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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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到发展,一直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在历次重大经济社会变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1986年建立待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为建立市场化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1998年按照中央提出的“三三制”原则,失业保险基金确保了国有企业近3000万下岗职工向社会平稳过渡,为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了扎实保障。三是2008年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采取失业保险应急措施,通过下调受灾企业失业保险费率,预发失业保险金、创业补助金等措施,支持灾后重建,稳定人心。四是为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在实施的“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中,负责“一缓一减三补贴”,即缓减企业失业保险费,支付企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稳定了职工队伍,救活了企业,救活了就业。五是从2015年开始连续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总费率由《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降至1%,降低了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助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失业保险在历史上发挥的五次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是失业保险事业发展中的大事件,关系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环境,关系我国经济结构的大调整,为巩固和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从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失业保险功能定位不断完善,逐步走向成熟。这从30多年来我国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印证。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确立了失业保险保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失业保险与促就业工作的紧密结合;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再次强调了保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首次明确了失业保险具有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功能;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从社会保险的角度深化了保生活功能;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这些规定和要求,反映了失业保险功能的深化,由生活保障向就业保障拓展,由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拓展,由失业人员向在职人员拓展,由解决失业增量向稳定就业存量拓展。这种拓展随着我国30年经济社会大发展,经济体量不断增大,经济增速逐步放缓,经济结构不断调整而转变;随着我国就业矛盾逐步从以总量矛盾为主向就业总量与结构性矛盾并存转变而转变,这种转变是主动的、积极的,符合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符合各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但相比于其他险种具有特殊性。一是失业保险横跨社会保险和就业两大领域,与人民群众的就业、收入、生活密切相关,也与就业失业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这一方面决定了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重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失业保险工作所面临环境的严峻性。二是失业保险业务的复杂性,既有体现权利义务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业务,如参保登记、保费征缴、保险关系转迁、基金预决算管理等,也有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的就业服务业务,如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统筹平衡的要求非常高。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更具有中国特色。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关键时期,发展于经济高速增长、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科技进步不断进步、就业形式不断创新的世纪之交,经过一代代失业保险人不懈努力,不断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的失业保险理念,将其内化于我国失业保险实际工作,先后推出了失业保险支持灾后重建的应急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东7省(市)扩大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援企稳岗政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等,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

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需要坚持“保生活是基础、防失业是重点、促就业是目标”的三位一体功能,而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一系列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包括失业保险参保政策、费率政策、保生活政策、防失业政策和促就业政策。这些政策并不是独立发挥作用,而是相互关联,必须协同推进才能有效发挥失业保险的三位一体功能。本书将其称为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2017年《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已基本完成,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突出了失业保险制度的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功能,必将为下一阶段我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奠定制度基础。

我国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打造了一支忍辱负重、敢于担当的失业保险队伍(桂桢,2017)。忍辱负重体现在这支队伍在我国失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为民宗旨,不畏艰辛,克服困难,确保失业保险事业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成绩;敢于担当体现在这支队伍在失业保险的历次变革过程中,始终坚持将失业保险基本理论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勇于创新、敢于实践,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为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相信在全国失业保险系统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必将取得辉煌成就,失业保险必能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体现其强大的生命力,失业保险也必能为世界其他国家的失业保险发展提供成熟的“中国模式”。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