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女性社会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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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20世纪女性研究回顾

在中国知识界,关于妇女问题的讨论或女性研究始于晚清时期,且这一研究从一开始就带有妇女解放的使命,并为之服务。从晚清到民国,妇女解放一直是现实的政治与社会问题,人们以女权思想来推动妇女解放运动,这成为相当长时期内近代中国女性史研究的基本观念。桑兵:《妇女解放·女性主义·性别研究:女性研究与近代中国》,载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近代史论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3~64页。尤其到20世纪20年代,围绕“妇女解放”而展开的妇女问题讨论或女性研究掀起一个高潮。毫无疑问,这与当时中国的内外环境密切相关。一方面,在激烈的社会内部变革的形势下,学者们开始对旧式的婚姻和家庭进行批判,妇女问题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妇女问题的研究为妇女运动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舆论支持。邓颖超在1949年初曾回忆说:“(那时我们)有满腔的爱国热情,为了救国,为了民族独立,为了争取民主自由反对封建势力,有勇于牺牲一切在所不计的革命精神。”邓颖超:《五四运动的回忆》,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年,第5页。由爱国而掀起的妇女解放运动,主要倡导男女平等,反对包办婚姻,主张社交公开、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大学开女禁、各机关开放任用女职员等,这些都带有很大的政治性。当时,吴虞、李大钊、陈独秀、胡适、鲁迅、叶圣陶、蔡元培、沈雁冰、李达、向警予等人也都参与了这场讨论。关于这一时期中国知识界围绕妇女“解放”问题的讨论,详见前揭《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所收各篇文章及桑兵《妇女解放·女性主义·性别研究:女性研究与近代中国》,亦可参看舒芜编录的《女性的发现》(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年)相关部分和高洪兴编《黄石民俗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另一方面,由于西方社会学、人类学理论的传入,学术界也开始了妇女问题的研究,其中包括以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为代表的“压迫—解放”模式,以王书奴《中国娼妓史》、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为代表的“问题—改良”模式的社会史研究,杜芳琴:《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4页。这些新的研究思路成为之后一段时期女性研究的基本路径。

1949年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得法律和政策上对妇女的社会地位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从社会生活的层面上看,男女两性共同参与了广泛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从表面上看,女性社会地位问题似乎已经得到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史研究或女性研究逐渐转入低潮。

新时期以来,学术环境变得较为宽松,社会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已开始恢复并受到重视,这些领域的学者们开始倡导“补课”,希望以此来弥补过去几十年的损失。费孝通先生在《现代人类学经典译丛》“总序”中指出:“从1979年以来,中国人类学开始得到恢复和重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严复翻译的《天演论》出版时间算起,中国人类学已经存在一个世纪了。但是,在这一百年中,这门学科的发展有三十年是停顿的。……几年前,我曾对自己和恢复发展中的社会学学科提出‘补课’的建议。现在看来,这项建议对于中国人类学学科,或许也值得参考。”〔英〕普理查德:《努尔人:对尼罗河畔一个人群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描述》,褚建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1~2页。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西方学术界女性主义、社会性别研究成果也大量拥入,为中国的妇女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可以说,妇女研究开始迎来了明媚的春天,尤其是“新妇女史”的出现成为这一时期妇女史研究的显著标志。“新妇女史”的特点在于:它具有女性主义与新社会史的因素而不同于传统妇女史,它因没有西方女性主义那种强烈的政治倾向而不同于西方女性主义妇女史,它因注入了女性自觉意识与社会性别概念而不同于新社会史,它因涵盖了性别史而不同于狭义的妇女史,这主要以李小江、杜芳琴等学者的研究为代表。刘文明:《“新妇女史”在中国大陆的兴起》,《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1期。

当然,我们的目的并不在于对20世纪中国妇女研究作简单回顾,而是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反思来发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新的认识。常金仓教授曾说:“对历史学来说,每走过一段路,回头来审视一下所走的路方向是否正确乃是学术进步的关键,这就是学术反思。”常金仓:《二十世纪古史研究反思录》“自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页。本研究的开展,即是建立在对以往妇女史研究或女性研究进行“学术反思”的基础上。

在对20世纪中国妇女史研究成果的考察和梳理中,笔者发现以往研究至少存在四个问题:

