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廉德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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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廉”德思想的产生及早期发展

“廉”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观念,起源于何时尚有争论。人们大多认为“廉”范畴开始出现于西周初年,其主要依据为《周礼·天官冢宰》中关于“六廉”之说的材料。有学者认为,“早在西周时期,著名政治家周公旦便大声疾呼,要以廉政、廉法‘弊群臣之治’。可以说,‘以廉为本’的廉政思想在中国已经发展了3000多年”[8]。也有学者认为,《周礼》成书较晚,是战国时期的作品。周公并不是“以廉为本”的倡导者,“廉”应该是春秋战国之际的产物。[9]还有学者依据《尚书·皋陶谟》中“九德”之说有关于“简而廉”的材料,坚持认为“廉”范畴最早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10]不难看出,在“廉”德起源问题上之所以形成不同的说法,主要是因为基于不同时期的材料而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所致。

一 “廉”德意识的产生

要对“廉”的起源问题进行考察,应把“廉”意识的产生与有正式的文献记载区别开来。文字是殷商时代以后才出现的,而“廉”范畴作为一种思想意识与实践活动,在文字出现以前即已经萌芽了。

“廉”是“贪”的对立面。自从贪贿现象出现以后,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反思贪贿危害的同时,“廉”的意识便随之而萌发。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们过着共同劳动、财产公有、社会产品平均分配,没有阶级与剥削的“原始共产主义”生活。《礼记·礼运》中就对原始社会作了如此描绘:“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11]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在农业革命发生以后,社会产品出现了剩余,为私有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此时,有些氏族首领利用手中掌握的对公共财产的管理权和分配权,或借对外进行产品交换之机,把原本属于集体的财富据为己有。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贪贿现象开始滋生蔓延,与之相伴而行的就是清廉意识的萌芽。《尚书·舜典》中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12]舜作“五刑”,其中包括“鞭作官刑”。清代学者孙星衍将其释为“在官有禄者,过则加之鞭笞”。也就是说,居官食禄之人,如果犯了过错,就要受鞭笞之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舜帝的惩贪倡廉思想意识。

原始民主制下选举产生的氏族和部落首领,多是德行高尚之人,堪称社会的道德楷模。他们没有什么特权,管理社会主要是依靠道德的力量。恩格斯就说:“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13]他们都有着相当强烈的“为民父母”的原始公仆意识,不仅虚心听取民众建议,而且还用“夙夜惟寅,直哉惟清”(《尚书·舜典》),“克勤于邦,克俭于家”(《尚书·大禹谟》)等“铭言”“戒言”来律己诲人。《淮南子》中有:“《尧戒》曰:‘战战栗栗,日慎一日。人莫踬于山,而踬于蛭。’”(《淮南子·人间训》卷十八)贾谊说:“大禹曰:‘民无食也,则我弗能使也;功成而不利于民,我弗能劝也。’”(《新书·修正上》)可以说,这些“戒言”既是中国“廉”范畴萌芽的重要标志,也是孕育后世“廉德”思想的最初胚胎。

如果说私有制触动了人类的贪欲,那么国家的建立则为贪贿的滋生蔓延打开了方便之门。在氏族制度进一步瓦解的基础上,中国在公元前21世纪产生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建立的重要标志就是建立了政府机构,设置了掌管公共权力的官吏,组建了军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氏族部落时期的贵族和首领逐渐转变成国家时期的管理者——各级官吏。随着国家的发展,官吏阶层人员数量不断增多,手中握有的权力越来越大。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论法的精神》)。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也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由与权力》)。在制度和监督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手握很大权力的各级官吏极易发生贪腐。《左传·襄公四年》中记载[后羿]“恃其射也,不修民事而淫于原兽”。太康失国,就是因统治者骄奢贪逸所致。夏王仲康是一位英明的君王,他认识到“天吏逸德,烈于猛火”(《尚书·胤征》)。所以,当有专门负责观察天象的羲和后人“沈乱于酒,畔官离次,俶扰天纪,遐弃厥司”(《尚书·胤征》)时,他便依先王律令而诛杀之。此外,面对社会上的贪腐,夏朝时期也出现了惩贪的法律,《夏书》中就记载了“昏、墨、贼、杀”等惩办违法官吏的严厉刑罚。春秋时期晋国大夫叔向释之曰“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左传·昭公十四年》)

