(24)则指不穿戴衣物,同时,这些用例都不表诚敬之意。“肉袒”却始终只表示裸露上身,且保留了自辱、示卑的特点。而且,上古汉语中表示“露出身体”的表达,还有“袒裼”“裸裎”“徒裼”“徒裎”“徒裸”等,它们使用的情境也不同于“肉袒”,不具有自辱、示卑的特征:

(25)尔为尔,我为我,虽袒裼裸裎于我侧,尔焉能浼我哉?(《孟子·公孙丑上》)

(26)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韩非子·初见秦》)

(27)山东之卒被甲冒胄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战国策·韩策一》)

(28)虽之夷狄徒倮(裸)之国,结轨乎远方之外,而无所困矣。(《淮南子·齐俗》)

同样是表示“裸露身体”的行为,“肉袒”与其他语言形式存在对立:“肉袒”表示施事主动裸露身体,其他语言形式则侧重对裸露身体行为的客观描述。结合上文分析,“肉袒”的特殊意义实来源于“肉”的词义特点及上古祭祀中对“肉”的一般认识,“肉袒”的语义结构当为“像牲肉一样呈现(自己的身体)”。

“肉袒”在祭祀情境中凝聚,获得了自辱、示卑的特征,成为了携带特定意义特征的习语,因高频使用而逐渐脱离原始语境。在词汇发展过程中,“肉”的词义经历了指“禽兽之肉”到泛指“肉类”的变化,“肌”和“肉”之间的区分也随之不再严格,“肉”在后来可以相对自由地指称人体肌肤。[3]由于“肉袒”对原始语境的脱离和“肉”的词义泛化,“像牲肉一样呈现”的语义结构透明度降低,而“肉袒”又是施事施加于自身的动作,这使得它可以被重新分析:以“人体之肉”解“肉”,就容易将“肉袒”的语义结构识解为“身体袒露”,因而造成“肉袒”表示“袒露自己的身体”的认识。池昌海(2019)认为“肉袒”由“袒肉”逆序范畴化[4]而来,将“肉袒”和“袒肉”中的“肉”都理解为人的身体。这一解释不符合“肉”在上古汉语中的语义特点,也未能解释为何“肉袒”较其他表示袒露行为的语词独具表示自辱的特征,而是根据后世“肉袒”理据丧失和“肉”词义泛化后做出的推断。

总结之,“肉袒”原本用于祭祀场合,是祭祀者像展示牲肉一样向神明呈现自身,后用于请降、请罪,表示任征服者或尊者处置,进而成为一种自示卑位的礼节行为。随着对原始语境的脱离和“肉”的词义泛化,“肉袒”的理据性逐渐丧失,以致内部语义结构难以分析。面对上古汉语中特殊的语言表现,尤其是像“肉袒”这样很早就习用的语言形式,一方面要从上古汉语的语言系统出发,寻求语言内证;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语境的还原,充分利用历史文化、事件情境提供的信息。内证与外证的结合,才能深入把握汉语语义结构的特点,从而全面理解特殊的语言现象及其演变,以保证对文献语言的准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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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drapa,Lukas,Word-Class Flexibility in Classical ChineseVerbal and Adverbial Uses of Nouns. Brill,2011.

The Semantic Meaning and Motivation of Routan (肉袒)

Li Cong Zhang Yiyun

(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Routan”(肉袒) is the act of removing clothes and exposing the body,can be used in the context of sacrifice,surrender,and sin,and is characterized by self-abasement and self-humiliation. Based on the semantic expression of “rou”(肉) in Archaic Chinese,other adverbial uses of “rou”(肉),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rou”(肉) in sacrificial rituals,combin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routan”(肉袒) and other language forms expressing “naked body” in Archaic Chinese,this paper concludes that The semantic meaning of “routan”(肉袒) is “presenting (one's own body) like animal meat”,and its motivation comes from the metaphor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acrificial priest and animal meat in the sacrificial situation. With the disengagement of “routan”(肉袒) from its original context and the generalization of the lexical meaning of “rou”(肉),“routan”(肉袒) gradually lost its motivation and became an idiomatic lexical form,making its semantic structure easy to be analyzed “to bare one's body”.

Keywords:routan (肉袒),motivation,semantic structure,adverbial uses of nouns,sacrifice


[1] 罗根泽(2010)认为《管子·水地》为汉初医家所作。邬可晶(2020)通过对《管子·水地》和郭店简《太一生水》的比较,认为《管子·水地》成书可能在稷下道家精气说盛行之后。

[2] 这种区分以人兽之别为基础。上古汉语中,以禽兽、奴隶为喻表示地位卑微的语言证据并不罕见。例如《孟子·万章》“今而后知君之犬马畜伋”,《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先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为兄弟数”等。与这些语言形式相比,“肉袒”是祭祀场合中祭祀者对自己的处置,以向神明祖先表达诚意。

[3] 参看王凤阳,2011:141。带有人兽区别意味的一组词中,专指兽类的词演变后可以泛指人兽的情况并非孤例。如“胳膊”由指称牲畜的腿转而变为指称人臂;“哺”原本专指鸟口含食物喂幼鸟,后可指喂养幼小的动物、幼儿;“肥”原本专指动物体硕,后也可用于指人且带有贬义。详见王凤阳,2011:137、796—797、799。

[4] 根据池文定义,逆序范畴化指“将原本一个A+B顺序构成的短语或可能构成,改变其语序,直接获得一个最小范畴,指称一个最小概念的成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