第一,妇女研究多依附于婚姻史、家庭史、社会史的研究,作为被“添加”的妇女,缺少了应有的主体性。

第二,太多的政治热情有时会影响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细化,甚至会抹杀学术研究工作的客观性。

第三,以往的学术研究中存在着太多的“预设命题”,而且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甚至直到今天,这些“预设命题”仍然滞留在许多研究者的头脑中,尽管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曾经提出过质疑和批评。

第四,就女性“社会地位”的研究来说,更多的是流于描述而缺乏深入的理性分析;如果说有,也多是教条化的、而非从历史记载(如考古资料、文献资料、人类学调查报告等)出发的实际分析。

以上诸多问题,在先秦女性社会地位问题的研究中是十分突出的。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仔细清理,是推进中国妇女史研究或性别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学理基础。

二、女性社会地位与文化要素分析法

女性社会地位问题不只是一个学术问题,它还具有很大的现实性。笔者的考虑是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对女性社会地位进行重新认识。女性社会地位是指女性社会成员在社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具体指她们参与社会活动的维度(广度、深度和作用)以及社会评价系统给予的认可。当然,站在不同的立场或学术视域中,可能会对“女性社会地位”形成不同的理解。单艺斌认为:“‘女性社会地位’是女性群体相对男性群体而言,对社会和家庭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所享受的拥有权、支配权、决策权和在家庭、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威望、机会及获得认可的程度的总和。”见单艺斌:《女性社会地位评价方法研究》,九州出版社,2004年,第13页。在本书中,笔者不打算对先秦女性社会地位做简单的评价。在笔者看来,用“地位高”或“地位低”来刻画女性社会地位,这对于我们真正认识问题的形成并不具有多少建设性。因此,本研究试图将先秦女性社会地位问题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它进行文化要素的分析,看看究竟是哪些文化要素决定、影响和制约着女性社会地位的形成和发展变化。

文化要素分析法对文化现象而言是一种研究方法或研究策略。关于“文化现象”,常金仓教授在《穷变通久:文化史学的理论与实践》中早就有所论及,但更为集中、更为体系化的表述则为《论现象史学》。值得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现象”并不是哲学意义上与“本质”相对应的“现象”,而是指“社会成员,至少是某地区、某阶层、某团体成员行为中显现出来的共相”,它“不像事件那样变动不居,具有相对稳定性”。“文化要素分析法”是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探索的研究方法。他在《周代礼俗研究》序言中曾说:“我在本文中采取的方法是一种结构分析的方法,但是我不希望人们将它与现代哲学流派中的结构主义相提并论。”笔者认为,他之所以这样强调,是因为通过对文化要素的分解,不仅可以解释相对稳定的文化现象,而且更适宜分析文化现象的复杂流变,从而认识到文化表象背后的东西,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详参常金仓:《穷变通久:文化史学的理论与实践》,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8~49页;《论现象史学》,《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周代礼俗研究》,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2~5页。我们知道,传统史学是典型的“事件史学”,它重在考证历史上以人物为核心的事件,而对于探讨历史背后的深层次内涵则表现得捉襟见肘。这种以“事件”为中心的史学研究,很难使历史研究真正走上科学化的道路。详参拙文:《文化史学的艰难探索 ——读〈穷变通久:文化史学的理论与实践〉》,《西安石油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亦见本书【附录三】)。因此,历史学要走向科学,就必须在研究方法上进行突破,文化要素分析法就是朝科学方向努力的一种尝试。这种方法将历史事件作为确定文化现象的材料而不是目的,通过对文化现象进行要素分析可以发现构成文化现象的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到每一种文化现象是如何形成的,要改变这种现象我们就可以对文化要素之间的关系做出调整。在文化要素分析法看来,先秦女性的社会地位是历史上形成的,是诸多文化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部落社会两性地位的初步分化到文明成熟期文化规范和性别观念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强化,就是这些要素不断展现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人类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和文化观念,这些行为规范和文化观念对现实中人的影响是相当持久的;过去的研究多重视物质文化或集思于事件,对于规范和观念的研究用力不够。另外,在该项研究中笔者将尝试着对两性社会地位进行比较,看看这些要素是如何促使两性社会地位的差异不断拉大。