夏朝最后一个国王桀非常残暴。《史记·夏本纪》说“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兴起于东方的商族,首领汤却“夙兴夜寐,以致聪明。轻赋薄敛,以宽民氓。布德施惠,以振困穷。吊死问疾,以养孤孀。百姓亲附,政令流行”(《淮南子·修务训》)。夏桀无道,成汤有德。“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尚书·汤誓》)经汤武革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王朝——商朝。

商朝的统治者们出于维护阶级利益的目的,提出了爱民、重德、慎罚的政治伦理思想。他们深刻地认识到,民心向背是关乎国祚存续的关键,应该重民爱民。商汤提出了“人视水见形,视民知治不”的思想,告诫诸侯“毋不有功于民,勤力乃事”(《尚书·汤诰》)。也就是说,官吏应该为民建功,勤勉做事。商王盘庚将都城从奄迁到殷以后,针对有些官吏存在着不守旧制,傲慢、贪图安逸的情况,他训诫要“克黜乃心,施实德于民”(《尚书·盘庚上》)。为官者应该去掉私心,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予百姓。可以说,商朝统治者们的重民爱民思想,既是对虞夏以来重民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基于对现实社会中民众力量的深刻认识。

前朝“桀不务德”而导致的亡国之痛,时刻警醒着商朝的统治者们。他们对天命由完全信任到逐渐产生怀疑。天命的长短并非完全是由上帝所决定的,很大程度上是看为政者是否有德行,是否以德为政。《尚书·仲虺之诰》中赞美成汤:“不迩声色,不殖货利。德懋懋官,功懋懋赏。用人惟己,改过不吝。克宽克仁,彰信兆民。”[14]《尚书·太甲下》中说“德惟治,否德乱。与治同道,罔不兴;与乱同事,罔不亡”。伊尹告诫太甲,要实现天下太平必须实行德政。此外,在《尚书·咸有一德》中也说:“非天私我有商,惟天佑于一德;非商求于下民,惟民归于一德。”[15]意思是说,“并不是上天偏爱我们殷商,只是它扶助道德纯一的人;不是殷商招来百姓,只是百姓归附道德纯一之人”。

为了确保官吏的清廉为政,殷商的统治者们还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尚书·伊训》中记载了商汤“制官刑,儆于有位”的情况。[商汤]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16]也就是说,商汤制定惩治官吏的刑罚,警诫百官并指出了三种风俗十种过错的严重危害。商王盘庚迁殷后,又对大臣们说:“汝无侮老成人,无弱孤有幼。各长于厥居。勉出乃力,听予一人之作猷。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邦之臧,惟汝众;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凡尔众,其惟致告:自今至于后日,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罚及尔身,弗可悔。”[17]意思是说,在位为官者不要轻视成年人,不要看不起年少的人,对作恶者用刑罚惩处,对行善的人进行表彰赏赐。从今往后,要做好分内之事,尽职守则;否则,妖言惑众就会受到严惩。殷商时期,人们虽然对“廉”范畴的认知缺乏系统,但它毕竟处在自上古向迄周代的重要过渡中,为周代乃至更久远时期的廉德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 廉德思想的早期发展

商朝末年,纣王无道,搜刮无度,“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矩桥之粟”(《史记·殷本纪》)。夏末桀亡的历史悲剧再次上演。牧野倒戈,武王克商,江山易主。《诗经·荡》篇就曰:“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从历史发展演进中,周人逐渐认识到“惟命不于常”(《尚书·康诰》),上天所赐予的大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对于这种社会意识,《诗经·文王》篇中将其更为简洁地概括为“天命靡常”。

面对“靡常”的天命,如何才能不让其再继续转移,永远普照周原大地,始终眷顾周人子孙呢?周人逐渐感悟到,避免天命转移的关键就在于“敬德”“保民”。《尚书·蔡仲之命》中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上天不刻意去亲近谁,只是辅佑贤德之人。“德”在周人那里是一个重要的综合概念,包括了个人修养、行政、政策等多方面内涵。可以说,一切美好的东西都可以包含在周人所强调的“德”中。召公告诫周成王说,夏商灭亡是因“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尚书·召诰》),周朝的先王们“亦既用明德”,才会出现周代商兴。所以,“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尚书·召诰》)。王要认真做事,不可以不认真行德。只有根据“德”来行事,才能求得天命的长久。统治者们如何才能做到“敬德”呢?具体来说,统治者在施政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宜民宜人”,也就是“保民”。在《尚书·康诰》中,周公反复告诫康叔要“用保乂民”“用康保民”。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保,养也。”周公对康叔曾训诫道:“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18]保民即养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保民”,才能“王天下”。可以说,“敬德”与“保民”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敬德”是“保民”的基础,“保民”是“敬德”的目的之一。[19]“敬德保民”是周朝统治者们廉德思想的基本内核,是治国理念中由神治到德治的重大转折。

