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的民族国家建构与民族整合进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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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相关概念及其含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研究范围涵盖除文莱和东帝汶之外的东南亚九国,即泰国、越南、柬埔寨、缅甸、老挝、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

其次,本书的研究,涉及的主要概念主要包括“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建构”及“民族整合”等。为方便阐述,下面将对这些彼此关联的概念进行说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书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民族学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因而,对相关的主要概念进行界定,主要目的在于理解这些概念,并对之加以选择性地运用。同时,本书对相关主要概念的解释,主要是依据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结论而作出。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本书在使用这些相关概念时,将根据引文的语境来进行选择。

(一)民族国家

迄今为止,由于各个学科之间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民族国家”[30](Nation-State)的概念解释、特征表现及其构成要素等的认识仍存在或多或少的偏重与争议,因而不同学者对“民族国家”的认识也具有“偏重性的认识”。尽管如此,国内外学者在对民族国家的界定或解释上还是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因此,对具有现代性的“民族国家”做出具有“开放性”的界定或解释,或许更有助于理解集政治概念、国家形态与世界体系主要参与行为体于一体的“民族国家”。

从国家层面来看,作为分析概念的“民族国家”,同“民族”[31]与“国家”密切相关,而存在联系与区别的“民族”与“国家”[32],同“民族国家”的内在关系也是极其密切的。简言之,“民族”与“国家”可以当作“民族国家”的“一体两面”,即“民族国家”是一体,而“民族”与“国家”则是作为“一体”的“民族国家”的“两面”,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对此,正如周平教授所指出的,民族国家这种国家形态实现了国家与民族的统一,也使二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一方面,民族国家为新兴的民族披上了国家的外衣,并且为其提供了强大而有力的利益保障,为民族的利益建造了一个坚固的政治屋顶,从而激发了民族共同体巨大的创造活力,促进了民族的强盛;另一方面,日益兴盛起来的民族为国家的发展注入了不竭的动力,推动着国家走向强大。[33]除国家与民族发生的互动关系外,民族主义因素对民族或国家本身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34]

“现代意义的国家和现代意义的民族尽管在产生的时间上未必同步,但两者都有建立公共权力和(进行)内部整合的内在需求,也正基于此,国家和民族的有机结合使民族被日益地政治化了。”[35]20世纪,尤其是在20世纪60—70年代,主权国家不断增加,而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世界政治格局。但在20世纪最后数十年的时期内,也出现了大量众所周知的制约国家主权的现实问题。[36]当代有关“主权国家病危”(the dangers of sovereignty)与“民族国家过时”(“obsolescence” the “nationstate”)的论争通常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假如民族忠诚感越来越弱,那么,民族忠诚感将会被基于更大的地区性的,或是宣称普世思想观念的更宽泛的忠诚代替。不过,也应考虑与之相反的现象,即民族忠诚感被更为狭隘的忠诚取代。[37]由此可见,尽管民族国家在某些方面的主权受到制约,但并不能否认民族国家依然是当今国际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这个事实。

英国学者编著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民族国家”(nation-state)解释为: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融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国家”这一要素在此指现代理性国家,它形成于西方现代初期,是一种自立于其他制度之外的、独特的、集权的社会制度,并且在已经界定和得到承认的领土内,拥有强制和获取的垄断权力。民族,可以界定为一种名义上的人类共同体;它/它们有着一个共同的祖先,历史传统和划一的大众文化(神话);据有一块领土,所有成员都有劳动分工和法定权利,其中包括种族文化(种族民族主义)因素和现代“公民”特征。民族的概念所具有的二重性和模糊性影响着它随后与国家的融合。民族的公民要素和领土要素越明显,其融合过程便越为容易;反之,民族概念中的种族要素越突出,国家与民族间融合和合一的可能性便越小。在为数不多的情况下,国家和民族甚至于在同一领土范围内共存,并在社会的文化混合当中和谐共处,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更多的是因为一种种族民族主义,它刻意追求的是使某一特定的种族取得独立的地位,而不是使国家制度和公民的民族性获得同步的发展。[38]由此可见,民族国家是民族与国家的结合,是一种具有集权特性的社会制度,对划定的领土拥有垄断性权力;同时,民族国家也是国家与民族融合的产物,是一种统一的“政治—文化共同体”,但二者的融合受到包括民族主义等因素在内的综合作用与影响。