还需说明的是,本书以先秦女性社会地位作为考察对象,主要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方面,这一时期产生的一些文化因素(性别规范或观念)对后世中国的性别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以往学者在先秦女性社会地位的研究中存在一些理论上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解决,因而制约着当前这项研究的深入。例如:母系制、母权制与女性社会地位的关系,女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与女性社会地位的关系,“女神”信仰与女性社会地位的关系等。这些似乎已成了人们习见的“常识”,但我想说的是,“常识”并不等于真理,而这种“常识”在实际的科学研究中却是非常有害的。迪尔凯姆说:“观念是人与事物之间的一层隔膜,有时用了它,事物的真实状况反而愈模糊,人们却以为已经看得一清二楚。”他还提醒人们注意“常识”与科学的不同。他说:“我认为,社会学方法要求人们不要用常识代替科学,凡是未经科学检验的概念,不能随便使用,更不能用来代替事物本身。”和观念相比,“常识”对于科学研究不仅是有害的,而且它具有极大的保守性,无形中束缚了研究者的头脑。〔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4~19页。按:迪尔凯姆,又译作杜尔干、涂尔干。本书行文中均用“迪尔凯姆”,引文出处标识则以各中文译本为准。因此,只有通过科学的研究,我们才能廓清妇女史研究的迷雾,打破这些似是而非“常识”的禁锢,真正认识两性社会地位的差异。只有真正认识了两性社会地位的差异,我们才能更好地认识女性社会地位的形成,才能为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女性社会地位问题做出自己的努力。

三、材料运用的三个问题

研究先秦史的学者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先秦史研究的史料非常有限;而且在有限的史料当中,有的属于传说资料,有的真伪难辨,有的考古资料在解释上还存在很复杂的问题。具体到本书的研究对象 ——先秦女性社会地位来说,这种有限性和复杂性显得更为突出,这实际上也是本研究的难题之一。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力求最大限度地揭示先秦女性的社会地位问题,本书采取的研究思路为:将先秦女性社会地位问题作了纵向、横向的扩展和延伸。纵向即追溯至史前文化时期,延伸至汉代;横向即将之与世界历史上不同地区民族文化中的女性社会地位进行比较,因而本书中引用了不少世界历史文献、考古资料及人种志报告,这也就引出了本研究中材料运用的三个问题。

(一)文献资料与考古材料的关系

20世纪30年代,在“疑古”思潮的影响下,传世文献的可靠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正当学者们对传世文献怀着“既爱又恨”的复杂心情时,王国维先生结合自己的研究实践提出了“二重证据法”——结合“地下之材料”和“纸上之材料”——来研究古史。王国维在《古史新证·总论》中说:

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无不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王国维:《古史新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3页。亦可参见傅杰编校:《王国维论学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38~39页。

这一方法的提出,无疑增强了学者们追求“信史”的决心,并且其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例如,著名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李学勤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最近组织的一次访谈中仍然强调指出,应该坚持“以‘二重证据法’推动历史学和考古学的发展”郑讴:《以“二重证据法”推动历史学和考古学的发展 ——访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李学勤》,《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10-31,A-05版。。由此可见,“二重证据法”在当前的历史学、考古学研究中仍然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当然,我们还应看到,尽管“二重证据法曾使旧式考据学获得新生命,但毕竟不是现代意义的史学方法论”常金仓:《穷变通久:文化史学的理论与实践》,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3页。,它只是扩大了历史学史料的范围。

对于“二重证据法”而言,有一个问题不容回避,即王国维所说的“地下之材料”指的是有文字的而非所有的出土材料,这最为重要的一点被许多研究者忽略了。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曾对他所说的“纸上之材料”和“地下之新材料”作了专门的说明。他指出:所谓纸上之史料,即《尚书》、《诗经》、《易》、《春秋》等十类文献资料;“地下之材料仅有二种”,即甲骨文和金文。他特别强调:“今兹所讲,乃就此二种材料中可以证明诸书或补足纠正之者一一述之。”王国维:《古史新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4页。因而,他所提倡的“二重证据法”指的是将有文字的考古材料与传世文献相结合的考证方法。但史前考古发现(以实物居多)多无文字,因而考古发现的解释就成了关键。今人以为只要采用了考古材料,就有了坚实的证据基础,殊不知,在考古发现的解释中已加入了我们太多的主观臆断。更有甚者,有的学者对考古发现的随意解释,简直到了“信天游”的地步。陆思贤的《神话考古》堪称此类研究的“典范”。详参陆思贤:《神话考古》,文物出版社,1995年;刘德增:《〈神话考古〉中的新神话》,《民俗研究》,1998年第1期;肖发荣:《“神话考古”的若干反思》,《考古与文物》,2004年第5期。后来的学者在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基础上,再辅之以民族志材料(人种志或人类学调查报告等),遂成“三重证据法”“三重证据法”是以王国维提出的“二重证据法”为基础形成的史学研究证据法。目前学术界对“三重证据法”的内涵有多种提法,如:一是黄现璠三重证据法,即纸上之材料、地下之新材料、口述史料;二是饶宗颐的三重证据法,即有字的考古资料、无文字的考古资料和史书上之材料;三是叶舒宪的三重证据法,即在二重证据法的基础上,再加上文化人类学资料与方法的运用。本书中所谓的“三重证据法”,即在历史研究中,将传世文献、考古资料和文化人类学的调查报告结合起来,以扩大历史学研究的证据范围。,这的确扩大了史学研究的证据范围。