“民无常心,惟惠怀之。”要实现保民、养民之目标,有赖于统治者实行“宜民宜人”的具体措施,即应该做到“慎罚”“任贤”和“勤政”。

罚与德是相对的一组概念,都是治理国家所使用的重要手段。在治国理政中,德是根本,罚是补充。鉴于殷商滥用刑罚而招致民怨民叛的深刻教训,周代统治者们提出了“慎罚”思想。

一方面,要依据“常典”“正刑”来用刑。法律是由上古先民的习惯、习俗演变而来的。在成文法出现以前,法律主要是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着。这样一来,法律的解释带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其弊病不言而喻。慎罚,首先实现的就是法律的制度化、规范化。西周初年出现了“洪范九畴”,也就是治理国家必须遵循的九条大法。穆王时期,吕侯为相,又作《吕刑》,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著作。《吕刑》中说:“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20]这清楚地说明了案件的审判程序。法官先审查五刑的条文,如果罪行可信且符合五刑的条文,就用五刑来惩罚;若不符合,就用五罚来惩治;若五罚惩治而不可从,就用五过来惩治。此外,《周礼·秋官》中还提到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就是听当事人陈述是否有条理,“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的表情是否紧张,“气听”就是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是否平缓,“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是否正常,“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是否直视。这充分体现了用刑的谨慎性、程序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以善用刑,以德施刑。要依据违法犯罪者的动机量刑。《尚书·康诰》中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21]意思是说,一个人尽管犯了小罪,但是有意而为且不肯悔改,这样的人必须杀掉;相反,一个人即使犯了大罪,但非故意为之且已经悔改,这样的人便可从轻处罚。要多用些时间审理案件,切勿匆忙判决。《尚书·康诰》中说“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意思是说,对于监禁犯人的事情,必须认真考虑五六天,十天时间甚至更长时间再断定它,以免出现差错。

任人是否得当关乎“敬德慎罚”的施政原则能否顺利实现。《尚书·君奭》中周公对召公说:“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在太戊,时则有若伊陟、臣扈,格于上帝;巫咸乂王家。在祖乙,时则有若巫贤。在武丁,时则有若甘盘。率惟兹有陈,保乂有殷,故殷礼陟配天,多历年所。”[22]成汤建商靠伊尹辅佐,太甲有保衡,太戊有伊陟、臣扈,祖乙有巫贤,武丁有甘盘相助。商代延续许多代,得益于贤人的辅助。周公从历史发展中总结出“爽邦由哲”的道理。也就是说,要实现国家的清正廉明,必须任用贤明之人。《史记·鲁周公世家》中就生动描述了周公求贤若渴之状:“然我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起以待士,犹恐失天下之贤人。”[23]为此,周公还在《逸周书·官人》篇中提出了以“观诚”“考言”“视声”“观色”“观隐”“揆德”为内容的“观人六征法”。难能可贵的是,周公在“观人六征”中首次提出把“廉”作为遴选官吏的重要内容。比如,“其壮者,观其廉洁务行而胜私”,“省其交友,观其任廉”,“临之以利,以观其不贪”,“有隐于廉勇者”,“廉洁而不戾”等。可以说,周公对为官当廉的论述尽管并不完备,但毕竟对后世廉洁为政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治国安邦尤需执政者勤于政事。商朝末年,统治者“惟荒腆于酒”,酿成亡国惨剧。以殷为鉴,周朝的统治者们“小心翼翼”,“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在政务上不敢有丝毫懈怠。周公在《尚书·无逸》篇中就反复劝诫统治者说“君子所,其无逸”,不要贪图安逸,应该勤勉工作,要了解百姓疾苦,要知稼穑之艰难;反对那些“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的做法。此外,为了督促为政者能够勤勉为政,还要辅之以考核。《周礼·天官》中就说:“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24]善、能、敬、正、法、辨六个方面就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基本内容,如果官吏能够做到这六个方面,那便可称为“廉吏”;那样的行政便可称为“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