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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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信托当事人与信托财产

依照《信托法》规定,信托参与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统称信托当事人。信托之“信”,顾名思义可以认为是信任。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之行为。因此,基础的信托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信托基本结构

法律规定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虽然看似不复杂,而实务中所涉的具体问题却不少。比如,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主体,即自益信托,这使得信托当事人间的权益义务模式直观上似乎更为清晰,但实务中会使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变得不易区分。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本应是被动方、投入方、受益方(直接),而受托人是主动方、接收方。受托人的获益主要通过收取信托费用体现,可以说也是被动受益方。信托结构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本章以参与方为线索来展开信托案件分析。

本章选取20余个代表性案例,围绕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保护在实务中的情形进行了分析。比如,信托财产的实际出资人和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不是同一主体,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能否也得到保护?委托人的法定知情权的边界在哪里?委托人的法定撤销权何时可以行使?委托人如何以侵权为由向受托人索赔?委托人主动或被动涉及了信托财产管理是否影响责任的认定?

这些问题有的有明确答案,有的存在争议,这是实务和理论间常见的现象,也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乐趣点、挑战点、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