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本书指标设计的基本情况
我国司法改革评价指标的确立涉及对于司法改革内涵精准把握的问题。课题组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确定为10个一级指标,具体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权威、司法职权配置、司法资源配置、司法监督机制、司法政策、司法生态、司法文化、司法体制改革效果等。其中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权威是价值要素,代表了司法活动应然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的价值归依。司法职权配置、司法资源配置、司法监督机制则是制度要素,代表了司法制度的核心部分。司法政策、司法生态、司法文化为文化要素,集中反映了司法的实际观念形态和运作模式。价值要素处于最抽象的层次,同时可以作为评价制度要素和文化要素的抽象标准。也就是说,价值要素可以纳入制度要素和文化要素。文化要素则是最为广泛的要素。各种价值要素在司法政策、司法生态、司法文化体现为实际存在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最重要的是价值观。而各种司法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则可以映射出司法文化的实质特征。
10个一级指标分别可以归于价值与要素、制度与要素、文化与要素、效果与要素等四大部分,这四大部分都是可以独立成篇设计更加具体的评价指标。本书就是其中的文化要素篇研究成果。由于司法政策、司法生态、司法文化都能归于大的司法环境范畴,故本书取名为司法环境建设评价指标研究。学术界对司法环境的讨论并不多。一般说来,“司法环境”一词有两种维度的理解:其一,通过司法营造的环境,即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能对司法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外在因素的总和;其二,影响司法的环境,即司法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本书所探讨的司法环境主要从第一种文义来理解。
司法政策在我国司法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影响着整个司法环境的发展。本部分选取了“司法政策的制定”与“司法政策的效果”作为两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其中“司法政策的制定”又分为“司法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司法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司法政策的稳定性”以及“司法政策的规范性”4个三级指标。“司法政策的效果”涵盖“司法政策的法律效果”、“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及“司法政策的政治效果”等3个三级指标。本书对入选的三级指标都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论证,当然不一定都科学合理,只是代表笔者的个人观点。
司法生态入选为司法体制改革评价的一级指标,有其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尽管从中央层面看,各种重大的会议、报告以及文件等都没有正式提及“司法生态”一词,但是从各种重大决策所指向的改革目标和手段看,优化、改善司法生态却摆在突出位置。影响我国司法生态环境的因素很多,本书选取了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司法主体的法治表现指标、法治的地位指标、公民的法律信仰指标。其中“司法主体的法治表现指标”包括司法主体的产生、司法行为的理性化、司法结果的公平考量以及司法职责的保障与追究等4个三级指标方面的内容。“法治的地位指标”包括法治的工具主义价值观、法治中的权力制约意识、法治中的权利保护意识等3个三级指标;“公民的法律信仰指标”,包括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对法律的亲近心理、认同法律、恪守法律等4个三级指标。
司法文化指标包括4个二级指标,分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道德指标;先进司法理念指标;司法职业规范指标;法治知识的传播指标。其中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道德指标又包括法律职业理想、法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态度、法律职业纪律、法律职业良心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道德等6个三级指标。先进司法理念指标包括司法法治理念、司法公正理念、司法文明理念、司法独立理念、司法人权理念等5个三级指标。司法职业规范指标包括司法职业技能、司法职业精神、司法职业声望、司法职业传统等4个三级指标。法治知识的传播指标包括崇尚法治的知识培训、法律解释的专业性、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文艺创作、司法礼仪等4个三级指标。对以上各指标的入选理由及相关分析,在后文各章节都有详细的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本书是“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的一部分,故每一章后面所展示的指标设计及权重分析,只是整个课题所设计指标的相关章节对应部分内容。原整个课题由于评价设计需要,只确立了10个一级指标,31个二级指标,73个三级指标,故本书研究所涉及的3个一级指标下面,部分设计的二级指标及三级指标没有纳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指标系统。[4]本书研究所涉及的各级指标,主要从理论上进行初步设计论证,如果今后需要单独建立“司法环境评价指标”应用软件或系统,还需要对本书所提出的二级、三级指标进行甄别、筛选,毕竟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笔者及课题组后续要做的工作。本书的相关成果,也是课题组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本课题其他指标的理论分析论证由课题组成员另行结集出版,本书不另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