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主要术语及研究方法
本书频繁使用了一些关键性的哲学术语。这些哲学术语,或容易相互混淆(如“个体”“个别”“个人”等),或被本书赋予了新的意义(如“主词—主体”),或平时阅读中很少见到(如“实践主词”“实践主体”“属种谓词”“偶性谓词”等)。因此,本书结合哲学史上的思想资源首先交代这些术语的具体内涵。
(一)主要术语解释
1.主词—主体、绝对主词或终极主词、实践主体、实践主词
“主词”和“主体”对应于英文中的同一个词“subject”。而“subject”一词源自希腊文,英文写为“substratum”(系拉丁文“substratia”的改写),其字典意义是“躺在……之下”,表示“基础”之义,亦有“基体”、“托子”和“主词”的意思。因此,中文又译为“底基”、“基质”、“主体”和“主词”。[1]“Substratum”这个词,在亚里士多德的不同文本如《物理学》、《形而上学》和《范畴篇》中都有使用,其意也略有差别,但总体上看它有本体论和逻辑学双重层面的含义:“从逻辑上说,它就是主词;从本体论上说,它就是基础、基质。”[2]就本体论层面而言,它指“基底”或“终极支撑”,可以翻译为“主体”;而就逻辑学层面而言,它是指能被其他东西来谓述而其自身却不谓述任何别的东西者,一般在命题中是相对于谓词而言的,可以翻译为“主词”。亚里士多德很多时候是将该词这两个层面的含义统一起来用的,如《范畴篇》和《形而上学》中就是如此。近代以后,“主词”和“主体”出现逐渐分离趋势,但包括莱布尼茨和黑格尔在内的哲学家仍然把二者关联在一起,谈“主词”同时意味着谈论主词指称对象“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主词和主体未完全分化的状况,本书在使用中往往将它们连用,并以连字符把它们连接起来,即“主词—主体”。当然,根据语境及“subject”偏重于指逻辑学还是本体论意义的不同,本书有时也使用“主体—主词”。
主词分为两种,即“绝对主词”和“相对主词”。一种仅作主词不作谓词;另一种则既可作主词又可作谓词。所谓“绝对主词”或“绝对主词—主体”,指的是前一种,即只可作主词不可作谓词的“个别词”[3]。这种只可作主词不可作谓词的个别词,只能是一阶句子[4]中的主词,是无法再被下降和还原的。因此,本书有时也称其为“终极主词”或“终极主词—主体”。与此对应,本书把那种既可作主词又可作谓词的主词,称为“相对主词—主体”。[5]
“实践主体”和“实践主词”。“实践主体”指行为的发出者和实施者;“实践主词”是符号,起指称实践主体的作用。主词只有当其为实践主词时,其所指对象才是实践主体,即行为的发出者,否则就只是一般的对象。[6]
2.谓词、属种谓词、偶性谓词、主谓关系、意义的建构与填补、意义虚项和意义实项
“谓词”对应于英文中的“predicate”,源自拉丁文pare(在……面前)和dicere(叙说),其字面意思是“在……前面被叙说的”。在主谓结构的基本命题(如“这朵花是红的”)中,主词是代表对象的表达式(如上例中的“这朵花”),谓词是代表性质或关系的表达式(如上例中的“是红的”)。也可以说,谓词就是在句子中用来述说主词的东西,谓词又叫作“谓词表达式”或“谓词词项”。[7]
“属种谓词”和“偶性谓词”。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谓词作出不同分类,如亚里士多德曾把它分为四种(四谓词理论),现代逻辑学也曾把其划分为一阶谓词、二阶谓词等。国内学者徐长福教授在其专著《拯救实践》(第一卷)及论文“四谓词抑或二谓词——对亚里士多德述谓划分理论的批判性重构”中,根据是否表示主词的实质意义这一标准,将谓词总体上分为两类,即“属种谓词”和“偶性谓词”。前者表明主词指对象所属的类别,即赋予主词以本质意义;后者表明主词指对象的特征,即赋予主词以偶性意义。[8]
“主谓关系”指把一个谓词归属于一个主词,或主词与谓词之间的某种结合。它表达了事物与其属性之间的关系,是逻辑思考中基本的结合。按皮尔士的话说,主谓关系是指在逻辑中,把命题的谓词与其主词组合起来,以至增加了其逻辑宽度而没有消除其逻辑深度。[9]
“意义的建构与填补”和“意义虚项和意义实项”。在主谓结构命题即“S是P”中,主词只指不谓,谓词只谓不指。换句话说,主词S的作用是指出一个对象让谓词去谓述,这相当于设定一个意义的空格让谓词去填补。因此,我们可以将主词称为“意义虚项”。谓词P的作用则在于作为一个特定的意义去填补主词的意义空格,我们可以把谓词称为“意义实项”。做出一个判断S是P,其意识功能就在于把一个意义实项,填补和建构给一个意义虚项,从而实现对于对象的某一特定意义的意识。[10]
3.个别词、普遍词、实在词、范畴词
本书对这四个词的使用,主要采用徐长福教授的划分和界定。徐教授把语言中非复合的词语分为三种,即个别词、实在词和范畴词。从主谓句子结构看,“个别词”意指个别对象,它在句子中只作主词不作谓词。个别词只表存在,不表意义。即是说,个别词仅仅表示有某物存在——不管其存在的具体样态如何,而不表示这个东西是什么或怎么样——这些是由谓词来表示的意义。
“普遍词”是指表示普遍性的词语,即是说这样的词语可以不只谓述某单一个别对象。普遍词不表示特定对象的存在,而只表示诸个别对象的共同性,亦即意义。简言之,普遍词不表存在,只表意义。