可以说,今天的研究不管方法如何,在材料选择上都不外乎这三种,女性社会地位研究也不例外。但我们还需明白,这只是扩大了材料的选择范围,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利用这些材料。20世纪古史研究的实践表明,“二重证据法”并不能保证结论的确定性。实际上,考古发现解释中的随意性是非常严重的。笔者曾从考古材料与神话研究关系的视角,对以往研究中考古材料解释中的“不确定性”作了初步的探讨。肖发荣:《“神话考古”的若干反思》,《考古与文物》,2004年第5期。对于传世文献而言,不能轻易地怀疑甚至是弃而不用;对于有文字的考古材料,借助于文献我们还是可以来说明问题,我们不能盲目迷信一切考古材料而非议传世文献。随着考古学的发展,传世文献的可靠性得到了进一步的证明,只要我们注意从文献流变中来进行考察,传世文献仍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制度与现实的关系

在先秦文献中,涉及女性的材料多为制度性的规定,《周易》、《国语》、“《春秋》三传”以及“三礼”等书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笔者看到国外有学者曾经指出过这个问题,如美国历史学家汉克斯就认为学者把制度性的规定和现实生活等同起来的研究是研究历史问题的一种误区〔美〕梅里·E.威斯纳-汉克斯:《历史中的性别》,何开松译,东方出版社,2003年,第109页。。这种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制度和现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对制度的分析。因为从历史上来看,在诸多变化的文化因素当中,制度是相对稳定的,而且在一个历史时期中,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是在制度的规范内生活,越礼者毕竟是少数。如中国先秦时代,“同姓不婚”是婚礼制度的重要规定或原则之一,《礼记》中多次强调“同姓不婚”的重要性。然而,现实中亦不乏少数越礼者,如《杂记下》载:“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鲁昭公始也。”诸侯夫人不经过天子礼命的,是从鲁昭公娶吴国公主开始的。根据周代礼制,同姓虽百世而不通婚。鲁昭公娶吴国之女而称其为吴孟子,鲁、吴均为姬姓,鲁昭公没有也无法上报周天子,因而其夫人也就没有得到天子的礼命。请详参王文锦:《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01年,第622页;常金仓:《周人“同姓不婚”为优生说辨》,《山西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英国现代人类学大师马凌诺斯基在研究文化时指出,文化的真正要素是“社会制度”〔英〕马凌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9页。,它有着相当的永久性、普遍性及独立性,它是人类活动有组织的体系。因此,对这些制度性材料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笔者的分析并不仅仅局限在制度材料上,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本书将尽可能地联系一些先秦社会历史中的鲜活事例。

(三)人类学材料、世界史材料与先秦文献的综合运用

先秦文献涉及女性的材料匮乏,这的确是一个客观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不能研究。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尝试将考察点进行转换:即对于早期社会而言,人类学材料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对于文明社会而言,世界史材料则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笔者的考虑主要有两点:第一,本课题主要考察的虽是先秦女性社会地位问题,但它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只有把它放在世界文化的视域中或许才能看得更明白;第二,文化人类学的发展为当前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女性社会地位问题同样如此。笔者不想在这里给人们造成混淆和误解,事实上,人类学的材料并不能简单地代表我们先民的过去。本研究之所以采用它,是因为人类学家所深入的社会相对来说社会结构较为简单,便于我们对其社会、文化结构做分解研究。也就是说,从社会文化的整体性这一点来看,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作为我们考察古代社会的一个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