英国著名社会理论家与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将“民族—国家”(The nation-state)界定为:“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民族国家联合体之中,依照一系列治理制度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并依靠法律的授权以及通过直接控制内外部暴力工具以维护其统治。”[39]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教授米切尔·基廷(Michael Keating)认为,民族国家代表领土边界内的集权和对社会推行一套共同的价值观,其本质是宣称拥有主权,即在领土内的最终权威。作为复合而成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一词,隐含着一种民族认同。从共同体意义上来看,民族可能会主张对自治政府、国家以及政治活动体制的权力。米切尔·基廷还认为,民族国家首先是一种意识形态构造,属于民族主义学说的产物。从这一点来看的话,事实上,容易忽视的一点是绝大多数民族国家并不是由纯粹的民族构成的。民族国家的主张既是规范性的,也是描述性的。同时,民族国家是建造公民价值观的基础所在,其中包括自由民主和参与建设。民族国家聚焦于认同,文化价值表达以及对社会化措施的共同规范。在民族国家内部,阶层达成妥协并就不同分配问题取得共识。国家为福利体制建设提供基本准则与基础,而经济管理则通过民族国家以精益求精的方式进行。最后,民族国家历来是应对内外部安全问题的主要工具。[40]

在将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k J.Hobsbawn)以及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Smith)四人对民族与民族国家兴起过程的解释的异同进行比较后,中国学者江宜桦概括了这四人所持观点的一些共同点:首先,他们都强调民族与民族国家的现代性(格),认为18世纪以前人类未曾形成如此大规模而又自以为休戚相关的政治文化组织。其次,他们也或多或少同意国家(作为一种拥有最高统治权的行政组织)事实上创造了民族,而国家之所以能成功塑造出一个民族,与民族主义此种意识形态的运用有关。再次,由于民族事实上出于建构(或重新建构),它不必然与血缘种姓等“客观”因素有关,而多半受到特定国家选择性政治教化的深刻影响。最后,这种后天、主观、人为的因素,回避了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出自一个民族的质疑,却巧妙地向前推销一个国家必须努力成为一个民族的企划。[41]

吉斯·苏特尔(Keith Suter)从全球化视角探索了全球化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民族国家是构造出来的(Manufacturing a Nation-State),它包含五个发展性要素:国家权力的强化,国家忠诚感的创建,自然法的弱化流失,国家法律体系的创建,以及所有民族国家的国家、主权平等观念的创建。在民族国家的建造过程中,这五个发展性要素相互作用、彼此增强与促进。[42]民族国家所具有的这五个发展性要素也可以视为民族国家所应有的五个特征。简言之,民族国家所表现出来的这五个特征,又可以压缩为四个特征,即国家集权化、国家认同感培育、法制化体系的建立与国家主权独立平等。民族国家具有的这几个特征或是所包括的这几个要素之间存在相互作用与影响的密切关系。因此,很大程度上来说,可将其视为进行民族国家建构所需要的由不同要素所共同组成的一体性要素。

学者贾英健认为,所谓“民族国家指的是在统一的民族(国族)基础上建立的、以国家为标识和认同为核心的主权国家,它是在调控能力优于传统国家(如古老帝国或城市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并认为,民族国家的概念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民族国家与主权是相统一的;第二,民族国家在功能上优于传统国家;第三,民族国家是以民族对其(国家)的认同为核心的,它的基础在于民族性;第四,民族国家是国际交往中的自主主体。[43]另外,民族国家具有诸多特性:主体民族的居住区域与国家领土疆域基本一致、国家主权与主权在民、对所辖领土以及所辖领土上的事务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民族主义政治文化的形成以及统一的民族市场。[44]

基于民族政治学视角,周平则将民族国家看作历史上形成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的国家形态,认为应将其置于国家形态演进的历史进程中加以考察。周平教授认为,从本质上看,“民族国家就是以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其中,民族国家有以下基本特征:民族国家是主权国家(拥有主权是民族国家的前提条件)、是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统一的国家(民族国家的民族性,就集中表现为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是人民的国家。[45]宁骚认为,所谓“民族国家,就是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46]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民族国家的概念作了解释与界定,虽然其观点或多或少存在不同的侧重,但这些学者的观点也都具有一些或多或少的共同点,这些共同之处涵盖的关键内容包括:民族国家是由一系列构成要素有机组成的,是国家民族(“国族”)的国家。其中,民族国家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涵盖“主权”“集权(化)”“制度”“认同”“(暴力)工具”以及作为民族与国家结合的国族意义上的“政治—文化共同体”。具体来说,主权表示民族国家是组成世界体系的主权国家;集权(化)代表国家权力的中央政府集权化;制度表示民族国家所颁布与施行(或修改并施行)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诸多领域的一系列制度性或法律规范性体系;认同即是通过一套统一的意识形态(或价值体系)和教育的普及,或是利用民族主义因素来培育、塑造以及强化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同一或统一;(暴力)工具则表示民族国家垄断性地拥有对影响民族或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内外部因素使用“暴力工具”的合法权利。同时,民族国家及其构成要素是一个动态发展与相互作用、影响的过程,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制约与影响。