普遍词又可分为两种,即表实在意义的普遍词和表范畴意义的普遍词,简称“实在词”和“范畴词”。实在意义指的是存在于时空中的某类事物之“类型”,或称实在类型;“实在词”就是实在类型的符号标签。用实在词充当谓词,目的在于把实在意义赋予主词,亦即把主词所指的对象纳入某一实在类型,以回答主词所指对象是什么或怎么样。范畴意义指的是语言使用的各种类型,亦即范畴,其中包括:词语的类型,如个别词、普遍词、实在词、范畴词;词语所表示的意义的类型,如实在意义、范畴意义;词语所意指的对象的类型,如个别对象、类型;词语与词语之间关系的类型,如主词、谓词、述谓;词语和对象的关系的类型,如意指;以及由词语所构成的句子的功能的类型,如判断、肯定、否定。“范畴词”就是这些范畴的符号标签。用范畴词充当谓词,目的在于把范畴意义赋予主词,亦即把主词、主词所意指的对象、主词所表示的意义或主词所起的作用纳入某一范畴,以回答主词所关涉的语言使用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范畴词不提供关于主词所指对象的任何时空规定性。[11]总而言之,“范畴词”仅仅表示范畴意义,而不表示实在意义。或者说,范畴意义表示的是符号与对象的关系以及符号与符号的关系的意义。
4.个体、个人、个别
在英文中,这三个词分别对应“individual”、“person”和“particular”。在这三者中,“个别”(particular)的意义最广,“所有组成一个完整统一体的部分均可以是个别的”,但不一定是“个体”(individual)。“个体”主要是针对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第一实体而言的,但“个别”则可以针对第一实体或任一单个属性。也可以这么说,个体有如下特点:严格的“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y,即个体是第一实体)、“不可共通性”(incommunicability,即个体不为他物所共有)和“排他性”(exclusiveness,即个体不能成为他物的一个部分)。总之,真正的个体乃是指一具体事物,即它是实体而不是偶性。而“个人”(person)这一概念则是指“一个有人格的人”。作为一个“个人”首先必须有“自由意志”,有“理性”。近代以后,“个人”逐渐演变为“指具有自由个人的权利主体”。综合上述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这三者中,“个别”(particular)包含的意义最广,“个体”(individual)的意义次之,而“个人”在此三者中是意义范围最狭窄的一个。不过,包括马克思在内的无神论思想家在谈到“个人”时,一般使用的都是“individual”(德文Individuum)这个词,而非“person”一词。我想其原因大概在于,“person”带有太多的基督教神学情结。这个词原本就是从基督教神学中发展而来:起先它(persona)主要是指演员戴的面具或面孔,经由基督教神学演变和发展为指称神性的“位格”。[12]基于上述原因,本书在使用“个体”或“个人”时并没有作出明确区分,往往是替换着运用,而在使用“个别”或“个别的”之处,则不是特指“个人”,而是指称包括“个人”在内的一切“个别”,特此声明。[13]
另外“particular”也经常与“universal”并用,汉语学界一般将前者翻译为“殊相”,相应的,将后者翻译为“共相”。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殊相”在命题中只能作主词而不作谓词,即它只能被谓述,而不能去谓述;“共相”则可以作谓词去谓述许多主体—主词,即共相既可作主词也可作谓词。
(二)研究方法
本文从主谓关系视角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个体理论进行阐释。就研究方法而言,主要采用了哲学语用学中的主谓关系分析(本书又称“指谓分析法”),尤其是其中的符号指谓三个阶次的划分方法。“指谓分析法”是指在形如“S是P”的主谓判断中,主词S的作用在于指称一个对象的存在,以便让谓词对其进行谓述,谓词P的作用则在于为主词填补和建构意义。换言之,做出一个判断S是P,其意识功能就在于把一个谓词填补和建构给一个主词,从而实现对于主词指称对象的某一特定意义的自明和自觉。表示普遍性的词语既可作主词也可作谓词,而表示个别事物的专名或个别词,则只能作主词不能作谓词。这样,在专名或个别词对某一事物的指代和普遍词对该事物的谓述之间就不存在同质性关系,即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可以逻辑推定,从而由它们组成的判断是否属实就只能诉诸直观认定。本书借鉴徐长福教授的研究成果,把指谓之间的这种关系性质称为“指谓异质性”,而把这种哲学分析范式称为“指谓意义分析”,简称“指谓分析”。而所谓符号指谓三个阶次的划分,是说根据抽象程度不同,可以把符号指谓划分为三个阶次。其中,一阶句子中的谓词都是实在词,主词是个别词;二阶句子中的主词和谓词均是实在词;三阶句子中的主词可以是任何词,但谓词一定是范畴词。[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