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本年度报告的改进
与《中国产业外资控制报告(2014)》相比较,除了纠正语句、更新数据、增加新文献、补充新案例外,本年度报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改进与创新。
第一,本报告认为“产业安全”应限于“重要产业”。“重要产业”并没有一个客观、统一的标准。参考“战略性产业”(UNCTAD, 2009),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国有经济和中央企业必须控制的具体行业和领域”“振兴产业”“对外资鼓励、限制和禁止的行业”等,以及产业数据可获得性,将原来的十个行业减为现在的六个行业。
第二,总论中的标准调整。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更新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此外,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将原有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改为大中小微型工业企业。
第三,根据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行业篇中将机械制造业研究调整为装备制造业。在《中国产业外资控制报告(2014)》中研究的是机械制造业,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和仪器仪表制造业,而本年度报告研究的则是装备制造业,与机械制造业相比多了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两个细分行业。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到抓住九大产业重点项目,实施装备自主化,其中九大产业重点项目就包括了船舶工业和电子信息产业,这说明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是装备制造业调整和规划的重点,有必要纳入研究范围内。
第四,预测各产业2015~2017年的外资控制度。本报告除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找到的相应指标数据,将所使用的其他数据都追溯到1995年,目的是应用多项式预测方法,预测出相关指标2015~2017年的数值。需要说明的是,在对相关指标进行多项式预测时,是利用总行业和其细分行业的原始数据,对每一个行业中外资部分和行业整体分别进行了多项式模拟,得到预测方程,从而根据预测方程对每个指标2015~2017年的数值进行预测,再根据上述预测值计算相应的外资控制度,最终得到其预测值。
第五,除第一章外,在每章的“结论与对策建议”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总行业的所有外资控制度,结合前面部分的具体分析,比较分析该产业外资控制的总体情况,使得出结论的依据更为充分。同时,根据最新的产业发展形势,增加与完善了相关政策建议。
第六,补充了更多的案例,并添加案例中所涉及的主要公司简介,以增进对相关企业的了解和增强对案例的整体把握。
第七,在保持数据纵向一致性的前提下,为了更新数据对部分数据的统计项目进行调整。①根据研究的科学性,将第一章中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结构中原有的合同外资金额占比的指标改为实际使用金额占比等。②为计算出2011~2013年的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控制度,将《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4年)的统计项目由《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1年)的“按行业、隶属关系和注册类型分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调整为“各行业按隶属关系、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分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和“各行业分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③为保持建材业1999~2006年数据在指标上的一致性,将建材业2001~2005年总资产与固定资产净值的统计项目由“按行业分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要指标”改为“按行业分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指标”,使外资控制度的变化更具参考意义(2007~2013年数据的统计项目为“按行业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指标”)。
第八,查找到了部分细分行业的实际使用外资数据。在《中国产业外资控制报告(2014)》中没有关于细分行业实际使用外资的数据,而本报告加入了装备制造业中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和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三个细分行业实际使用外资的数据,有助于增强对装备制造业利用外资现状的了解和把握。
第九,第一产业股权控制度的数据转换及公式调整。①由于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年鉴》中只能得到单位为“亿元”的1997~2005年“全部企业年底注册资本”,而《中国统计年鉴》没有“全部企业年底注册资本”相关数据,其中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单位为“亿美元”,单位不统一,无法计算第一产业外资股权控制度。因此,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中“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将相应年份的“全部企业年底注册资本”换算成以“亿美元”为单位,从而计算出第一产业外资股权控制度,使第一产业股权控制度数据由2005年追溯至1997年,有利于更加全面地把握数据的变化趋势。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年鉴》中2006~2013年“全部企业年底注册资本”的单位为“亿美元”,不用单位换算可直接计算出第一产业外资股权控制度。②为提高公式的准确性,对第一产业股权控制度公式进行调整,公式的分母原来为“全国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中“农、林、牧、渔业年底总注册资本”(见式1-1),现在调整为“全国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中“农、林、牧、渔业”与“第一产业外资注册资本”之和(见式1-2)。
第十,每一章都更新了参考文献,以便更好地理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