综合国内外不同学科研究背景且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对民族国家概念、特征与内涵的界定与表述来看,可以将民族国家的内涵或构成要素概述为:民族国家具有特定的疆界、独立平等的主权、渐趋完备的法律体系与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与国家对民族的国家认同感的培育,民族国家是国家民族(国族)的国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民族主义因素在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所具有的双重作用与影响,而民族国家建构也是一个动态发展与长期建构的过程。在全球化背景下,尽管一度产生或存在“民族国家”已然过时的观点,但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尽管全球时代已经来临,但民族国家却并未消失,而且在最近的将来也不会消失”。[47]笔者认为,在新的国家行为体以及构成世界体系主要参与的行为体尚未出现或产生之前,民族国家,不论是单一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依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是由于民族国家本身所具有的应对挑战的活性能力,并能根据内外部环境或体系的变化做出调整的能力。

(二)民族国家建构

“民族国家建构”(Nation-State Building)是对民族国家进行“民族建构”(Nation-Building)与“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两位一体的双重概括。换言之,“民族国家建构”是“民族建构”与“国家建构”有机结合的双重建构的过程:国家建构为民族建构提供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制度性保障,而民族建构则反过来夯实国家建构所取得的成果,正是在国家建构与民族建构作为一体的民族国家建构的“两面”这个意义上,才凸显出民族国家所具有的现代性的国家与民族的双重属性。民族国家建构的内容主要针对民族国家共同体与民族国家制度的创建和完善。[48]即从构成民族国家一面的民族来看,主要是建构“民族共同体”(国家民族,即“国族”),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而从构成民族国家另一面的“国家共同体”来看,则主要强调通过“国家建构”,逐渐提升“民族共同体”对同一的“国家共同体”的国家层面的共同政治认同。[49]同时,具有现代属性的民族国家建构,其建构的基础主要是传统国家与传统民族(族群)[50],这对绝大多数的非西方国家来说,其民族国家建构既是历史的(需要历史作为建构基础)延续,同时,也需参照西方民族国家建构模型来建构具有本国特性的民族国家,因而从时序上来看,民族国家建构也是“传统”与“现代”的调试与融合、延续与变革。[51]一定程度上来说,剖析“民族建构”与“国家建构”的概念所指代的内容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民族国家建构”。

“民族建构”究竟指涉为何?无疑,这个概念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因为它暗指实现一个目标:一个民族/国家。理想情况下,这个民族/国家对应于一块领土和一套被普遍接受的规则、规范。这一领土之上的公民正式获得了国籍,并且,在理想情况下,他们认同自己是该国家的国民。因此,民族/国家认同需要一种归属感和想象力。这就是作为20世纪民族概念研究著名理论家之一的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之所以将民族称为“想象的共同体”的缘由所在。如果“想象的共同体”对应于作为民族国家的定义和管理,那么,至少在理论上,民族建构的目标已然达成。不过,在实践中,民族建构的过程显示出来的是,民族建构这个过程本身比理论反思所暗示的要困难得多。民族建构不仅仅是纯粹的政策实施和机构的建立。即使是构成国家支柱的机构(如官僚、司法、公务员和公共设施)正在有效运作,但某一社群的国家认同仍可能是在不同的隶属关系中得以塑造的。[52]由此可见,民族建构的理论与实际、民族建构的过程与国家认同的塑造所具有的复杂性和系统性。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民族建构”(原译为“民族统一构设”,Nation building)解释为:民族建构,即是“为促进民族一体化而制定的诸项政策之总和”,它用来指(国家通过政策)引导一国内部走向统一,并使其居民结为同一民族成员的过程。民族建构属于一个双重性概念:一方面,它指国家不断发展的公共权威和控制;另一方面,是指公民权利的扩大。因此,民族建构是与民族这个概念相对而言的。从传统上讲,若民族概念与现代国家概念,或与任何已经建立的国家之居民概念等同划一的话,那么,民族建构这一概念则仅仅是指现实的国家控制和公众服从的政策;若民族概念是对文化共处或种族特征的一种表述的话,那么,民族建构即意指向一个在语言、宗教或者种族方面具有权威性的民族范式方向积极同化和标准化的过程。[53]由此可见,民族建构涉及国家所制定的文化—政治政策,而文化—政治政策具有双重性,既可以加强同质民族国家的关系,也可以抑制由推行“文化—政治同化”政策所带来的或者是异质民族本身主动具有的潜在的政治风险。“民族建构”就是民族作为文化—政治共同体的建构过程和“建构的民族”的民族认同的形成过程。

