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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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币资金

本章案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案

2019年2月28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更正后的报表显示2015—2018年连续四年亏损。舆论高度关注康得新财务造假、触及强制退市等问题。2019年1月,康得新无力偿还15亿元短期融资券,各界纷纷质疑该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季报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证监会立即启动现场检查并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证监会把发现的犯罪线索同步移送公安部门。证监会于2019年7月、2020年6月两次进行告知、听证,并于2020年9月22日对该案做出行政处罚。2020年9月9日,公安部门对康得新财务造假等行为侦查终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康得新对2015—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后的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扣除处罚认定的造假金额后,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经查明,康得新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一是2015—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利润115.3亿元。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3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协议,经查证,协议涉及的康得新银行账户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虚假。二是2016—2018年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康得新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三是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2015年和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康得新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监会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罚款、市场禁入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康得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钟某、王某、张某某等13人分别处以3万元~90万元的罚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康得新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