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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残疾人权利公约

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于2006年12月13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2007年3月30日开放供签字,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

到目前为止,有146个签字国和90个缔约国批准了该公约。这是有史以来获得签字数量最多的联合国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综合性人权公约,它标志着人们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和方法发生了“示范性转变”。

公约由序言和50项条款组成。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公约的核心是确保残障人士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做出宝贵贡献。公约涵盖了残疾人应享的各项权利,如享有平等、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享有健康、就业、受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享有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

公约的第九条,对于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类型的无障碍做了如下明确说明。

第九条

无障碍

一、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碍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因素,除此之外,应当适用于:

(一)建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工作场所;

(二)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包括电子服务和应急服务。

二、缔约国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一)拟订和公布无障碍使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最低标准和导则,并监测其实施情况;

(二)确保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的私营实体在各个方面考虑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三)就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问题向各有关方面提供培训;

(四)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中提供盲文标志及易读易懂的标志;

(五)提供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导、朗读员和专业手语译员,以利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无障碍;

(六)促进向残疾人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协助和支助,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信息;

(七)促使残疾人有机会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与系统,包括因特网;

(八)促进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

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人权文书,也是社会发展文件,主要强调了残障人士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说明了残障人士是有基本的生活发展权的,不能因为他们是残障人士而剥夺他们工作、学习的权利。

我国作为缔约国一直在努力履行实施该公约,同时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也有近似内容保障残障人士的基本生活权利。