达成成功的民族建构,是国家建构、社会整合与意识形态合法化这三个单个要素高度合成的结果,民族建构中的某一构成部分能够相对容易地从外部获得,如部分基础设施。然而,其他构成部分则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外部获得,如民族建构的意识形态。民族建构进程中的三个核心要素能否相互啮合并彼此发力互助,将决定民族建构的成败。通常来说,外部因素会对民族建构起到促进或阻碍的作用,但因内部因素会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而使得阻碍性因素几乎不能阻止民族建构这一进程。[54]推动民族建构进程的动力性因素或一些不同维度的手段包括:经济整合、文化整合、政治集权、官僚管制、军事征服或镇压、创造共同利益、民主化以及建立共同的公民身份或是进行“种族灭绝/清洗”式的压迫行径等。从世界历史来看,欧洲和第三世界国家在“民族建构”的过程中,曾经经历或现在仍然经历着“和平的过程”和“暴力的过程”。在此意义上,民族建构借以推行的“工具”或“手段”即可以划分为“和平性的手段”与“暴力性的手段”,运用“和平性的手段”进行民族建构为积极性建构,而运用“暴力性的手段”进行民族建构则为破坏性建构。事实上,一个国家可能还存在同时运用“暴力性的手段”与“和平性的手段”进行民族建构的情况。

与“民族建构”关系密切的“国家建构”,简言之,则是国家(政府)通过制度化建设以调整自己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具有相对独立属性的主体调整社会与市场之间的三重关系,进而有利于国家的存在、维持和强大的过程。在“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国家既表现为理性的行为者(施动者),同时也作为一种制度综合体。英国著名社会学家与社会理论家安东尼·D.史密斯认为,民族形成的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本土化动员;第二种,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官僚式融合。并认为,官僚式融合过程多种多样,包括人们熟悉的国家建构的许多手段:全国建立单一的法律规范和司法体系;创立单一的税制和财政制度;建设统一的交通和通信体系;精简行政机构以提高办事效率,将权力集中掌握在居于首府的统治者手中;形成专业化组织人事制度,使关键的行政管理部门由训练有素的人员充任;创立中央控制下的有效的军事组织和技术。在较晚阶段,设立福利保障,劳动保护、保险、健康制度、教育也逐渐被纳入国家建构之中。[55]

在国家建构过程中,人们形成了一种强烈的民族意识。虽然它是国家建构结果的一部分,但如果将“民族缔造”与国家建构分开来进行剖析的话,那么,它既是结果,又是原因,是一种因果重合。尽管民族缔造是一个与国家建构交替使用的术语,但民族缔造的中心点和重点却与之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民族缔造所主要包括的内容中,从“在被界定的领土上对技术、资源的选择和使用”[56]这一方面来看,民族缔造就与国家建构存在直接关系,即国家建构有赖于对其所属领土的界定因而国家建构需要国家整合——对领土与行政的整合。换言之,国家通过国家整合以实现国家建构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在此基础上,来进行民族缔造或建构——建构一个国家民族意义上的“民族共同体”。由此可见,“国家建构”与“国家整合”存在叠合,前者为后者提供制度保障,后者作为前者的“工具性手段”以实现国家建构与民族建构的目标;同时,国家建构的过程或多或少也是国家整合的过程和结果。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有关民族、国家、民族建构与国家建构等概念及其关系进行的辨析后,学者杨雪冬将民族国家构建界定为:“民族国家构建”(nation-state building)就是“国家构建”和“民族构建”的双重进程,体现了“国家”“民族”的构建特征以及民族国家的动态发展过程。[57]简言之,“民族建构”与“国家建构”是基于或利用民族与国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建构的,“民族建构”更强调对同一文化认同的“文化共同体”的建构,而“国家建构”则更强调建构族群间在国家层面上同一的“共同政治认同”。当然,民族主义在民族国家建构进程中所发挥的双重作用与影响也不应忽视。

对于非西方的“模仿性民族国家”而言,其民族国家建构具有国家建构与民族建构的叠合性特征,民族国家建构是国家建构与民族建构有机结合的双重建构过程。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包括了民族(民族性)、国家、民族/国家认同以及民族主义等构成要素或影响因素的参与与建构,这个建构过程也因时、因地、因内外部环境、因对象国的国家形态演变的不同而不同,表现出强烈的地域性与叠合性特点。[58]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殖民地通过民族独立运动完成了自身的民族国家建构,但由于这些国家自身缺乏民族与国家孕育与生长的基础,因而在独立之后,这些国家仍然面临着艰巨的建构任务,其所处的地区也成为当今世界最为不稳定的地区。严庆认为,就绝大多数国家而言,民族成分的多族裔化是既有事实,就个别国家而言,民族成分的多族裔化则是一种趋势,而进行多民族国家建构将是一个恒常的政治话题。[59]

(三)民族整合

民族国家建构,主要侧重于民族建构与国家建构,国家建构为民族建构提供制度保障,而民族建构则既需要建构思想,也需要建构基础和条件。从对国家建构的界定与解释来看,事实上,国家建构进程中提出的一系列制度为国家整合提供了参考,而国家整合又反过来充实了国家建构,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叠合的,即国家建构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整合的过程。当国家建构或整合达到一定程度时,即当外部因素对国家建构与整合的影响减弱时,此时需要全力推进民族整合。对第三世界国家而言,国家建构与民族建构并不总是同步进行的,不同时期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国家独立前后,主要侧重于国家建构。

英国学者安东尼·H.柏奇(Anthony H.Birch)认为,民族/国家整合(national integration)作为一个过程或进程,部分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一个副产品,部分则是政府政策有意为之的结果,而整合进程中无计划的那部分通常被称作“社会动员”(social mobilization)。这个过程基本上是由工业化过程引起的,包括了共同体的扩大、语言的标准化、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大众传媒的交流以及截然不同的社群成员融合为“整体化民族”(the national whole)在内的一系列变化。[60]民族整合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由政府设计的旨在改变人们态度和保持人们忠诚的政策。通过发展国家机构与运用政治社会化策略,并努力尝试以一种最重要的国家忠诚感来取代人们对地方的和部门的忠诚,这个过程被称为“民族建构”(nation-building)。[61]

从政府或国家作为政策施动者以培育国民对国家的认同与忠诚这个角度来看,民族整合的过程也是民族建构的过程,或者说,为了实现一体化的“民族建构”,国家采取了促进民族整合的政策。推动民族建构的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直接举措以促进民族一体化和培育民族认同感与民族自豪感。比如,创造促进国家或民族认同的象征物(国旗、国歌与制服——如国际比赛中运动队员所穿的队服,尤其在作为获胜一方时,这种对国家或民族的认同效应表现得更加明显)。而民族建构的更为重要的一个特征是,通过教育体制实现(包括民族美德在内的)社会化。另一类是政府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族群分裂与文化分裂带来的政治影响的反应性措施,如建立对包括边缘地区群体或少数民族族群在内的全体社会阶层负责的政治体制,即通过制度安排或制度倾斜的方式来最小化族群间或族群与国家之间因语言、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引起的争议的负面影响。[62]由此可见,民族整合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包括教育、语言以及宗教在内)以及社会政策等方面,因而民族整合进程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在第三世界国家更是如此。

梳理与辨析清楚相关概念及其关系后,中国学者严庆对“民族整合”进行了界定:“所谓民族整合,就是多民族国家综合运用政策措施,对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以实现国内民族关系、民族与国家关系的和谐。也就是说,民族整合是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治理功能,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讲,民族整合也是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治理过程。”[63]同时,严庆指出了民族整合是民族政治整合、经济整合、文化整合与社会整合的“四位一体”的整合,即作者指出了民族整合的“四位一体”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整合的四种整合路径或多维举措。[64]

概言之,民族整合是对民族国家建构过程或进程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建构通常与国家整合存有叠合,二者可能是同步、交叉或是分阶段进行的。而当前所说的国家整合,主要涉及领土的划定与管理,国家制度体系在国家范围内的完善与施行,而民族整合则是为实现“民族一体化”(如民族在政治与经济上的一体化)这个最终目的服务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民族整合不同于简单的民族同化,对多民族国家而言,吸取强制同化的教训是很有必要的。本书所要论述的民族整合,主要包括政治整合、文化整合、社会整合以及经济整合四个方面,并将根据掌握材料的多寡、相关案例的特点等进行有所选择地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